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發布了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龍巖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市屬企事業單位,各大中專學校:
為了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根椐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閩政[2008]1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就業目標任務,進一步強化政府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責任。
各級政府要繼續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繼續把新增就業、控制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職業培訓、鼓勵創業等主要工作任務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確保政府和部門促進就業責任到位。
(二)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及服務業的發展,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中小企業。鼓勵和規範靈活就業形式,拓寬就業渠道,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鼓勵自主創業,完善支持自主創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三)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推薦、失業登記、創業培訓、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等服務,幫助高校畢業生提高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實施更加積極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大力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自主創業。
(四)規範、協調勞動關係。認真貫徹實施《勞動契約法》和《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深入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業園區和企業活動,大力推進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規範企業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推廣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建立企業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嚴厲打擊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不斷改善用工環境。
(五)健全失業調控機制。各級政府要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正確處理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改制改組和經濟性裁員勞動關係,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地方,要制訂失業調控預案,採取專項政策措施,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實施積極就業政策,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體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要求,對政策進行完善和規範,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進一步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操作辦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
(一)稅費減免政策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閩政[2006]5號)和《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06]154號)的各項稅收政策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後的稅收政策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2、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三年內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創業扶持政策
1、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各地可根據創業者的項目選擇和經營能力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擴大小額擔保貸款對象範圍,符合規定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農民,也可申請就業小額擔保貸款。
2、提高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水平,改革財政貼息辦法。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擴大貼息範圍,符合貼息條件的創業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除國家限制行業之外的任何合法經營項目,均可享受貼息扶持。統一貼息比例,凡是符合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合法經營項目的創業者,均可享受財政據實全額貼息扶持。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3、完善擔保基金管理,拓寬擔保基金使用渠道。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各級財政安排,實行專戶存儲,單獨列賬,封閉運行。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持有信用社區出具個人資信證明的創業者可取消反擔保。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對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額擔保貸款仍按原政策執行。
4、加強創業培訓,提高創業成功率。加快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時向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創業孵化、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逐步建立創業項目庫,開發一批有市場前景的創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創業基金和創業園區。逐步建立“創業培訓+小額貸款+信用社區”可持續發展聯動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支持創業信貸品種和經營方式創新,進一步落實鼓勵、扶持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貸款、經營場地和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
(三)就業援助政策
1、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和農村就業困難戶。
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我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在我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或求職的以下人員:
(1)男年滿50周歲以上、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大齡城鎮居民;
(2)持《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
(3)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居民;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
(5)已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失業一年以上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
(6)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新被征地農民,即在城市規劃區(包括經濟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內,經政府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後,被征地農戶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城鎮零就業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
農村就業困難戶是指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中,男年滿40周歲以上、女年滿30周歲以上;持《殘疾人證》人員;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部分地被征農戶和庫區移民戶。
2、以上就業援助對象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可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申請登記,經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初審,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審核,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覆核後,報送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並在相關登記證(卡)上予以註明。就業援助對象若無正當理由,在一年內連續兩次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取消享受相關的就業扶持政策。
3、進一步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畫,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積極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要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4、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地要完善城鎮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製度,規範審核認定程式。街道社區要對轄區內零就業家庭逐戶登記,建立專門台賬,加強動態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實施就業援助和兌現扶持政策,努力做到“出現一戶,幫扶一戶,解決一戶”。
(四)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1、各類企業招用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補貼;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視情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2、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首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其享受期限可延長至退休。龍政綜[2006]154號檔案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五)職業技能培訓政策
1、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各級政府要鼓勵、指導各類職業培訓的發展,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支持各類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2、加強高技能人才培養平台建設。加強高技能人才培訓考核基地建設,各縣(市、區)要積極創造條件,規劃建立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技能操作訓練和鑑定服務。鼓勵、推進各類企業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名師帶徒制度和技師研修制度。進一步組織好崗位練兵和技能競賽,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政府表彰獎勵制度,營造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氛圍。
3、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建立健全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掛鈎機制,積極探索技師、高級技師培養考核等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用好市、縣(市、區)政府專項培訓經費,對城鄉各類求職者參加就業培訓給予一次性的培訓補貼,對進城務工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的鑑定補貼。
(六)公共就業服務政策
1、各級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和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與用工單位的網路聯繫,推行用工單位用工報備和空崗報備制度,建立健全各類求職者和企業用工信息資料庫,不斷擴大網上信息發布和求職招聘容量,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網路功能作用。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引導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誠信、優質服務。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介補貼。
2、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失業登記、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諮詢等“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配備專職人員,設立服務視窗,開展公共就業服務。各級政府要按照《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和龍政綜[2006]154號檔案要求,儘快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列入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3、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並建立專門台賬,及時、規範、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做好相應統計工作,免費發放全省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全省範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由實現創業地政府給予落實;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工資補貼由實現就業地政府給予落實;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由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地政府給予落實。各地要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後,及時在登記證上予以註明,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登記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七)財政投入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以及高技能人才培養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各級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勞務派遣工作扶持、人力資源和用工信息系統建設、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購買就業基礎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政府規定的就業政策的補貼支出。各級政府要繼續落實好從個人所得稅當地留成的20%和各級財政每年按照財政預算支出的2―5‰籌集促進就業資金等相關規定。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專項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統籌城鄉就業政策
1、各級政府要把城鄉統籌就業作為推進海峽西岸城鄉統籌綜合試驗區建設的突破口,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納入促進就業總體規劃。保證就業服務平台建設經費,地方政府每年應從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不低於10%的資金用於就業服務平台建設。加強鄉鎮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加快行政村就業服務平台建設,建立村級勞動保障協理員制度。健全農村勞動力資源信息庫,完善就業信息網路,將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延伸到鄉鎮、村,實現市、縣(市、區)、街道(鄉鎮)三級聯網,構建城鄉一體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管理制度。
2、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當地公共就業管理和服務的範圍,實行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政策諮詢和就業信息服務,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平等的就業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為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住房、子女入學、戶口遷移等方面提供方便。
3、加強返鄉農民工就業服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做好返鄉農民工就業狀況的調查,及時組織返鄉農民工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及時提供當地用工信息,組織返鄉農民工就地就近重新就業。扶持有條件、有能力的農民工返鄉創業,對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及時提供創業培訓、用工推介、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在用地、收費、信息、工商登記、納稅服務等方面降低門檻。
4、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預警、監控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指導企業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努力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將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礦山、建築企業、加工製造業、餐飲業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健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抓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鞏固和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做好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加強部門配合,落實職責分工,履行各自職能,及時交流情況,及時解決問題。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就業宣傳,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促進就業工作的好經驗,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好典型,宣傳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吸納就業的好做法。加強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各級幹部學習法律、宣傳法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建立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金、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就業服務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鈎,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建立鼓勵有勞動能力人員主動就業的激勵機制,採取多種措施,將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鼓勵和引導其積極就業。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就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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