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在1989.08.10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在1989.08.10由最高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在1989.08.10由最高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 頒布單位 最高法院 頒布時間 1989.08.10 實施時間 1989.08.10 ...
(198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 (1989年8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 (1994年12月26日)……三、勞動契約 四、勞動報酬 五、工時與休假 六、勞動安全與保護 七、五險一金 八、勞動監察 ……
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覆(1989.8.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處理問題的同志(1993.1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1996.7.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 [1] ,該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原有的四個法釋同期被廢止 [2]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該解釋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編輯 語音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第...
陝西省勸試享舟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陝高法研[1988]43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同意訂陵和你院的意見。即:勞動爭碑戰蒸議當事人不服勞動奔霉整爭雄蜜說駝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戒戶良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
2001年4月6日和200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頒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向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部司法 解釋是規範和指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內容上涵蓋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和程式、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勞動契約無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通知函》的答覆中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不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的內容。依...
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 (2010年9月14日)司法解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9月13日)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社會保險爭...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是一本圖書 內容簡介 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貫徹實施,加強司法解釋在審判實踐中的正確理解和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特推出由最高人民法院資深法官精心打造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理解...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能作用,積極應對巨觀經濟形勢變化,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現就人民法院在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見。1、努力做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並重。我國...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二批)的決定》,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需要複議前置問題的答覆》,本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