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近年來先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推進農民工工作,特別是2014年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青政辦〔2014〕113號)出台後,全省農民工轉移就業規模進一步擴大,職業技能不斷提高,收入穩步增長,參加社會保險人數不斷增加,勞動保障權益維護得以加強,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範圍逐步擴大,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基本形成。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和青政辦〔2014〕113號精神,進一步提升我省農民工穩定就業、勞動保障權益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實施日期:2015年1月20日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近年來先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推進農民工工作,特別是2014年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青政辦〔2014〕113號)出台後,全省農民工轉移就業規模進一步擴大,職業技能不斷提高,收入穩步增長,參加社會保險人數不斷增加,勞動保障權益維護得以加強,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範圍逐步擴大,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基本形成。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和青政辦〔2014〕113號精神,進一步提升我省農民工穩定就業、勞動保障權益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進一步提升農民工就業能力。一要針對性開展技能培訓。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對農牧區轉移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配合行業、企業對在崗農民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對具備中級以上職業技能的農民工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二要加強實訓基地建設。鼓勵大中型企業聯合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建設一批農民工實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要把農民工納入創業培訓和創業孵化的扶持範圍,提升農牧民的創業就業能力。同時,要加強就業服務機構和工作站點建設,充分發揮就業援青平台作用,做好受援地農牧民轉移就業工作。三要加快發展職業教育。各職業院校要主動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生態保護等新需求,形成專業與企業、產業相銜接的專業設定模式。要按照培養標準與企業用人標準相結合、實訓與頂崗相結合、入校與招工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定向培育、訂單培養,增強培訓的實效性。
二、最佳化資源配置,進一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一要不斷最佳化資源配置。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結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有序引導人口合理流動,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明確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不斷提高綜合承載能力,擴大項目範圍,逐步解決在城鎮就業居住但未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問題。要整合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等各公共服務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台,為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一站式”綜合服務。二要全面落實教育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輸入地參加中考政策,按照我省高考政策規定參加高考。在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接受學前教育的,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支持經費,指導和幫助學校、幼稚園提高教育質量。三要著力改善住房條件。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統籌規劃城鎮常住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面積,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允許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督促和指導建設施工企業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
三、健全完善相關保障制度,進一步加大農民工權益保障力度。一要完善清理欠薪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建設領域和其他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全面推行和建立“二金三制一卡”制度,即: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有條件的市(州)、縣(區)探索開展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試點工作;完善並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和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二要加大權益保障力度。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針對農民工勞動爭議多數為簡易案件的特點,推行簡易勞動爭議仲裁程式,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加快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及時公正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三要加強法律援助服務。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司法救濟力度,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機制,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時便捷地獲得法律援助。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四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加強農民工中的黨組織建設,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
四、發揮統籌協調作用,進一步加強為農民工服務基礎工作。一要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各級就業工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議事、辦事機構要切實履行本地區農民工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制訂本部門農民工工作方案。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二要建立健全考核評估通報制度。
省就業工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組織有關成員單位,以農民工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創業就業和權益維護為重點,對各市(州)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並對各地、各成員單位農民工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半年通報。三要強化基礎性工作。
建立輸入地與輸出地相結合、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農民工統計調查監測體系,做好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動態監測工作。依託鄉鎮公共服務平台,建立農民工動態資料庫,並利用資料庫信息實時做好相關跟蹤服務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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