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發布於1995年9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文號:勞部發[1995]338號
- 生效日期:1995-09-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發布於1995年9月1日。
《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發布於1995年9月1日。具體內容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勞動法》實施以來,各地就...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是1993年10月18日由勞動部頒布的通知。中文名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3.10.18 實施時間 1993.10.18 ...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在1993.11.05由勞動部頒布。中文名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時間 1993.11.05 實施時間 1993.11.05 ...
勞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是自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全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有了較大的進展。各地按照有關規定擴大了受案範圍,建立起勞動仲裁庭和仲裁員辦案制度,使...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援助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財政局、...
9.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10.根據勞動部《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契約問題的解答》(勞部發〔1995〕202號)的規定,...
使職工民眾的疑難問題有地方詢問,有了解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正常渠道。通過諮詢服務普及勞動法律知識,化解勞動爭議,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目的。(三)繼續健全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機構。應建未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
1、勞動爭議由勞動契約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契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契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
為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勞動保障領域繼《勞動契約法》、《...
2022年2月,為貫徹黨中央關於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部署,落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了《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下稱《...
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兼職仲裁員...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在1989.08.10由最高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 頒布單位 最高法院 頒布時間 1989.08.10 ...
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問題,有人認為應當由作出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級別管轄的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種觀念有以下值得商榷之處。第一,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是勞動...
簡介 勞部發〔1993〕24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 類型 條例問題解釋 ...
以下簡稱仲裁內部監督),完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糾錯機制,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和《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第十八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第二章 調 解 第五條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三)...
總結以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分析研究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採取有效措施扭轉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與加快和諧河北建設不相適應的局面。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司法行政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企業家協會可選派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範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
方面請示程式的通知 (勞辦發[199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近來,我部接到有關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請示較多,有地方仲裁委員會報來的,也有市(包括計畫單列市)、地、縣勞動行政部門報來的,其中相當部分由各...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的關於勞動人事爭議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7〕70號 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將調解作為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式,拓展了調解組織的範圍,強化了調解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充分認識調解在妥善...
第六條 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定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第二章 調解組織 編輯 語音 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人事爭議的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