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結合實際,現就本市做好農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 號令:國發〔2006〕5號文
  • 地點:上海市
  • :《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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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結合實際,現就本市做好農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意義
解決農民工問題是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要工作。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普遍趨勢。
我國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快發展,農村勞動力大量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將長期存在。解決農民工問題,對於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和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要從國家大局和發展大勢,充分認識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
做好農民工工作是上海和諧社會建設和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上海是我國農民工跨省市流動的主要輸入地之一。近年來,來滬農民工增長較快,規模較大,已成為推動上海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做好農民工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對於上海建設國際型大都市、保持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要堅持遵循“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從上海實際出發,將加強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切實保障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落實農民工基本勞動標準
建立“欠薪欠保”問題的處置和防範機制落實農民工基本勞動標準。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嚴格執行本市最低工資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契約約定執行。用人單位在工資報酬、勞動條件、工作時間等方面,必須遵循來滬農民工與本市勞動者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的原則。
完善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將農民工的工資報酬列為保障與追索的重點,進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先行墊付、事後追償的機制。對經查實確需欠薪保障金先行墊付的,通過簡化墊付流程,實現第一時間資金到位。在現行的小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基礎上,逐步將所有企業的欠薪納入墊付範圍。
根據差別化管理原則,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農民工欠薪情況的應急處置和日常防範機制。
三、推進並完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
積極擴大綜合保險覆蓋面。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的重要措施。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認真落實本市有關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有關政策,積極擴大綜合保險覆蓋面。各級政府要把綜合保險作為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重點工作來抓,使在本市就業的農民工都能夠依法享受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各項待遇。不斷加強媒體宣傳,提高用人單位和外來從業人員依法參保的意識,並加大對偷逃綜合保險行為的查處力度。
進一步完善綜合保險制度。通過深入調研,結合農民工的特點,不斷研究完善綜合保險辦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現有各項待遇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擴大綜合保險受益面。
四、做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
進一步完善對農民工的就業服務。在試點建立公益性的來滬人員就業服務機構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為農民工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場所,並免費為來滬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查詢、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加強對用工備案登記、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綜合保險等重要環節的管理,以有效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訓工作。提升農民工的職業素質,既是適應上海產業進步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民工自身全面發展的有利條件。要定期發布工業、商業等用工需求導向,並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在農民工就業比較集中的行業按基本上崗標準,實施培訓指導。堅持向在滬農民工免費提供培訓信息查詢,開放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本市有辦學資質的機構對報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要積極組織,提供優質培訓。同時,可通過開展遠程培訓和師資培訓,努力幫助農民工在輸出地當地參加培訓,提高技能素質。
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契約,建立權利義務明確的勞動關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契約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要制定和推行勞動契約範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
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指導和監督企業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限期整改。用人單位要承擔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對新招用的農民工要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加強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培訓,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
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將維護農民工安全生產權益列為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
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範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懲處。
五、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保障農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積極穩妥地做好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就讀為主”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依法保障農民工同住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基本權利。建立以農民工現居住地所在區縣政府為主的就學管理體制,積極探索以公辦中國小為主、社會力量辦農民工子女學校為輔的多渠道運作辦法,將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本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把社會力量辦農民工子女學校納入本市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規範其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管理。搞好農民工子弟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環境的整治。
