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按分工負責政府人才工作、負責人才引進和服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構建相關人才服務體系。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扶持創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境)外人員在杭就業的管理工作。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逐步提高統籌層次,貫徹落實相關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六)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指導和督辦重大案件。
(八)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擬訂並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縣表彰獎勵工作;按分工負責國家和省部級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辦縣管有關領導人員任免手續有關事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全縣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統籌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協調處理髮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重大問題。
(十三)負責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與縣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師範類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由縣教育局具體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兩個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信息共享和發布機制。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行政審批股、政策法規股)。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局機關的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保密、督查、政務公開、精神文明建設、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後勤、財務、計生、綜治等行政事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老幹部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新聞發布、新聞宣傳等工作。
參與和組織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檔案起草、修訂和清理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許可、公共服務項目的受理、審批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研究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發展規劃;負責權責清單管理工作。
(二)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股(職業能力建設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完善城鄉均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各類群體(含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扶持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境)外人員來杭就業管理政策;貫徹落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績效管理方案;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縣失業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推進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協調、指導全縣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和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具體承擔涉及農民工重大事件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髮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發展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化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指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綜合管理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擬訂並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技工學校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三)人力資源開發股(縣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專家工作股)。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綜合性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人才(不含外國專家)引進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按規定指導、監督和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按分工承辦縣直和中央在杭單位人才引進及人員進杭有關事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及工勤人員調整有關事宜;指導、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管理回國留學人員來杭工作;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我縣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政策;承擔縣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和縣高校畢業生 “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助縣主管部門做好我縣公務員公開考試錄用、公開遴選、公開選調等考試考務組織協調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和青年拔尖人才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回國來閩定居專家有關工作;協助企業博士後設站申報工作,協助企業博士後人員引進、培養和成果對接等工作。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縣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政府表彰和考核任免股)。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辦縣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職稱評聘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公有經濟企業人才統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公經濟人才統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學歷更改相關工作。
負責全縣表彰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等;初步審核經國家、省、市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推薦工作,協調組織以縣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評選工作;承擔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審核和管理;按分工負責國家和省部級、市級、縣級功勳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工作;承辦有關表彰獎勵事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綜合管理工作;承辦縣管有關領導人員的任免事宜。
(五)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股。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依法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係活動;負責全縣勞動統計匯總上報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依法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和有關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縣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擬訂勞動監督工作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開展勞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員管理和培訓。
(六)工資福利和退休工作股。具體承擔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管理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承擔縣直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工作;承擔縣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等政策。
(七)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股。綜合管理全縣城鄉養老保險工作,擬訂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牽頭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工作;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城鄉養老保險基金。擬訂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和規劃;貫徹落實上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擬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辦理縣本級工傷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工傷保險基金。
(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擬訂全縣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和投資運營;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培訓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和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承擔局本級和直屬單位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情況、財務收支管理情況等的內部審計工作。
(九)調解仲裁管理股。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組織實施仲裁員和調解員培訓,負責仲裁員資格管理。
機關黨組織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設定並開展工作。
獲得榮譽
2018年5月28日,入選中共福建省委文明辦“第十三屆福建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接受民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