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

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

《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是為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共同印發的意見。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門共同印發《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平台用工關係,對維護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合理休息、社會保險、勞動安全等權益都作出明確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
  • 印發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
  • 發文日期:2021年7月16日 
  •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21〕56號
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高級人民法院、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工會:
近年來,平台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網際網路行銷師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新情況新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用工,明確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
(一)指導和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用工,積極履行用工責任,穩定勞動者隊伍。主動關心關愛勞動者,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拓展職業發展空間,逐步提高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推動勞動者共享企業發展成果。
(二)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定,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託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平台企業採取勞務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應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並對其保障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平台企業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對採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健全制度,補齊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
(四)落實公平就業制度,消除就業歧視。企業招用勞動者不得違法設定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在多平台就業。
(五)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範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引導企業建立勞動報酬合理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勞動報酬水平。
(六)完善休息制度,推動行業明確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科學確定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督促企業按規定合理確定休息辦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合理報酬。
(七)健全並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企業要牢固樹立安全“紅線”意識,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及時對勞動工具的安全和合規狀態進行檢查,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重視勞動者身心健康,及時開展心理疏導。強化惡劣天氣等特殊情形下的勞動保護,最大限度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八)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各地要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個別超大型城市難以一步實現的,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放開。組織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到應保盡保。督促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要引導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九)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台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平台企業應當按規定參加。採取政府主導、信息化引領和社會力量承辦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職業傷害保障管理服務規範和運行機制。鼓勵平台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僱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昇平台靈活就業人員保障水平。
(十)督促企業制定修訂平台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台算法,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結果公示並告知勞動者。工會或勞動者代表提出協商要求的,企業應當積極回響,並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者申訴機制,保障勞動者的申訴得到及時回應和客觀公正處理。
三、提升效能,最佳化勞動者權益保障服務
(十一)創新方式方法,積極為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個性化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及時發布職業薪酬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等,為企業和勞動者提供便捷化的勞動保障、稅收、市場監管等政策諮詢服務,便利勞動者求職就業和企業招工用工。
(十二)最佳化社會保險經辦,探索適合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模式,在參保繳費、權益查詢、待遇領取和結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水平,更好保障參保人員公平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十三)建立適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訓的權利。對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就業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最佳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發放流程,加大培訓補貼資金直補企業工作力度,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健全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完善職稱評審政策,暢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稱申報評價渠道。
(十四)加快城市綜合服務網點建設,推動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中居住區、商業區設定臨時休息場所,解決停車、充電、飲水、如廁等難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十五)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推動公共文體設施向勞動者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豐富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四、齊抓共管,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機制
(十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是穩定就業、改善民生、加強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各地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切實做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各項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工作協同,將保障勞動者權益納入數字經濟協同治理體系,建立平台企業用工情況報告制度,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激勵懲戒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釋。
(十七)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拓寬維權和服務範圍,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加強對勞動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引導勞動者理性合法維權。監督企業履行用工責任,維護好勞動者權益。積極與行業協會、頭部企業或企業代表組織開展協商,簽訂行業集體契約或協定,推動制定行業勞動標準。
(十八)各級法院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加強勞動爭議辦案指導,暢通裁審銜接,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係,依法依規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案件。各類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及其他專業化社會組織要依法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更加便捷、優質高效的糾紛調解、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服務。
(十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督促企業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加強治理拖欠勞動報酬、違法逾時加班等突出問題,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各級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加大監管力度,及時約談、警示、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要求,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引導社會輿論,增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榮譽感,努力營造良好環境,確保各項勞動保障權益落到實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
2021年7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解讀

《意見》明確,企業要依法合規用工,積極履行用工責任,對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承擔相應責任。平台企業採取勞務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與合作企業依法承擔各自的用工責任。
《意見》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提出要健全公平就業、勞動報酬、休息、勞動安全、社會保險制度,強化職業傷害保障,完善勞動者訴求表達機制。針對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方面的痛點難點問題,提出了最佳化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經辦、加強職業培訓、完善工作生活服務保障等措施。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做好政策宣傳,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加大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