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務部辦公廳、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全國工商聯辦公廳、中國企聯辦公室於2024年01月19日共同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中國企聯
  • 發布時間:2024年01月19日
通知全文,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法務部辦公廳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全國工商聯辦公廳 中國企聯辦公室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司法局、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部署要求,著力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現就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以下簡稱一站式調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近年來,平台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隨之增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權難、多頭跑問題凸顯。各地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訴源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立足預防、立足調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層,進一步強化多部門協同合作,實現各類調解銜接聯動,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體化解,服務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二、探索構建一站式調解工作新模式。平台經濟活躍、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較多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單位應當加強合作,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特點優勢,積極探索打造“人社牽頭、部門協同、行業參與”的工作格局,構建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聯合調解工作模式,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或者根據實際在相關調解組織增加聯合調解職能,有條件的可設立一站式調解中心,做好各類調解銜接聯動工作,合力化解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
三、規範有序開展一站式調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台企業和用工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因勞動報酬、獎懲、休息、職業傷害等勞動糾紛提出的調解申請,並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爭議事實,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原則,注重服務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並重,幫助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定,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
四、最佳化完善一站式調解流程。接到現場調解申請,應當指導申請人寫明基本情況、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並簽字確認;接到通過網路等渠道發來的調解申請,應當及時審核申請內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並告知當事人。對屬於受理範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儘快完成受理。對不屬於受理範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申請人。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發生涉及人數較多或者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力大的勞動糾紛,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安排骨幹調解員迅速介入,積極開展協商調解,並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聯契約談、現場處置等工作,推動重大集體勞動糾紛穩妥化解。
五、促進調解協定履行和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經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由一站式調解中心或者開展聯合調解工作的調解組織製作調解協定書。建立調解協定自動履行激勵機制,引導當事人自動履行調解協定。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的,引導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對不屬於聯合調解受理範圍、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未能調解成功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要依法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創新推進線上線下融合調解。充分利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單位線上調解平台,做好勞動糾紛“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對符合線上調解條件的勞動糾紛開展全流程線上調解活動,包括提交調解申請、音視頻調解、司法確認、法律諮詢等,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優質、低成本的多元解紛服務。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單位要密切協作,強化組織保障,設立一站式調解中心的,由設立單位安排人員派駐、輪駐,也可吸收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員、勞動爭議仲裁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和律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工作。積極爭取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支持,共同建立健全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聯動工作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組織協調、辦案指導等工作,提供協助協商、就業幫扶等服務;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設定人民法院巡迴審判點(視窗)等,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暢通調解、仲裁與訴訟、執行銜接渠道,積極履行指導調解的法定職能;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在一站式調解中心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導激勵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調解工作;工會、工商聯和企聯組織選派工作人員或者推薦行業領域專業人員積極參與一站式調解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做好綜合監督工作。各單位共同加強宣傳,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法務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全國工商聯辦公廳
中國企聯辦公室
2024年1月19日

發布信息

2024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中國企聯共同印發《關於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

內容解讀

《通知》明確,探索構建一站式調解工作新模式,規範有序開展一站式調解工作,最佳化完善一站式調解流程,促進調解協定履行和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創新推進線上線下融合調解,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優質、低成本的多元解紛服務。
《通知》提出平台經濟活躍、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較多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單位應當加強合作,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特點優勢,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或者根據實際在相關調解組織增加聯合調解職能,有條件的可設立一站式調解中心。依法依規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因勞動報酬、獎懲、休息、職業傷害等勞動糾紛提出的調解申請。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束,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達成調解協定,依法可以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的,引導當事人提出申請。聯合發文單位要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包括提交調解申請、音視頻調解、司法確認、法律諮詢等,提供全流程線上調解服務。
《通知》明確,平台經濟活躍、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較多地區的人社等部門應當加強合作,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特點優勢,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或者根據實際在相關調解組織增加聯合調解職能,有條件的可設立一站式調解中心,依法依規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因勞動報酬、獎懲、休息、職業傷害等勞動糾紛提出的調解申請。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束,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長,最長不超過15日。達成調解協定,依法可以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的,引導當事人提出申請。聯合發文單位要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提供全流程線上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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