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援助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援助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援助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文字號:冀勞社[2006]3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
為了保障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充分行使勞動仲裁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2003]385號)和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冀價行費[2006]2號)的規定,現就涉及勞動爭議仲裁有關法律援助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向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暫時不能確定處理機關的,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申請事項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一)當事人追索勞動報酬(不包括加班工資)、社會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金的;
(二)當事人因工傷事故追索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工傷待遇的;
(三)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緩、減、免仲裁處理費用: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憑當地市政府民政部門當年發放的低保證明可予全免。
(二)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憑失業證明可予全免。
(三)受傷致殘未完成勞動能力鑑定前,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和醫院住院證明及醫療費用清單,可酌情準予減、緩。
(四)因工致殘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當事人憑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可酌情準予減、緩。
(五)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當事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單位暫未報銷醫療費用的,憑醫療保險經辦部門證明和醫院住院證明及醫療費用清單,可酌情準予全免或緩繳。
(六)當事人被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的,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單位有效證明可酌情準予緩繳。
三、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提供相關證件、證明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交的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緩、減、免收勞動仲裁處理費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從其法律援助經費中列支。
四、對於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緩、減、免繳仲裁處理費的決定。對於不符合緩、減、免收繳仲裁處理費條件的,應當作出不同意緩、減、免仲裁處理費的決定,書面函告法律援助機構,並附簡要理由。
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敗訴方為非受援方當事人的,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敗訴方為受援方當事人,繳納仲裁處理費確有困難的,仲裁委員會可酌情準予減、免其應負擔的仲裁費用;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分擔仲裁費用,受援方當事人繳納仲裁處理費確有困難的,仲裁委員會可酌情準予減、免其應承擔的部分。
五、當事人未申請法律援助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緩、減、免仲裁處理費的,對於符合本通知第二、三款規定之情形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當事人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緩、減、免仲裁處理費的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勞動仲裁援助案件及時立案、及時審查,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予支持,在工作上提供方便,以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勞動仲裁案件,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印製的公函和文書。
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勞動仲裁案件,應當在裁決書、調解書中註明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和具體經辦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
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對法律援助機構監督檢查法律援助工作給予配合和支持,發現法律援助人員對受援人不負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法律援助條例》行為的,應及時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反饋。
本通知所稱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援助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訴求,但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相關費用,法律援助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為其提供緩、減、免相關費用的法律服務。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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