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關於規範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通知》,該通知檔案於2022年1月1日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勞社辦字[2007]16號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原文
廳內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落實《關於成立勞動保障糾紛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通知》(冀勞社辦〔2006〕123號),進一步規範行政調解程式,做好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是解決勞動保障糾紛,和諧勞動關係,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廳行政調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行政調解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確保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執行的嚴肅性。行政調解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有更換的要及時補充,確保行政調解員工作的連續性。
二、 堅持先行調解原則,嚴格規範調解程式。行政調解辦公室受理群體信訪、勞動爭議事項及時轉送成員單位,指定經辦調解員,明確調解時間,先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方式:
1.電話調解。自反映人登記之日3日內調解,雙方當事人已自行解決爭議的,行政調解辦公室工作人員作出記錄,將申訴材料歸檔;
2.發協商函調解。自反映人登記之日5日內調解,雙方當事人經行政調解辦公室致函解決爭議的,行政調解辦公室即時製作調解書,郵寄掛號發出,記錄在冊,將申訴材料、當事人回執和調解書歸檔;
3.預約雙方當事人當面調解。自反映人登記之日7日內調解,雙方當事人經行政調解辦公室當面解決爭議的,工作人員當日製作行政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字記錄在冊,將申訴材料、調解筆錄和行政調解書歸檔。
屬於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事項,行政調解辦公室調解解決的應當製作勞動仲裁調解書。
三、調解意見自願原則。行政調解過程中,重點向雙方當事人講清、講透勞動保障法規政策,依據公平公正原則擬定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辦公室、相關業務處室要按照冀勞社辦〔2006〕123號關於調解程式的要求及時登記、填寫《勞動保障糾紛交轉行政調解通知單》、《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表》、《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附後)。
四、準確書寫調解文書,正確使用調解印章。所調解的勞動保障糾紛屬於信訪事項的,在製作行政調解書時,加蓋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行政調解辦公室印章;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在製作調解書時,加蓋河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由廳政策法規處受理。
附屬檔案:1.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通知書(略)
2.勞動保障糾紛交轉行政調解通知單(略)
3.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表(略)
4.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略)
二○○七年四月六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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