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是2021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標準,歸口於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方標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規定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辦案的具體規範要求。該標準適用於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 for labour dispute mediation
  • 標準號:DB4403/T 185-2021
  • 發布日期:2021-08-31
  • 實施日期:2021-10-01
  • 中國標準分類號:A12
  • 國際標準分類號:03.040
  • 技術歸口: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批准發布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提出部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業分類: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標準類別:管理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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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促進深圳市勞動關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完善基層勞動關係爭議調解機制,夯實勞動關係治理基礎,推動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諧勞動關係治理格局,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的精神,結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實施意見》和《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深人社發〔2018〕80 號)檔案精神,根據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現狀及發展規劃,編制該標準。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於2019年3月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了編制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地方標準的申請,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5月正式批覆立項。地方標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並歸口。
  • 研究起草
項目成立後,編制小組全面梳理了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情況,學習借鑑江蘇、浙江、山東等地以及香港國際爭議調解相關工作經驗。隨後,編制小組緊緊圍繞調解組織架構建設、調解員隊伍管理、調解辦案工作全流程等內容,深入基層一線,實地考察了解深圳市各區勞動爭議處置工作模式、組織及隊伍建設、相關特色經驗做法等情況,梳理剖析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的要素和問題,分類匯總各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模式和亮點,總結歸納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研究探索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調解的機制和措施,根據標準化文稿編寫要求形成了該標準初稿。
  • 討論修改
為按計畫高質量完成編制工作,編制小組召開了二十餘次小組討論會及專家研討會。根據該標準編制內容和體例,有針對性地組織了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負責人、社會力量(包括社會組織、行業商協會、工商業園區及企業)調解組織負責人、區及街道勞動爭議調解行政管理人員等召開了二十餘場專題座談會,對初稿進行充分研討論證,形成了該標準徵求意見稿。
  • 徵求意見
擬通過對公眾和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專家論證等方式廣泛、深入對該標準內容進行研究,具體如下:一是邀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深圳市總工會等部門進行研討論證;二是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30天,並同步向有關部門、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徵求意見;三是組織專業、權威專家進行論證。
  • 發布實施
2021年8月31日,地方標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1年10月1日,地方標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員會、福田區人民政府。
主要起草人:閔曉波、楊保華、余勵斯、呂優江、黃逸昆、洪鈺瑩、張淡欣。

標準目次

前言
引言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調解組織管理
2
5 調解員管理
4
6 調解辦案
6
附錄A(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備案表
11
附錄B(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員備案表
12
附錄C(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流程
13
附錄D(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書
14
附錄E(規範性)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員工推舉代表書
18
附錄F(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受理通知書
19
附錄G(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
20
附錄H(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終止調解告知書
21
附錄I(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案卷
22
附錄J(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台賬
24
附錄K(規範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書》仲裁審查確認申請書
25
附錄L(資料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案由
27
附錄M(資料性)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案件代字
30
參考文獻
33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規定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辦案的具體規範要求。該標準適用於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引用檔案

GB/T 15418 檔案分類標引規則
GB/T 18894 電子檔案歸檔及電子檔案管理規範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DB4403/T 185-2021)的制定,明確了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辦案等方面的具體建設要求和工作規範,旨在不斷提高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調解在處置勞動爭議中的基礎性、源頭性、預防性作用,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切實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該標準率先明確了“區-街道-社區(工業園區)-企業、行業商會(協會)”四級調解組織的機構建設要求,創新性提出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等級評定及管理制度,對簡易普通案件的辦案流程進行簡化最佳化等,是發揮深圳經濟特區先行示範作用的重要探索創新,為全國各地的勞動爭議調解體系標準化建設提供示範案例,具有較高的借鑑價值與示範意義。
該標準通過明確建立健全多層次調解組織網路,鼓勵社會力量發揮專業優勢參與調解,完善調解協定仲裁、司法審查確認制度等,為依法有效地處理調解案件提供指引與支持,努力實現勞動爭議及時發現、源頭治理、多元化解,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勞動關係治理格局的重要舉措。
該標準的制定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標準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調解在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發展的第一道防線作用。該標準對已有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提煉,從技術標準層面提出引領性、引導性的規範要求,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全面推進勞動爭議調解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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