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部署,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農民工是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對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19 號)精神,經研究,現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工業化、信息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要求,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有序推進、逐步實現有條件有意願的農民工市民化。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全市轉移農業勞動力總量繼續增加,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1.8萬人次以上,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推動70%左右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聚集,未落戶的也能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為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三)繼續做好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實行城鄉平等的促進就業創業政策和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服務。全面推廣使用我市公共就業服務手機“搖工作”平台,為農民工提供充分、便捷、高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對中西部農民工輸出地在我市設立服務工作站點提供必要經費支持和工作便利。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春風行動”和“情暖外來工·就業在福州”等專項活動。鼓勵我市農村富餘勞動力就近就地轉移就業,支持返鄉農民工創業,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範圍。繼續創建一批省、市級農民創業園和農民創業示範基地,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加快台灣農民創業園建設,每年安排一定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民網上創業,鼓勵電子商務平台服務“一村一品”,開展國家級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工作。做好失地農民和失海漁民轉移就業工作和農民工境外務工服務工作。(市人社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四)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畫。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力度,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統籌管理,以新生代農民工作為培訓重點,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根據我市產業發展需求和農民工就業的主要領域,面向市場確定培訓職業(工種),相關部門按分工分類組織實施培訓,落實各項培訓資金。培訓領域側重製造業、建築業、家庭服務業等就業容量大的行業,突出技能實訓和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保健等職業素質培養,重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企業定崗培訓。(市人社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安監局、國家統計局福州調查隊、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五)大力發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加快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鄉青年農民、農村擬轉移勞動力、進城農民工,落實職業教育政策,落實中職教育免學費和全日制經濟困難學生享受助學金政策。引導農村未升學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加強面向農村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基礎能力建設,整合教育資源,合理規劃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布局,到2016年,力爭每縣(市)建成1個以培訓初、中級技能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
三、著力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六)規範使用農民工的勞動用工管理。積極開展勞動法律法規進工業園區、進企業活動,強化用人單位勞動法律意識。以小微企業為重點,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在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農民工中推廣簡易勞動契約示範文本。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嚴厲打擊建設領域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到2020年,基本實現家庭服務行業規範化、家庭服務從業人員職業化的目標。推動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及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的共享信息平台,實現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服務。(市人社局會同市建委、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七)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在建設領域依照相關規定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充分發揮欠薪應急保障金作用。深入開展“無欠薪項目部”、“無欠薪工業園區”、“無欠薪格線”創建工作,從源頭上建立解決欠薪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並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堅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解決欠薪問題。推廣建築勞務實名制和工資銀行卡支付制度。落實同工同酬原則,適時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進一步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範圍,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市人社局會同市建委、市公安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中院、市總工會負責)
(八)擴大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研究完善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靈活就業農民工可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探索農村地區企業、家庭服務企業等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中小微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政策,著力解決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問題。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開展“全民參保登記計畫”,推進農民工等群體依法全面持續參加社會保險,不斷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銜接措施。整合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最佳化經辦業務流程,增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服務能力。(市人社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總工會負責)
(九)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護。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病防治知識,督促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開展農民工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培訓,將相關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建立監護檔案,簽訂職業病防治專項集體契約。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規範職業病診斷和職業健康檢查行為。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幫扶行動,保障符合條件的無法追溯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無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享受相應的生活和醫療待遇。(市安監局、市衛計委會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十)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完善企業勞動用工誠信實施辦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推進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依法仲裁、銜接訴訟”要求,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暢通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綠色通道”,簡化受理立案程式,提高仲裁、訴訟效率,力爭涉及農民工案件的按期結案率達到95%。(市人社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資委、市中院、市總工會負責)
(十一)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各級法院要積極為符合條件農民工當事人辦理訴訟費的減、免、緩手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亦可緩交財產保全申請費;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一律不先收取申請執行費用。對強制執行收回的財產應確保優先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因生產生活困難申請先予執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積極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工會、行業協會等基層調解組織建設,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第一道防線作用,爭取60%以上的爭議在基層調解組織得到解決,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市司法局會同市財政局、市中院、市總工會負責)
四、著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
(十二)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合理規劃城鎮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資源,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權利。在農民工輸入相對集中的區域,要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等現有資源,整合各部門公共服務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台,為農民工提供規範、便捷、高效、優質的“一站式”綜合服務。(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文廣新局、市衛計委分別負責)
