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是為進一步強化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就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提出的意見。

2022年10月13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務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等九部門聯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3日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務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2〕71號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22〕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黨委政法委、高級人民法院、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黨委政法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工業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財政局、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柔性化解勞動人事爭議,對於防範化解勞動關係風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現就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系統觀念、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著力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源頭治理,健全多元處理機制,提升協商調解能力,促進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把為民服務理念貫穿協商調解工作全過程,拓展服務領域,最佳化服務方式,提升服務能力,打造協商調解服務優質品牌。
2.堅持源頭治理,充分發揮協商調解的前端性、基礎性作用,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3.堅持創新發展,尊重基層首創精神,積極探索新理念、新機制、新舉措,促進各類調解聯動融合,推動社會協同共治,形成體現中國特色、符合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規律、滿足時代需求的協商調解工作格局。
4.堅持靈活高效,充分發揮協商調解柔性高效、靈活便捷的優勢,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案結事了人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三)目標任務。從2022年10月開始,持續加強協商調解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隊伍建設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基礎保障進一步夯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和有關部門參與、司法保障、科技支撐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更加健全,部門聯動質效明顯提升,協商調解解決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數量在案件總量中的比重顯著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案件穩步下降至合理區間,協商調解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智慧型化水平顯著提高。
二、加強源頭治理
(四)強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組織在勞動關係治理、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黨建引領勞動關係和諧發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行典型案例發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和意見書、調解建議書、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信用承諾書等制度,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作用,通過培訓、諮詢等服務,推動中小企業完善勞動管理制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具備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可開展勞動關係事務託管服務。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開展協商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和諧勞動關係創建等評選表彰示範創建的重要考慮因素。發揮律師、法律顧問職能作用,推進依法治企,強化勞動用工領域合規管理,減少勞動人事爭議。
(五)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機制,通過稅費繳納、社保欠費、案件受理、投訴舉報、信訪處理、社會輿情等反映勞動關係運行的重要指標變化情況,準確研判勞動人事爭議態勢。完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預警機制,聚焦重要時間節點,突出農民工和勞務派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重點群體,圍繞確認勞動關係、追索勞動報酬、工作時間、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等主要勞動人事爭議類型,強化監測預警,建立風險台賬,制定應對預案。
(六)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聯繫點制度,以工業園區和網際網路、建築施工、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行業以及受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突發事件等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為重點,全面開展排查,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規範用工等引發的風險隱患。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隱患協同治理,完善調解仲裁機構與勞動關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及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共同加強勞動用工指導,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預防功能。
三、強化協商和解
(七)指導建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機制。培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意識,推動用人單位以設立負責人接待日、召開勞資懇談會、開通熱線電話或者電子信箱、設立意見箱、組建網路通訊群組等方式,建立健全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渠道。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最佳化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流程,認真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
(八)協助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工會組織統籌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集體協商指導員、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等資源力量,推動健全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議協商平台,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做好諮詢解答、釋法說理、勸解疏導、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級地方工會可設立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室,做好勞動人事爭議協商工作。企業代表組織指導企業加強協商能力建設,完善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程式。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諮詢、代理服務工作。
(九)強化和解協定履行和效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人事爭議協商達成一致的,工會組織要主動引導簽訂和解協定,並推動和解協定履行。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協定的,工會組織要主動做好引導申請調解等工作。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和解協定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辦案中作為證據使用;但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為達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協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後續的仲裁、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勞動者、用人單位均同意的除外。
四、做實多元調解
(十)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動用人單位加大調解組織建設力度。推動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為支撐、調解員(信息員)為落點的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推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加強調解組織建設,規範勞動人事管理和用工行為。
