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是2023年11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8日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文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機制,暢通維權渠道,及時、便捷、高質量化解涉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切實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促進平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政府行政部門、法院、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平台企業等要不斷探索創新適合新就業形態特點的勞動者維權服務方式,改進和最佳化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維權服務。
第三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當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不得採取違法和過激形式。
第二章 企業內部勞動糾紛化解機制
第四條 平台企業要建立健全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常態化溝通機制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訴機制,暢通線上和線下溝通渠道。
第五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平台企業反映對平台勞動規則的意見建議或其他合理訴求,平台企業要認真聽取並作出回應。
第六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平台企業投訴。平台企業要積極核查,協調處理。情況屬實的,要督促用工合作企業及時整改。
第七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對報酬計算、服務時長、服務費用扣減、獎懲、平台用工合作企業管理服務等有異議的,或遭遇職場欺凌、騷擾的,可向平台企業反映或申訴,平台企業要在承諾時間內予以回應並公正處理。
第八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優先與企業協商解決,也可請工會或第三方組織共同與企業協商解決。
第九條 鼓勵平台企業成立由工會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參加的企業內部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提供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糾紛調解服務。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自身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協調企業進行整改或者向勞動者做出說明。
第三章 工會權益維護服務
第十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有權加入工會。工會組織要積極吸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
第十一條 工會組織要及時幫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解決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難,可向所在工會組織或當地工會組織請求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二條 工會組織要對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履行用工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違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工會組織要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工會組織反映對企業勞動管理的意見建議。工會組織要收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意見,並及時向企業反饋。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和收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意見建議,企業要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第十三條 工會組織要推動平台企業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商機制,代表或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就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與平台企業溝通、協商,訂立集體契約或協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有權參與工會與企業組織的懇談會、集體協商等活動,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平台企業、平台用工合作企業侵犯自身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向工會組織申請法律援助等服務。
第十五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就近在工會組織等建立的服務站點申請協調解決權益維護問題。
第四章 相關部門機構權益維護服務
第十六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企業發生糾紛,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各級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符合條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置換。
第十七條 發生爭議後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願調解,符合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實際工作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符合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八條 符合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事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舉報投訴,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鼓勵法律援助機構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中工作地或休息地設立法律援助站或者聯絡點,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開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二十條 各地要積極構建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多元調解機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聯動。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創新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處機制,聯通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各類爭議處理資源,建立“一站式”的新就業形態爭議調處機構。
鼓勵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比較集中的市、區以及有條件的縣和鄉鎮、街道,聯合相關資源力量,組建集諮詢疏導、爭議調解、勞動仲裁、法律援助、專業審判於一體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用工爭議多元化解中心。
第二十一條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生活困難需要救助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救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涉新就業形態商事糾紛不適用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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