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

《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是為了規範廣東省新業態從業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及待遇核發工作,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權益,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8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印發《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印發你們。請廣州、深圳等大灣區9市和汕頭市結合實際開展工作,其他具備條件的市可以報省備案後實施,實施中出現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廳(局)報告。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新業態從業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及待遇核發工作,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權益,根據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靈活就業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在我省從業的下列人員:依託電子商務、網路約車、網路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台實現就業、但未與平台或機構等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以及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遵循自願的原則。
依託平台就業、未與平台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參保從業人員,應取得平台認可的服務資格,並實際開展業務。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需辦理就業登記。
第四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依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鼓勵新業態平台對其平台從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予以補助。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五條 申請參加失業保險的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可在註冊登記地參加失業保險;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人就業所在市參加失業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憑有效身份證件及就業登記向參保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原則上以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單位和個人費率之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後每年7月申報一次繳費基數,申報後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該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收入高於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申報。
首次參保時靈活就業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就業月數的平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停止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參保的,參照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若停保和重新參保時間在同一社會保險年度的,可不重新申報繳費基數。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當月起按月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稅務機關應與靈活就業人員約定申報繳費方式,列印核定通知書或提供繳費信息查詢、列印渠道。探索採取與新業態平台對接等方式,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不實施補繳,靈活就業人員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退費。
第九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停止參保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失業保險停保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重新就業的,可按規定再次參加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時間累積計算。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依據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資料,對其個人基礎信息進行實名制登記,錄入資料庫,同時建立參保檔案,對其繳費信息進行完整記載。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失業的,可以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不含省外戶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靈活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就業需求的。
靈活就業人員由靈活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時,應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並辦理停止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靈活就業包括以下情形:
(一)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願原因被要求停產停業1個月及以上的,或者執照(許可證)被市場監管部門暫扣不少於30天或者吊銷、註銷的;
(二)所依託的靈活就業平台單位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破產或停業整頓的;
(三)所依託的靈活就業平台單位不再提供靈活就業崗位的;
(四)依託平台單位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被平台單位暫停服務資格連續30天及以上的;
(五)參保人因病或因傷無法從事靈活就業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願中斷靈活就業情形的。
第十三條 在兩個及以上平台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其中一個或多個平台中斷靈活就業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其他平台仍可從事靈活就業的,不得申領失業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可按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辦理失業登記。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憑本人身份證件或社會保障卡、失業登記等材料到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通過網際網路等途徑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二條中各情形相關材料分別為:第(一)、(二)為有關部門停產停業通知,註銷、吊銷、撤銷通知書複印件等;第(三)為單位公函;第(四)為被平台或機構暫停服務資格超1個月的平台機構材料,如APP截圖等;第(五)為不少於連續5天的病歷及醫院開具與住院合計不少於20日的病休單或因工傷殘一至六級的鑑定文書或因本次病(傷)申請的殘疾人證;第(六)根據非自願失業原因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靈活就業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申請後,應在試點地區規定時限內,通過數據比對、向平台核實等方式審核相關材料真實性,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核發失業保險相關待遇,並定期對其是否喪失領取資格開展數據比對。
第十六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繳費時間的計算,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其參保繳費時間,可與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期限合併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得同時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失業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每月向核發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諾其不存在停發待遇規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停發的情形。
第二十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轉移參照國家和《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依法對靈活就業平台(單位)和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的編報、審核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負責待遇審核及支付、關係轉移、出具參保憑證、停止領取待遇情形比對核查等工作,並根據“暢通領、安全辦”的有關要求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工作,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等情況。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和發放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並根據“暢通領、安全辦”的有關要求受理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和辦事制度,嚴格審核有關情況,加強信息交換網路和設施建設,完善就業、失業等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劃撥、結算和財務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負責為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繳費手續、負責失業保險費征繳和征管信息系統管理維護等工作,並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享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和繳費信息。
第二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秉承自願原則參加失業保險,需對其提交的參保申報材料、停保申報材料、待遇申領材料等的真實性負責。依託平台未實際開展業務參保,通過虛假承諾等方式虛構事實,存在多平台就業申領失業待遇,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後果。
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相關平台或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規定處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就業登記機構應加強數據比對,防止欺詐冒領,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稅務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核查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參保(停保)申報、就業失業登記業務中承諾事項,靈活就業人員所承諾事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不予辦理,對發現作出虛假承諾的,按《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失信人員名單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失業保險相關內容,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實行期間,對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單列管理、專項統計和分析評估,可根據評估情況適時調整適用的參保對象範圍,可根據其失業保險費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失業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繳費費率、待遇享受條件等,保證實施工作安全平穩有序開展。本《辦法》印發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一、背景及依據
根據中央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要求及部省戰略合作協定的授權,2021年12月我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了《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行)》(粵人社規〔2021〕31號),在大灣區9市和汕頭(2022年3月申請試點)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辦法試點,取得較好成效,得到人社部失業保險司高度肯定。因粵人社規〔2021〕31號檔案有效期2023年底將到期,鑒於人社部正在研究平台從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試點工作,綜合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地市人社局等意見,將粵人社規〔2021〕31號檔案稍修改後延續實施2年。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為依據。
二、主要目標及任務
辦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重要講話精神,實現我省失業保險制度全覆蓋;規範我省新業態從業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及待遇核發工作,補齊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空白,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權益。同時為國家出台相關政策積累經驗,提供可以借鑑的樣板。
三、主要內容
辦法按照補齊短板、合理負擔、抓住關鍵、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制定,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總則。一是明確辦法制定的依據和目的。二是確定本辦法中靈活就業人員範圍,以《廣東省靈活就業人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靈活就業人員範圍為基礎,根據實際進行調整。三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遵循自願原則,並需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四是提出參保享受待遇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參保繳費相關規定。一是明確辦理參保手續地點、機構、所需材料等;二是明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三是明確繳費期以及社保費徵收機構徵收後職責;四是未按時申報繳費的情形處理;五是對自願停止參保情形的規定;六是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相關職責工作進行規定。
第三部分: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規定。一是明確參保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待遇的具體條件;二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申領待遇的途徑、所需資料等;三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項目及標準;四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五是靈活就業人員多平台就業情形處理;六是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七是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待遇的相關情形;八是對靈活就業人員不同市之間轉移進行規定。
第四部分:其他。一是相關部門的職責;二是對靈活就業人員、相關平台或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處罰進行明確;三是明確本規定解釋權及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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