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在1993.11.05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11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1月05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在1993.11.05由勞動部頒布。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3.11.05 實施時間 1993.11.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是1993年10月18日由勞動部頒布的通知。中文名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3.10.18 實施時間 1993.10.18 ...
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在1993年11月5日由勞動部頒布。 該檔案已由2010年11月12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1] 廢止。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2017年5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4號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2017年5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範仲裁辦案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第十六條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
各級仲裁委員會委員自被政府任命之日起即具有仲裁員資格,並按照前款規定頒發《勞動仲裁員資格證書》。第七條 取得仲裁員資格,並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仲裁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者,方可由各級仲裁委員會根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制定仲裁規則及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勞動部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同時廢止。兩會區別 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區別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
勞動部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向題解釋》的通知 (1993年9月23日 勞動部)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列》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 勞動部)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1993年10月18日 勞部發[1993]276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1993年11月15日 勞部發[1993]300號)勞動部關於涉外勞動爭議管轄權問題的復函 (1994年1月25日 勞部發[1994]42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
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不得在用人單位設立仲裁機構,聘請仲裁員。(四)改進處理勞動爭議的辦案方式。無論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還是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應在鞏固現有辦案組織...
其一,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部發[1993]300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是處理勞動糾紛,實現仲裁權力的載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權力是受理和處理管轄範圍內勞動爭議案件,領導和監督...
簡介 勞部發〔1993〕24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 類型 條例問題解釋 ...
在處理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其他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法律、法規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其特殊性,適用該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目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二、關於...
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2017年5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3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2017年5月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4號)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
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二批)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 附錄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9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2017年5月8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四十六條 處理勞動爭議,同時適用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及工作規則》。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辦案規則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
為確保這部法律順利實施,我部將依法對勞動爭議仲裁規則等規章進行修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現行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搞好現行政策、制度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銜接,抓緊依法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各項制度。重點...
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建立由地方工會組織、勞動保障部門、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區域性等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動開展調解工作,努力將勞動爭議化解在當地。四、遵循三方原則,切實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 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進一步落實...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 為《辦案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爭議。第三條 下列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結論的傷殘人員或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與非法用工單位就工傷...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條文釋義與案例精解 引用68-69頁 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9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
1.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勞動契約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契約雙方當事人
二、按照《勞動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各地應建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各地要按照勞動部與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監察機構配置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人員編制意見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自二○○九年一月一日頒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勞動部頒布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同時廢止。檔案通知 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 關於印發...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勞動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調解程式 申請與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程式一般是:⑴申請與受理。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並自願選擇調解的,應及時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