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參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榕政綜〔2009〕100號
【發布日期】2009-06-05
【生效日期】2009-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榕政綜〔2009〕10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08〕18號)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我市促進就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要切實按照中央、省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部署,繼續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按照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積極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不斷拓寬就業渠道,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並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確保政府和部門促進就業責任到位。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就業推薦、失業登記、創業培訓、技能培訓、就業見習和人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幫助高校畢業生提高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大力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小企業就業,鼓勵自主創業。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認真做好就業與失業調查統計等基礎工作,實行就業數據快速調查和報告制度,及時制定失業調控預案,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一)就業援助對象
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轉移就業困難人員。
1、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我市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並在我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但難以實現就業的以下人員:
(1)男年滿50周歲以上、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大齡城鎮居民;
(2)持《殘疾人證》的城鎮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4)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居民;
(5)已參加失業保險並失業登記後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
(6)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新被征地農民,即:2008年2月19日後,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後,被征地農戶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城鎮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
3、農村轉移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我市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願望,並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但難以實現就業的農村三類人員,即:持《殘疾人證》人員;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實行計畫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中,男年滿40周歲以上、女年滿30周歲以上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轉移就業困難人員可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申請登記,經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初審,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審核確認,報送縣(市)、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批後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予以註明。具體申請認定操作程式和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制定。就業援助對象若無正當理由, 在一年內連續兩次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取消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二)稅費減免
1、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小額(擔保)貸款
1、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擴大小額貸款借款人範圍,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的基礎上,擴大到農村轉移就業困難人員。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及時總結信用社區創建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擴大創建信用社區的試點範圍,通過信用社區推薦,取消反擔保。
2、放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優惠政策。鼓勵利用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但優惠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達不到上述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實際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對象人員人數,給予人均2萬元貼息貸款額度,但最高不能超過人民幣20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
3、調高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貼息比例。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貼息比例均提高到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貼息資金,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由省、市財政按8:2的比例負擔,其他縣(市)區由省、縣(市)區財政按8:2的比例負擔。各級財政要落實好貼息資金,進一步拓寬貼息資金的使用渠道,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
4、加強創業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鼓勵、扶持創業的稅費減免、小額貸款、經營場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會化、開放式的創業服務體系,向所有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開發、融資服務、創業孵化、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形成支持創業的長效機制。各縣(市)區都要建立創業項目庫,開發一批有市場前景的創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創業基金,建立各類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提高創業成功率。
小額(擔保)貸款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制定。
(四)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1、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2、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
3、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新被征地農民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按市相關政策執行。
上述三類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社會保險補貼具體標準和申請程式,由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制定。
(五)職業技能培訓
1、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各級政府要鼓勵、指導各類職業培訓的發展。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1)加大創業培訓工作力度。加強創業培訓機構管理,規範培訓標準,加快師資力量培養與充實,提高創業培訓質量,鼓勵高校參與創業培訓工作,推廣“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簡稱SIYB)培訓模式,為創業者提供產業政策、工商、稅務和金融等相關知識的諮詢,同時通過項目推介、市場分析、專家指導以及創業資金幫扶等相關服務,提高創業成功率。
(2)加強農業富餘勞動力職業培訓。各級政府要統籌城鄉就業培訓工作,以援助“農村轉移就業困難對象一戶一就業”為重點,大力實施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督促、指導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實施以農業富餘勞動力為對象的轉移就業培訓項目,以農民工為對象的技能提升培訓項目,提高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水平。
(3)加快高技能人才培養步伐。依託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考核基地,面向社會提供技能操作訓練和鑑定服務,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在全市範圍內推行企業高技能人才考核認定工作;加快技師、高級技師培養步伐,開展市優秀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活動,努力營造高技能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氛圍。
2、實施職業培訓補貼制度。對登記失業人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給予對我市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未能繼續升學的人員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技工學校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對參加創業培訓並領取結業證書的,可享受標準高於職業培訓補貼的創業培訓補貼。積極探索發放培訓券等形式,提高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積極性和實效。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參加技師、高級技師培訓並取得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補助。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補貼標準,具體由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制訂。
(六)公共就業服務
1、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完善管理制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並將信息網路延伸到街道(鄉鎮)和社區(村),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為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小額貸款、跟蹤扶持等服務。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建立對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引導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誠信、優質服務。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2、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級政府要按照統籌城鄉、建設惠及人民民眾的公共服務體系要求,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合理確定人員編制並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在2009年底完成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
(1)落實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人員和經費。各縣(市)區要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榕委[2002]141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工作的決定》(榕委[2003]33號)精神,在年底前配齊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確保每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2名,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在縣(市)區勞動保障局指導下開展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
(2)著力提升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工作能力。要高度重視社區勞動保障隊伍建設,每個社區要有1名協理員從大專以上畢業生中公開招聘,其餘協理員從就業困難人員中公開招聘。
(3)建立健全村勞動保障平台。五城區的建制村應全部建立村勞動保障工作站,縣(市)的建制村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村勞動保障工作站。對每個村勞動保障工作站按1萬元/年標準給予就業工作經費補助。每個村勞動保障工作站應配備1-2名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站長可由村幹部兼任;未建站的建制村聘請1名從事勞動保障工作的勞動保障協理員,可由村幹部兼任。村級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列入政府公益性崗位,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每月給予崗位補貼100元。各縣(市)區要切實保障村勞動保障平台促進就業經費,
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的社區、村促進就業工作經費和村勞動保障協理員的人員經費在省級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由市財政先統一墊付,在市、區財政結算時扣回,其他縣(市)區由同級財政承擔
街道、鄉鎮、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基層服務視窗,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並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對開展促進就業工作業績突出,全面完成各級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工作目標任務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政府可給予適當獎勵補助。
3、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並做好相應統計工作。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並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全市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註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全市範圍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政策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由實現創業地政府給予落實,就業困難人員被各類企業吸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由實現就業地政府給予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由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地政府給予落實。各地要切實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對象、登記程式、發放和使用等具體規定由市勞動保障局制訂。
4、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畫,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要對轄區內城鎮零就業家庭建立專門台賬,及時接受城鎮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要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確保城鎮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實現城鎮零就業家庭“產生一戶、援助一戶、消除一戶、穩定一戶”。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七)財政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並逐年增加。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政策宣傳和落實、職業介紹、職業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勞務對接工作、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勞務派遣扶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人力資源和用工信息系統建設、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購買就業基礎工作研究成果、失業人員檔案保管、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以及經市政府批准的促進就業的其它支出。各級政府要繼續落實好從個人所得稅當地留成的20%和各級財政每年按照財政預算支出的2―5‰籌集促進就業資金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另行制訂。要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就業專項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要鞏固和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加強《就業促進法》學習,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要加強幹部的《就業促進法》等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強《就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結合實際,採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建立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掛鈎,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鼓勵和引導其積極就業。
四、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訂貫徹國務院國發〔2008〕5號檔案、省政府閩政〔2008〕18號和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配套檔案,確保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促進就業政策落到實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市政府。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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