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以人社部發〔2015〕53號印發《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推動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基礎保障、加強對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綜治辦
- 文號:人社部發〔2015〕53號
- 印發時間:015年6月3日
2015年6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以人社部發〔2015〕53號印發《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推動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基礎保障、加強對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5部分。
2015年6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以人社部發〔2015〕53號印發《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推動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是為進一步強化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就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提出的意見。2022年10月13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務部、財政部、...
企業調解組織要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工作聯繫機制,及時報送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工作進展等情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加強爭議預防工作,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主動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契約、集體...
是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完善多元處理工作機制,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效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政法委等9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2〕71號)(以下簡稱《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意見》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2013年1月10日發布的檔案,旨在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進一步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穩定工作的要求,認真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進一步重視和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領導責任制,並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密切配合,加...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5年6月3日人社部發〔2015〕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
《山東省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9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全省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制定的實施方案。發布通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總工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企業家協會:為了適應在當前形勢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實施意見》和《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調解書的執行工作,加大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特別是集體勞動人事爭議等案件的執行力度。四、完善裁審銜接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 (2015.6.3)·文書範本·1.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2.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 九、社會保障·綜合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10.28)部門規章及檔案 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範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2022年2月,為貫徹黨中央關於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部署,落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印發了《關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下稱《...
勞動部關於頒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的通知在1993年11月5日由勞動部頒布。 該檔案已由2010年11月12日《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號) [1] 廢止。
民政部門要對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落實相關社會救助和撫恤政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把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和職業水平評價體系。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從各方面對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三)加強表彰...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以及規範行政審批行為等相關工作,對公共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梳理,重點梳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等與民眾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列出具體服務事項目錄並實行...
《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辦法》為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以下簡稱調解組織)工作效能和社會公信力,及時公正...
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掛牌。202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科學技術部的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
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共156件,分為綜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職業能力建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農民工工作、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共15...
(七)統籌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信息化建設、宣傳等基礎保障工作。(八)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機構 綜合處 調解處 仲裁處 所獲榮譽 2021年2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司仲裁處被全國婦聯組織公示為“全國三八紅旗...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指導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督促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三)協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企業重大集體性勞動爭...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仲裁院對仲裁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
《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培訓教材: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有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要求,緊緊圍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和發展大局,以增強工作本領、提高...
為鼓勵先進、宣傳榜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聯、全國工商聯決定,對2021年度工作突出的北京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106家調解組織予以通報表揚。希望受表揚的調解組織發揚成績,再接再厲,切實發揮典型引路、先行先試作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推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考核和經費保障機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加強立法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部里提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立法體系構想,上下聯動推進就業創業、社會保險、人才開發、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勞動關係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規體系建設。對近期已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