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作出以下規定: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防機制,努力減少爭議的發生;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積極化解勞動爭議;遵循三方原則,切實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鞏固和健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及時妥善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1月14日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文號:勞社部發[2001]16號
檔案內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經貿(計經)委、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協會)/企業家協會: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地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積極預防和依法處理了大量勞動爭議案件,較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係和諧和社會的穩定。但是,在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日趨複雜,勞動爭議逐年增多,處理難度明顯增大。同時,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過長,仲裁辦案人員明顯不足,一些爭議案件未能及時解決,極易引發事端。這些困難和問題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切實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積極有效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切實維護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和社會穩定,是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穩定工作的要求,認真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領導責任制,並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強研究和指導,共同採取措施,解決當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勞動關係和諧和社會穩定。
二、建立健全勞動爭議預防機制,努力減少爭議的發生
要把預防勞動爭議擺到重要位置,積極推動企業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企業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與職工一方平等協商,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要經全體職工審議,將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項權利落到實處。要指導企業嚴格勞動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勞動標準;督促企業完善勞動契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勞動契約簽訂和履行工作。要進一步加大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各地區特別是中心城市要積極建立勞動關係預警機制,注意排查發生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群體性事件的隱患,發現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將爭議和糾紛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積極化解勞動爭議
要繼續大力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逐步建立一支熟悉勞動法律法規政策、民眾威信高的勞動爭議調解員隊伍,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制度落實、經費落實。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專職調解人員,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要重視解決新建小企業和未建工會組織企業的勞動爭議。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建立由地方工會組織、勞動保障部門、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區域性等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動開展調解工作,努力將勞動爭議化解在當地。
四、遵循三方原則,切實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制度
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進一步落實勞動爭議仲裁三方機制,明確職責,完善制度,改進辦案方式,積極探索落實三方機制的新形式、新辦法,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
建立健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例會制度,堅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區勞動關係及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對辦案工作的具體指導。健全仲裁委員會工作匯報制度,包括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定期向仲裁委員會報告工作,以及仲裁委員會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工作的制度。堅持案件會審制度,對重大、疑難案件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
建立健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評查制度和仲裁監督制度。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處理評查和抽查工作,注重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和社會的反映。對反映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不斷改進辦案工作,使評查工作收到實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完善自身監督和對所轄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的指導監督制度,切實糾正在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審理和裁決等環節中存在的不嚴格依法辦案等問題。在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實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公開審理,增強勞動爭議處理的透明度。
五、鞏固和健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加強仲裁隊伍建設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並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爭取各方面對加強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建設的支持,在地方機構改革過程中要確保仲裁機構和隊伍的穩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進一步充實仲裁員隊伍,人員不足的應當及時增加。工會組織、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或企業代表組織要保證兼職仲裁員到位,為兼職仲裁員參與辦案創造條件。要改進和加強仲裁員聘任管理,強化對仲裁員的定期培訓和考核,仲裁員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應及時調整。對社會反映強烈、嚴重違法亂紀的仲裁辦案人員,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多、處理任務重的地區,應逐步實現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和仲裁員隊伍職業化。
要加強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各項基礎工作,按照創建勞動爭議仲裁“三優”文明視窗的標準,不斷加強仲裁庭建設,改善辦案條件,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
六、及時妥善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高度重視近年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明顯上升所反映出來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大處理工作力度。對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要優先受理,積極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裁決。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要在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儘快形成處理意見,抓緊解決。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行政調解制度,會同有關各方妥善處理因簽訂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要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不斷總結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經驗,研究探索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的新思路,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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