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08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7.10
  • 實施時間:2000.07.19
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間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第三條 因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或仲裁裁決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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