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評查暫行辦法

《湖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評查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2023年7月5日,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評查暫行辦法》廢止。

基本介紹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湖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評查辦法》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3〕122 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湖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評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饋。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7月5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評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評查行為,強化仲裁辦案監督,提高仲裁辦案水平,加強黨風行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評查(以下簡稱仲裁案件評查),是指市州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為依據,組織對轄區內各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檢查、分析、評價,發現經驗做法總結推廣,發現問題督促整改的仲裁監督行為。
第三條  仲裁案件評查應當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堅持業務評查與行風評查相統一、實體規範與程式規範相一致、查找問題與激勵先進相結合、評查結果與整體評價相銜接、系統評查與開門評查相融通、線下評查與線上評查相促進。
第四條  仲裁案件評查分省、市州兩級開展。省級仲裁案件評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兩年集中組織一次,市州級仲裁案件評查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集中組織一次。各市州可加強區域交流與合作,組織區域間仲裁案件評查。
第五條  省級仲裁案件評查對象為各市州,市州本級必查,同時抽查每市州轄區內1—2個縣(市、區)。市州級仲裁案件評查對象為市州本級和轄區內各縣(市、區)。
第六條  開展仲裁案件評查應當成立若干評查組。評查組成員為三名以上單數,從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資深辦案人員中抽調。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商請人民法院、工會、大專院校、研究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科(處)等相關單位機構派員參加,也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律師等專家學者參加。
第七條  評查組應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六條意見,嚴守規矩,嚴明紀律,避免影響基層正常工作。
第八條  仲裁案件評查以查閱案卷為主,結合聽取匯報、查閱報表等形式進行。評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通過詢問相關仲裁辦案人員或者案件當事人、查看庭審視頻等方式,調查核實有關案件處理情況。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線上仲裁案件日常評查方式。
第九條  在仲裁案件評查中,查閱案卷的數量、類別由評查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應查閱30件以上。
第十條  開展仲裁案件評查的程式:
(一)組織評查的部門制定案件評查工作方案,明確評查組人員組成、評查對象、評查時間以及工作要求等。
(二)組織評查的部門對評查組成員進行必要的工作提醒和業務培訓。
(三)被評查對象開展自查自評整改,向評查組報送自查自評報告。
(四)評查組按有關規定開展評查,對相關案件作出評查結論。
(五)評查組將評查中發現的突出特點和問題,及時反饋給被評查對象。
(六)評查組向組織評查的部門提交評查工作報告。
(七)組織評查的部門對評查組提交的評查工作報告進行梳理、研究、匯總,形成評查總體工作報告並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評查組查閱案卷時,實行一案一評分。評查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訂的年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評查評分標準指引》為依據。
第十二條  評查組應當根據案件評分情況,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當年度優秀、合格、不合格基準線,對案件作出優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評查結論。
第十三條  評查工作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評查對象;
(二)評查組成員;
(三)查閱案卷的數量;
(四)評查中發現的經驗做法和存在問題;
(五)評查結論;
(六)推薦經驗和整改建議;
(七)評查工作建議;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組織評查的部門根據案件結論確定被評查地區評查案件的辦案合格率。辦案合格率為優秀案件數量與合格案件數量之和占查閱案件總量的比率。
第十五條  組織評查的部門根據辦案合格率,結合年度或者期間仲裁結案率、調解成功率、線上辦案率以及信訪投訴情況等,對被評查對象年度或者期間仲裁辦案作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價結論。評價結論應當向各地通報,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評分依據。
第十六條  辦案合格率低於90%的地區,年度或者期間仲裁辦案不能被評價為優秀。辦案合格率低於60%的地區,年度或者期間仲裁辦案應當被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優秀仲裁案件的相關結案文書編印成冊、印發各地,及時推廣辦案經驗做法。
第十八條  被評查對象應當督促有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即整改存在的問題。組織評查的部門可組織抽查,檢查整改成效。
第十九條  在仲裁案件評查中,發現辦案程式違規、工作人員違紀違法,嚴重損害法律嚴肅性和仲裁公正性的,組織評查的部門要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向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將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評查暫行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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