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實施辦法

《上海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實施辦法》是上海市為了加強本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增強農民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提高農民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促進本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實施辦法
  • 編號:國發 [2006]5 號
  • 時間:2006年
  • 實施時間:2007 年 4 月 15 日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增強農民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提高農民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促進本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依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 [2006]5 號)、《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 [2006]228 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使用農民工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外省市進入本市以及本市郊區從事務工的農民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組織機構)
本市成立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
各區縣成立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安監局)、區縣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縣安監局。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成立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門。
第四條(組織實施)
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實施、各負其責。
市安監局依法組織、指導本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各區縣安監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的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負責本系統、單位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五條(培訓計畫)
區縣安監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本市年度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計畫,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計畫和方案,並報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培訓大綱)
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按照市安監局統一制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培訓時間每期為 16 課時(包括考試)。
第七條(培訓方式)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要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實際,統籌安排。採取集中培訓、半工半培、送教上門等形式開展培訓。採用通俗易懂的教材和事故案例教學片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基本常識;作業場所的危險危害因素和相應的防範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置、使用和維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產常識。
第九條(培訓教材)
安全生產培訓教材採用市安監局組織編寫的上海市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叢書。培訓教材分為通用教材和按行業安全生產特點編寫的專業教材。通用教材教學時間一般為 8 課時,專業教材教學時間一般為 4 課時,事故案例教學片 2 課時,考試為 2 課時。
第十條(培訓機構)
從事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由區縣安監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在具有安全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中推薦,報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教師)
取得安全生產培訓教師資格證書或者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能力的,可以從事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的教學工作。
第十二條(考核發證)
培訓結束後,由培訓機構負責對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農民工進行考核。試題由市安監局統一命題和印製,各區縣安監局或者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監考。考試合格的,發給由市安監局和市總工會印製的《上海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證書》。
第十三條(資金補貼)
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實行市和區縣政府財政資金補貼。
市財政資金主要用於補貼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教材、考核等相關費用。各區縣財政應當匹配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相關資金。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禁止向農民工收取安全生產培訓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責任)
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農民工,生產經營單位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五條(工會監督)
本市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民主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本單位組織農民工參加安全生產培訓。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市安監局依法對本市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管。區縣安監局、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對本轄區、系統、單位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培訓不規範、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培訓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安監局取消其安全生產培訓資質。
第十七條(禁止情形)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剋扣本單位農民工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等經濟收入。
第十八條(企業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承擔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 2007 年 4 月 15 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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