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民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

《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3年9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困難民眾請律師難、打官司難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民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
  • 頒布:2003年9月1日
  • 緩解了:困難民眾請律師難、打官司難
  • 意義: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發布令,提出要求,

發布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建設廳(局)、衛生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民政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衛生局、檔案局負責。

提出要求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經費短缺、相關制度不配套、經濟欠發達地區困難民眾申請法律援助難等問題,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全面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是黨和政府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有助於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對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有效組織法律援助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通過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共同努力,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無償的法律服務,促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目標的實現。
增加財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為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條例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及財力狀況,將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經費數額,逐步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要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及財政收入的增加,並根據法律援助的實際需要安排經費,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為保證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區、不同區域的協調發展,省級財政部門應設立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貧困地區予以補助;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積極支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廣泛開闢政府財政撥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充分利用社會財力支持法律援助事業。
要對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加強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做到專款專用。
完善法律援助機構與民政部門的工作配合機制
各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定期向當地民政部門了解有關困難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狀況,各地民政部門應當將所掌握的本地區經濟困難民眾的情況,及時與當地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溝通,並採取相應的便民措施,使困難民眾得到及時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依條例規定審查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時,應根據縣級以上(含縣級)民政部門頒發的有關救濟憑證或者出具的經濟困難書面證明,及時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法律援助手續,儘量簡化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對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可向出具證明的部門查證。
建立法律援助與勞動仲裁的銜接機制
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勞動仲裁部門要先行緩收仲裁費。受援方勝訴的案件,由非受援的敗訴一方承擔;受援方敗訴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當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仲裁費,該方當事人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
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法律援助辦案人員利用檔案資料提供方便
國土資源、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管理等部門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利用檔案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應予支持,對於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員可憑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查詢,以免因缺乏有關證明資料,案件難以進入訴訟程式,但涉及國家機密等不公開資料的除外。
相關部門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查閱檔案資料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當予以減免,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減輕經費短缺給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壓力。對檔案資料查詢費、諮詢服務費、調閱檔案(資料)保護費、證明費(包括學歷、工齡證明、機構設定證明、房產地產證明、財產證明)予以免收;對相關材料複製費,包括原件複印、縮微膠片複印、翻拍、掃描費給予減、免,減收的標準按複製檔案資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費計算。
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有關鑑定機構的溝通與協調,減免收取或緩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關鑑定費用
為了解決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鑑定費用而無法進入訴訟程式,從而無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問題,各鑑定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項的鑑定給予減免的優惠。
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司法鑑定的,應緩收或免收鑑定費。受援人勝訴後,應向鑑定部門補交實際需交納的費用,受援人敗訴,交納鑑定費用確有困難,鑑定部門給予減免。
其他非財政撥款的鑑定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人身傷殘鑑定、親子鑑定、筆跡鑑定以及財產評估等,實行緩收相關費用。受援人勝訴後,應向鑑定部門補交實際需交納的費用。受援人敗訴,交納鑑定費用確有困難,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相關費用。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監督,確保法律援助工作規範運行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和社會組織人員的管理監督。對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有償服務的,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拒絕指派的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履行義務的,對律師和社會組織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收取當事人財物的,要依據條例予以處罰,保證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健康地發展。
嚴格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程式規則。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在查閱、複製檔案材料或者現行檔案時,應出示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指派通知書(適用於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組織人員)或者介紹信(適用於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在查閱、複製檔案材料或者現行檔案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各地法律援助機構應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嚴格審查,嚴禁法律援助人員假借法律援助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而免費查閱和複製相關材料。如發現有上述情形,經司法行政部門查證屬實,承辦案件的人員應按規定全額支付相關的查閱和複製檔案材料費用,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政府責任,將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和反饋機制,經常溝通信息,及時幫助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切實保障貧困民眾的合法權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困難民眾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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