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陽縣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我縣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 地區:開陽縣
- 內容:推進我縣農民工工作
- 類型:政府公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工作部門: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大意義
農民工問題事關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農民工分布在全縣各個行業,尤其是建築業、加工業、採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業中已占從業人員半數以上,是推動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外出務工,創造了財富,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同時促進了市場導向、自主擇業、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為改變城鄉二元結構、解決“三農”問題開闢出一條新路。返鄉創業的農民工,帶回資金、技術和市場經濟觀念,直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對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要求,從開陽實際出發,切實解決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農民工問題,逐步改善農民工的就業和生活環境,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繁榮發展服務業,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統籌城鄉就業,推動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全縣樹立理解農民工、尊重農民工、善待農民工的意識,消除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堅持轉變政府職能,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鼓勵各鄉(鎮)、各部門從實際出發,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機制建設。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當前和長遠相結合、指導性和操作性相統一。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三、加強和完善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一)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工作部門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年度計畫。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培訓與就業、計畫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農民工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二)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
縣人民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四、著力解決農民工工資和勞動管理問題
(一)規範農民工工資管理
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的狀況,實行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同工同酬。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嚴格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契約約定執行。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推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規範企業用工和工資支付行為。
(三)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
全面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制度,並依法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建立權利義務明確、規範的勞動關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契約試用期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門要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制定和推行規範的勞動契約文本,指導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全面掌握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的情況以及集體契約的履行情況。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契約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
衛生部門要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要求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五)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範圍工作,嚴格執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介紹和使用童工的行為。
五、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一)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
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基本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之內。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採掘等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
(二)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
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相關要求,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範圍。
(三)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
要加快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調研,向上級勞動部門提出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
六、搞好農民工的就業服務和培訓
(一)逐步實現城鄉統籌就業
各部門要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要積極開展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運行機制,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逐步建立能夠為城鄉勞動者提供有效服務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就業服務體系和勞動管理體系,促進城鄉勞動者實現平等就業、穩定就業。
(二)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
要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和相關信息,推廣培訓、服務、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推動供求信息的溝通與對接。依法規範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村勞動力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農村勞動力和農民工技能培訓、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制定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畫和農民工技能提升計畫。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村勞動力和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
七、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一)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堅持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與當地人口一視同仁,並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費用。農民工在務工地連續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應本著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各地不得指定學校。農民工輸出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部門做好“留守兒童”教育工作,提高農村義務教育水平,滿足“留守兒童”和廣大農村適齡兒童學習的需求。
(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於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三)進一步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進一步明確和健全“以輸入地管理為主、輸入地和輸出地協調配合”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體制。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畫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交換平台”建設。
(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逐步將在城市長期生活、具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納入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政策範圍。
(五)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構建以鄉(鎮)勞動保障所為依託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台。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其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
八、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一)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
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縣職稱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等非法行為。
(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要適當放寬農民工落戶條件;要積極穩妥地研究解決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對農民工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應優先準予落戶。同時,要改進農民工居住登記管理辦法。
(三)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
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隨意收回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
(四)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和法律服務力度
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相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對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勞動糾紛,縣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司法機構要密切配合,依法妥善處理,對確有困難的農民工,可適當減、緩、免仲裁費。同時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的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式,快速辦理。
(五)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
工商、稅務、勞動、工會等部門要在開展新建企業登記註冊、年度檢驗、勞動保障監察等工作時,督促企業依法組建工會,重點做好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和維權工作。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工會要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幫助困難農民工解決就業、就醫、生活、子女上學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同時,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六)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勞動保障、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科學、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農民工總量、結構、分布及其變化趨勢方面的信息,掌握農民工的總體數量和主要特徵,預測農民工發展變化趨勢,為縣人民政府提供相關決策和管理、服務工作的基礎信息。
九、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通過深入學習宣傳黨的十七大精神,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要大力宣傳國家和省、市、縣關於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各部門要深入開展不同形式、不同對象、不同層次的宣傳工作,採取在宣傳櫥窗張貼宣傳畫、出專刊、發放宣傳資料、提供諮詢等形式進行宣傳;加大《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外出務工人員須知、培訓、再就業政策等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法規宣傳,努力營造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社會氛圍,使農民工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和諧開陽建設。
開陽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