加強農民工的衛生防疫和疾病預防控制。做好農民工及其子女的傳染病防治,積極預防和控制傳染性疾病。提高農民工的衛生保健意識和能力,繼續保證農民工子女享受免費的計畫免疫服務。對農民工發生重點傳染病的檢測、治療費用,實行與本市居民同樣的減免政策。搞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農民工享受與本市職工同等職業病防治待遇。依法打擊非法行醫行為。
進一步完善以現居住地為主的計畫生育管理機制。繼續完善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計畫生育服務管理體制。以居住點、工作點、分娩點為抓手,落實農民工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責任,依法落實農民工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強化對來滬成建制企業的計畫生育管理。積極為農民工提供生育指導、優生優育、避孕節育、預防愛滋病等方面諮詢指導,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農民工免費計畫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發放。為農民工提供婚檢諮詢服務,努力提高婚檢率和諮詢率;加強對農民工中孕產婦的管理,落實孕期保健服務,努力降低孕產婦死亡率。
六、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進一步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以辦理居住登記、房屋租賃登記和依法納稅為抓手,建立程式規範、操作簡便、信息共享、措施有力、管理有效的房屋租賃管理新機制。房地部門要通過加強宣傳、簡化程式、強化服務,切實方便當事人,引導房屋租賃雙方主動辦理居住登記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強化居住房屋租賃最低人均面積、基本生活設施配置及安全標準的監督管理,堅決遏制“群租雜居”情況的蔓延,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行為。明確部門職責,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及物業管理的市場監管,建立房屋租賃信息平台,進一步與來滬人員居住證信息系統相聯接,準確掌握農民工房屋租賃和居住登記情況。同時,加大執法力度,重點解決非居住房屋出租、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或食品等突出問題。
多渠道、多途徑規劃建造農民工集體宿舍。根據農民工的務工和居住特點,積極探索,多渠道推進完善農民工集中居住模式,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可以採用“政府規劃、企業投資、市場運作”的模式,建設與本區域範圍內企業用工規模相適應的農民工公寓,滿足農民工的租住需求;對流動性較大的建築等行業,可以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由用工單位統一提供基本生活設施齊全的宿舍,供農民工集中居住。
七、推進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強綜合調控和管理
推進居住證制度,加強農民工的屬地化管理。居住證制度是本市根據國家戶籍制度改革方向,加強人口屬地化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客觀需要。
要繼續按照國家關於人口由戶籍所在地管理向現居住地管理轉變的改革思路,結合本市特點,積極推行居住證制度,切實發揮其在人口管理服務中的基礎平台作用和綜合調控作用。來滬農民工都應辦理居住登記。其中,符合“兩個穩定”(即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條件的農民工,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農民工,可以享有社會保險、教育培訓、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等相關待遇。
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整合暫住登記、暫住證等原有管理功能,將農民工的居住、就業、保險、治安、計畫生育、衛生和統計功能一併納入,進一步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服務管理效率。
加強社區建設,完善民主管理。根據農民工集中居住和分散居住的不同情況,不斷完善管理模式,發揮農民工在社區建設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積極作用。加強社區實有人口的信息管理,將農民工相關信息納入社區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以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為服務載體,完善農民工服務措施,增加農民工服務內容。探索建立農民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的制度,暢通農民工利益訴求渠道,維護其合法權益,調動其參與地區性、公益性、民眾性民主管理事務的積極性。
搞好農民工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信息服務。重視和關注農民工統計信息平台的建設,充分利用本市人口調查資料和社區來滬人員登記統計信息,研究並提供農民工在滬總量和結構、產業分布和行業分布的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共享,為本市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巨觀信息。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完善對企業侵犯農民工權益案件的快速查處機制。要嚴厲查處逾時間、超強度勞動等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對農民工的“欠薪欠保”問題,要發現一件,處理一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工資報酬權益。繼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落實全年全天候接受舉報的制度,對經查實確需欠薪保障金先行墊付的,通過簡化墊付流程,實現第一時間資金到位。對使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築行業重點規範工資支付行為,逐步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記錄的企業,在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方面進行制約。對被勞動保障部門抄告,有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不良信息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進行監控,勞動保障部門在依法作出處理後,對情節嚴重的企業,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強化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司法行政部門要廣泛開展對農民工和用工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切實搞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各級工會要督促企業加強和完善管理,改善農民工的生活條件,通過開展民眾民主監督,實現工會的依法維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九、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建立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農民工總量大,工作涉及面廣,根據國務院的要求,本市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副市長任總召集人,聯席會議由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聯席會議主要負責制訂和完善本市農民工工作的重點政策措施;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匯報農民工工作情況,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制訂本市農民工工作要點和階段性工作計畫;督促檢查各職能部門和區縣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全市農民工工作推進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同時,要積極發揮各省市駐滬辦事機構的作用,建立農民工工作重點區域的工作聯繫制度,定期溝通情況,掌握動態。
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要關心農民工的文化生活,創造條件滿足農民工文化需求。總結、推廣社會各界關心、保障農民工權益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和本市關於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各項要求和規定,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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