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需要複議前置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需要複議前置問題的答覆》在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2017年10月1日被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需要複議前置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1998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廢止時間:2017.10.01
全文,廢止,

全文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閩行他字第17號“關於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需要複議前置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法律、法規未規定當事人對勞動教養決定不服,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複查”不應視為勞動教養委員會的複議程式。因此,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教養委員會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廢止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二批)的決定》,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教養行政案件是否需要複議前置問題的答覆》,本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廢止理由:勞動教養制度已廢止,答覆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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