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

《關於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全力以赴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有力有序有效推動復工復產的決策部署,現就當前形勢下更好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進一步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製訂工作指引而在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制定經過,主要內容,

制定經過

2022年4月26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

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
堅持依法依規。正確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檔案,依法依規調整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
堅持統籌平衡。統籌勞動者權益維護和企業健康發展,推動企業和勞動者廣泛開展協商,倡導雙方互諒互讓、共擔責任、共渡難關。
堅持精準穩妥。密切關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研判,穩妥施策,提升工作的精準度和實效性。
二、規範勞動用工
(一)勞動契約訂立或續訂問題。企業與勞動者因疫情影響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契約,可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契約的時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契約。
(二)企業調整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問題。疫情期間,企業可通過電子郵件、內部辦公自動化(OA)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將涉及停工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直接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等相關方案和意見,交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並徵求意見,經平等協商確定僅適用於疫情期間並告知勞動者的,可視為已履行民主程式。
(三)企業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企業不能開工生產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企業可以合理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務;無法安排勞動者實行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的,企業可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四)勞動契約解除問題。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契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契約;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此有規定的,可按其規定處理。
(五)勞動契約終止問題。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勞動契約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需要停工繼續治療的除外。
(六)勞務派遣用工問題。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七)共享用工問題。疫情期間由員工富餘單位將勞動者借出至缺工單位工作的,不改變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借出單位和借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簽署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所約定的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等不得違反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簽訂協定應遵循平等、誠信、公平、合理等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借出單位或借入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勞動報酬、休息、勞動安全保護等義務,充分保障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的合法權益。
三、保障工資支付
(八)被依法採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問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九)受政府緊急措施影響的勞動者工資問題。對不屬於上述被依法隔離情形但因政府依法採取防控措施,導致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是對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二是對企業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假期的規定支付工資。三是對企業未復工或者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
(十)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延期支付工資問題。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導致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十一)勞動者居家辦公期間加班工資支付問題。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且經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居家辦公期間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對於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或延時加班工資。
四、完善工作機制
(十二)深化協商調解機制。在執法辦案時,既要注重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就業,也要充分考慮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需條件。引導勞動者和企業合理調整預期,互諒互讓,以協商取得共識,儘可能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如對於勞動契約履行受疫情影響,有繼續履行可能的,應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整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變更勞動契約,促使繼續履行。
(十三)最佳化協同服務機制。工作中要注意區分案件性質,對企業經營確有困難,但無主觀欠薪惡意的,可適用包容審慎監管原則,聯動相關政策部門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破產、關閉及裁員的企業,積極為勞動者搭建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平台,幫助其儘快實現再就業。
(十四)強化預警處置機制。進一步暢通線上線下舉報投訴渠道,加快辦件速度,及時回應企業民眾訴求;做好區域內企業欠薪、規模性裁員等情況的監測預警;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的用工指導,關注企業勞動權益保障情況。尤其要重視對農民工群體的關心關愛和服務保障,完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
五、加強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三級統籌聯動。保持市、區人社部門溝通暢通。區人社部門要通過聯席會議平台及時向屬地區委、區政府報告勞動關係重大事項,更好凝聚起各方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要進一步做好對街鎮和基層隊伍的指導服務,切實發揮基層勞動關係協調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
(十六)發揮三方機製作用。充分發揮工會、企聯、工商聯職能優勢,及時互通情況,共同做好對企業和勞動者的團結、指導及幫扶。尊重和發揮企業內部勞動關係協調機製作用,大力推動企業和勞動者通過民主程式就與疫情相關的用工、工資支付等問題開展協商,找到滿足雙方意願的最大公約數,抱團取暖、共克時艱,提高協商成功率。
(十七)做好欠薪墊付工作。充分發揮欠薪保障金墊付機制在疫情防控期間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對符合墊付情形和條件的,應按照規定的簡化程式提高墊付效能;對不符合墊付規定的,應當通過其它途徑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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