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區維穩辦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和處置企業欠薪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奉賢區維穩辦關於進一步加強預防和處置企業欠薪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是一項由奉賢區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信息,明確工作職責,注重前端管理,強化矛盾處置,加強重點監管,

基本信息

近年來,企業欠薪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區社會和諧的重大不穩定因素。為進一步健全我區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規範企業勞務用工行為,切實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預防和及時化解群體性欠薪不穩定因素,根據《勞動契約法》、《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和《上海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等有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預防和處置企業欠薪維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明確工作職責

根據奉委辦[2012]4號《關於進一步明確本區維穩工作職責分工、完善維穩工作機制的意見》精神,進一步發揮區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欠薪問題工作小組的作用。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整合資源,各司其職,形成有效預防和化解企業欠薪不穩定因素的工作合力,確保地區和諧穩定
(一)強化屬地管理。各鎮、社區、開發區是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欠薪預防和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區域範圍內企業欠薪情況的日常監管、摸底排查、督促整改和矛盾化解工作。注重維權和維穩相結合,監督企業規範勞動用工和薪資發放行為,探索建立欠薪高危企業欠薪保證金制度,及時掌握和妥善處置企業欠薪不穩定因素。
(二)明確部門責任。區人保局是預防和處置欠薪不穩定因素的主要職能部門,要密切關注和及時掌握全區企業欠薪糾紛動態情況, 定期組織分析研判,採取措施,積極應對,指導全區面上工作。區建交委是工程建築領域欠薪糾紛監管和處置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區其他主管部門負責預防和處置本行業、本領域的欠薪矛盾糾紛。
(三)發揮工會職能。各級工會組織要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欠薪矛盾預防和處置工作,通過職代會制度、集體協商機制,引導職工依法、理性、有序表達利益訴求,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注重前端管理


要注重源頭預防,狠抓排查摸底和督促整改,加強和完善預警機制。
(一)抓監管。要加強對重點行業監管,特別是對異地註冊和租賃廠房設備的生產企業中的欠薪高危企業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並由鎮、社區、開發區探索推行預繳欠薪保證金制度。
(二)抓排摸。在“屬地為主,條塊結合”排查的基礎上,堅持定期排查、重要節點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各鎮、社區、開發區要建立村、經濟園區分片包乾的格線化排查機制。
(三)抓預警。實施分級預警機制,在日常監管和排查中,如發現企業拖欠工資2個月以下,或涉及職工20人以下的為一般欠薪預警,由鎮、社區、開發區負責督促整改,並落實相關應對措施;如發現企業拖欠工資2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或涉及職工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為重大欠薪預警,於當日報區聯席辦、維穩辦、人保局(建交委);如發現企業拖欠工資3個月以上,或涉及職工50人以上的為特大欠薪預警,除報相關職能部門外,須報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
(四)抓研判。區人保局、建交委等部門要每月綜合疏理、分析研判欠薪矛盾糾紛情況和趨勢,指導、協助各鎮、社區、開發區採取積極應對措施,強化前端管理、源頭預防、督促整改,防患於未然。

強化矛盾處置


(一)分級處置。一般欠薪預警由鎮、社區、開發區開展處置;重大欠薪預警由人保局、建交委等部門進行現場指導處置;特大欠薪預警由區聯席辦、維穩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指導處置。
(二)大調解機制。加大司法調解、人民調解力度,健全區、鎮、村三級大調解網路,特別要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維穩組織的優勢,使更多的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調解模式,公平公正地依法維護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救濟。引導職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區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要主動加強服務保障,關口前移,重心下沉,採取各種措施便民利民,提高工作效率。
(四)救助機制。完善建築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由建交委負責),探索推行欠薪高危企業欠薪保證金預繳制度(由鎮、社區、開發區負責),在此基礎上,建立區、鎮兩級欠薪應急墊付處置機制(由區人保局、各鎮、社區、開發區負責)。
(五)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對企業違反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建立企業誠信檔案,並在相關行政許可審批、土地指標供給、項目招投標等方面作為要約條件和綜合考量的依據。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企業經營者惡意欠薪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必須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重點監管


建築行業欠薪問題相對突出,為此,區建交委要進一步規範監管措施,精細制定和落實防止建築領域欠薪的各項保障機制。要設立工資專用帳戶,建立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完善施工契約備案,規範企業承發包行為;加強勞務用工管理,推行施工現場考勤制度;明確分級責任原則,規範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加強部門聯動協作,強化動態監管機制;根據工資發放情況,實施誠信分類監管;實施民工工資發放每月公示制度。具體相關工作機制由區建交委負責制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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