(十三)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落實“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接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兩為主”政策,深化“兩個全部納入”,將常住人口全部納入區域教育發展規劃,將隨遷子女全部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合理規劃學校布局,加大城區、城鄉結合部和人口新增長區域中國小建設力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義務教育階段全市公立學校要放開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凡有學位餘額的學校均要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最佳化隨遷子女入學辦法,保障在福州有穩定就業、有穩定住所、長期繳納社保的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就近入學的權利。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學後的管理,對隨遷子女在接受教育、評優評先、入隊入團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對學習困難者、家庭經濟困難者、生活不便者給予特殊照顧。進一步落實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福州參加中考、高考政策。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加強公辦園項目建設,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努力滿足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園需求。(市教育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十四)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繼續為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做好農民工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將在我市辦理居住證並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非我市戶籍外來務工常住人口納入我市愛滋病免費抗病毒治療範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範圍,及時將農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納入屬地管理,定期隨訪,進行危險性評估,提供服藥依從性及康復指導。將進城務工半年以上的農民工常住人口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對象範圍,落實流動人口孕產婦管理、兒童保健管理、計畫免疫、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等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探索建立依託基層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及時更新的流動人口信息工作機制。加強考核評估,落實流動人口流入、流出“兩地”工作責任。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和“關懷關愛”活動,發布全市年度流動人口發展報告。(市衛計委會同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
(十五)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要將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住房發展規劃,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並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督促和指導建築施工企業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生活設施用地應安排不低於30%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允許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原有生產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用於本企業農民工居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鼓勵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並享受相應的減免稅費。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將閒置房屋或因產業結構、城市用地功能結構調整、“三舊”改造等騰出的廠房、工業用房、商業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式經批准改建為符合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購房,對已在城鎮落戶的農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轉讓其原有農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將符合一定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實現外來人口和本地戶籍人口在住房保障領域的“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市規劃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負責)
(十六)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五縣二市落戶條件;在五城區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基本條件,制定具體落戶標準,鼓勵各類優秀人才在我市居住地落戶。(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人社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衛計委、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福州調查隊、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十七)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工土地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妥善處理好農民工落戶城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問題。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農村土地的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鄉農民工的土地流轉收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市農業局、市國土局分別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中院負責)
五、著力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保障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的權利,進一步探索完善社區民主選舉制度,對在本社區居住滿一年以上具有選民資格條件的農民工,經規定程式可參加本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總工會分別負責)
(十九)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以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化廣場)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開放為抓手,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持續推動“激情廣場大家唱”、“文化惠民·六進”、“新福州人歌手大賽”等服務農民工文化品牌建設工作,利用村(社區)文化活動中心、職工之家、青年之家、婦女之家等場所,舉辦各類農民工文化活動。引導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優質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培育農民工文化骨幹,引導農民工組建業餘文藝團隊,鼓勵農民工加入村級文化協管員、農家書屋管理員隊伍。(市文廣新局會同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負責)
(二十)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依託各類學校以開設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培訓,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對有需要的農民工開展心理疏導。努力推進農民工本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城鎮。(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分別負責)
(二十一)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教育管理機制。依託中國小校和幼稚園、村民委員會普遍建立關愛服務陣地。依託農村“婦女之家”,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產、生活困難。加快推進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和生活。(市婦聯、市民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團市委負責)
六、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二十二)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落實相關責任。2016年1月底前縣(市)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市農民工辦會同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三)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等經費投入。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鈎機制,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學習推廣晉江新型城鎮化經驗,進一步調整和最佳化公共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推動實現農民工市民化和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市財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文廣新局、市衛計委、市房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四)創新和加強工青婦組織對農民工的服務。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和農民工入會方式,有效提高農民工入會率。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逐步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切實履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職責,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方式,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導、權益維護、就業創業、困難救助等各項服務。(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分別負責)
(二十五)積極培育服務農民工的社會組織。加大對服務農民工的社會組織培育力度,完善扶持政策,通過開展業務培訓、經驗交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依法開展活動。(市民政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廣新局、市衛計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總工會負責)
(二十六)夯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基礎性工作。建立輸入地與輸出地相結合、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農民工統計調查監測體系,定期收集農民工相關信息,準確反映農民工數量、流向、就業、社會保障及創業等情況,為黨和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國家統計局福州調查隊會同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七)進一步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社會氛圍。積極宣傳服務農民工的政策措施、典型經驗和優秀農民工事跡,努力使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市委宣傳部會同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實施辦法,應於2016年1月20日前出台。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針對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進行督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農民工工作情況。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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