(十一)建設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和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推動在有條件的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內設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通過配備工作人員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調解中心負責辦理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託調解的案件,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轄區內的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做好工作。探索推進工會組織在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較多、勞動者訴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設立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具備條件的地方工會可安排專人入駐開展爭議協商、調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建立常態化調解與仲裁、訴訟對接機制。
(十二)加強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落實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制度,指導各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調解受理登記、調解辦理、告知引導、回訪反饋、檔案管理、統計報告等制度,提升調解工作規範化水平。加大督促調解協定履行力度,加強對當事人履約能力評估,達成調解協定後向當事人發放履行告知書。總結、推廣調解組織在實踐中形成的成熟經驗和特色做法,發揮典型引領作用。
(十三)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特色優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發揮熟悉內部運營規則和勞動者情況的優勢,引導當事人優先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紮根基層、貼近民眾、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加大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工作力度。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發揮專業性優勢,積極推進標準化、規範化、智慧型化建設,幫助轄區內用人單位做好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化解工作。行業性、區域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發揮具有行業影響力、區域帶動力的優勢,幫助企業培養調解人員、開展調解工作。商(協)會調解組織發揮貼近企業的優勢,積極化解勞動爭議、協同社會治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引導和規範有意向的社會組織及律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參與調解工作,進一步增加調解服務供給。
五、健全聯動工作體系
(十四)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黨委政法委的統籌協調下,加強與司法行政、法院、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的工作溝通,形成矛盾聯調、力量聯動、信息聯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聯合調處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一窗式”勞動人事爭議受理和流轉辦理機制,通過聯通各類網上調解平台、設立實體化聯調中心等方式,強化各類調解資源整合。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調解員、專家庫共享機制,靈活調配人員,提高案件辦理專業性。
(十五)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各相關部門主動融入地方黨委、政府主導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職能優勢,向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派駐調解仲裁工作人員,辦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參與聯動化解、提供業務支持,做好人員、經費、場所、設備等保障工作。
(十六)強化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完善調解與仲裁的銜接,建立仲裁員分片聯繫調解組織制度。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組織引導雙方提起仲裁審查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及時鞏固調解成果。仲裁機構通過建議調解、委託調解等方式,積極引導未經調解的當事人到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加強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對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先行通過訴前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推進勞動人事爭議“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開展全流程線上委派委託調解、音視頻調解、申請調解協定司法確認等工作。建立省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專家庫,並將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和人員納入特邀調解名冊,參與調解化解重大疑難複雜勞動人事爭議。依法落實支付令制度。
六、提升服務能力
(十七)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能力。擴大兼職調解員來源渠道,廣泛吸納法學專家、仲裁員、律師、勞動關係協調員(師)、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等專業力量參與調解。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指導,開發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切實提高調解員職業道德、增強服務意識,提升辦案能力。
(十八)加強智慧協商調解建設。推動信息化技術與協商調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門間數據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整合運用各類大數據開展勞動人事爭議情況分析研判。完善網路平台和手機APP、微信小程式、微信公眾號等平台的調解功能,推進“網上辦”“掌上辦”,實現協商調解向智慧型化不斷邁進。
(十九)保障工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協商調解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地方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和財力可能,合理安排經費,對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強硬體保障,為調解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辦案設施設備。
(二十)落實工作責任。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是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各地要把做好協商調解工作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這項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推動工作紮實有效開展。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推動相關部門細化考評標準,完善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中的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調解組織、制度和隊伍建設,完善調解成效考核評價機制。人民法院要發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調解與訴訟有機銜接。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調解組織積極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調解員的勞動法律政策知識培訓,鼓勵、引導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和社會化調解。財政部門要保障協商調解工作經費,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服務體系,指導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幫助企業依法合規用工,降低用工風險,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會要積極參與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幫助勞動者協商化解勞動人事爭議,依法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竭誠服務勞動者。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要發揮代表作用,引導和支持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勞動人事爭議解決機制。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法務部
  財政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2022年10月13日

內容解讀

作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治理工作。在我國“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人事爭議辦理體制中,調解是化解勞動關係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仲裁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式。調解仲裁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人民性、專業性,代表國家公權力定分止爭,在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