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在1993年11月5日由勞動部頒布。
該檔案已由2010年11月12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11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1月05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狀態:已廢止
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在1993年11月5日由勞動部頒布。
該檔案已由2010年11月12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廢止。
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在1993年11月5日由勞動部頒布。 該檔案已由2010年11月12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1] 廢止。中文名 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 頒...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3.11.05 實施時間 1993.11.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制定本...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是1993年10月18日由勞動部頒布的通知。中文名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3.10.18 實施時間 1993.10.18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現勞動仲裁辦案規範化,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
一、企業勞動爭議處理一般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1993年9月23日)(8)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1993年11月5日)(13) 、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三方...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列》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 勞動部)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1993年11月5日 勞動部)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刖》的通知 (1993年11月5日 勞動部)公安部關於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因勞動爭議集體上訪...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 (一)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三)監督和解協定、調解協定的履行;(四)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集體契約和執行單位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五)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條 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辦案規則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進一步推進企業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作用 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切實發揮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法律規定建立在企業內部從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專門組織。各地要認真貫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和工作規則》[1993]301號檔案精神,加強...
(三)繼續健全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應建未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抓緊建立,已建立機構的,應進一步完善仲裁員、仲裁庭制度,抓緊充實人員,爭取1995年底仲裁委員會組建率和工作人員配備率分別達到95%和98%以上。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不得在用人單位設立...
鄉(鎮)勞動爭議仲裁庭的管轄範圍,由各縣(市)、市轄區確定。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辦案制度。第五章 程式 第二十四條 企業調解委員會、企業主管部門調解委員會、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按勞動部頒布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的程式調解。第二十五條 ...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是自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全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有了較大的進展。各地按照有關規定擴大了受案範圍,建立起勞動仲裁庭和仲裁員辦案制度,使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得到了及時處理,為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維護社會的安定發揮了...
各地區特別是中心城市要積極建立勞動關係預警機制,注意排查發生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群體性事件的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將爭議和糾紛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三、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積極化解勞動爭議 要繼續大力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民眾威信高的勞動...
第二章調解組織和調解員 第十一條調解組織是依法設立的調解爭議的民眾性組織。第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爭議調解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調解組織。(一)30人以上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本企業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二)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站(所、中心),可依法設立調解組織,負責...
要會同工會、企業組織積極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依法完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和調解制度,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平台,逐步在鄉鎮、街道建立區域性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服務網路,更好地發揮調解在化解勞動糾紛方面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要切實加強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