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6日、200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頒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部司法解釋是規範和指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內容涵蓋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和程式、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勞動契約無效或者解除的處理、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以及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理解、欠薪保護、工資欠條糾紛、社會保險費糾紛案件的受理、方便勞動者維權的措施、集體契約和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效力、工傷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