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在1988.10.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10.19
  • 實施時間:1988.10.19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88]43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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