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是我國旅遊從業人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為展示旅遊形象、傳播先進文化、促進中外交流、推動旅遊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旅遊法和勞動契約法等法律及《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要求,維護和保障導遊合法勞動權益,促進導遊隊伍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二、主要工作,三、工作要求,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深入貫徹落實旅遊法和《若干意見》為契機,以依法保障導遊勞動權益為出發點,以廣大遊客更加滿意為落腳點,以推動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堅持依法治旅、依法興旅,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堅持社會公平正義,著力排除阻礙勞動者參與發展、分享發展成果的障礙,努力實現導遊體面勞動、全面發展,營造健康有序、公平競爭的旅遊行業發展環境。
(二)工作目標
以保障導遊合法勞動報酬權益為核心,建立公開、公平、合理的導遊薪酬制度;構建法律關係清晰、管理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收入與服務質量掛鈎、基本保障健全的導遊勞動權益保障體系;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實現導遊體面勞動,促進勞動關係和諧;不斷提高導遊服務水平,最佳化隊伍結構,培養一支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服務至誠、形象健康的導遊隊伍,為從源頭和基礎上徹底解決影響旅遊市場秩序的深層次問題提供條件。
(三)基本原則
1.平穩有序,加快推進
導遊勞動權益保障工作關係到旅遊企業、從業者的切身利益。既要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要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複雜性和艱巨性,既要積極破除阻礙旅遊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不合理的導遊用工管理模式,多措並舉,加快推進,又要做到科學合理,平穩有序,力求實效。
2.兼顧利益,實現共贏
切實保障導遊的合法勞動權益,是旅行社應盡的法定義務,旅行社的健康有序發展也將為導遊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發展前景。必須兼顧各方利益,著眼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真正實現共贏。
3.加強協作,創新模式
開展導遊勞動權益保障工作不僅需要旅遊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緊密合作,還需要發揮行業組織、用人單位及導遊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大膽創新,突破難點,制定切實有效的配套方案和實施細則,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紮實開展工作。
二、主要工作
(四)理順旅行社與導遊的關係
旅行社應依照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導遊簽訂勞動契約,且勞動契約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勞動契約應明確雙方基本信息、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等內容。臨時聘用的導遊,應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並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人員。臨時聘用時,旅行社可與其簽訂勞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依法保障導遊合法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權益
1.依法保障導遊的勞動報酬權益
旅行社應建立和完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合理確定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獎金等,按照旅遊法、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按月足額嚮導游支付勞動報酬。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的,應按照旅遊法及勞務協定約定,按時足額向其支付導遊服務費用。
2.建立導遊優質服務獎勵制度
旅行社要儘快建立健全針對導遊的職業技能、專業素質、遊客評價、從業貢獻為主要測評內容的導遊績效獎勵制度,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
3.依法保障導遊的社會保險權益
旅行社應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規定為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的導遊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六)加強導遊執業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
旅行社應為導遊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女性導遊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就反映強烈的“導遊專座”、住宿待遇等問題,積極採取改進措施,降低導遊的勞動風險,保障導遊安全執業和體面勞動;依法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鼓勵投保導遊執業綜合保險等補充保險,妥善處置導遊因公傷亡事故;建立健全導遊職業培訓制度,加大投入,做好導遊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支持導遊參加提升素質的學習實踐,不斷提高導遊的素質和能力。
(七)開展導遊勞動報酬集體協商和指導性標準制定工作
各地要依法開展以協商確定導遊勞動報酬為重點的集體協商試點工作。試點城市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協商對話機制,確定協商主體,按程式選派代表進行集體協商;簽訂的集體契約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後生效。試點城市要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旅遊市場狀況、導遊供求等實際狀況,制定本地區導遊勞動報酬的指導性標準,定期公布、調整。暫未進行集體協商試點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積極推動建立導遊勞動報酬的指導性標準。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推進
各地旅遊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將保障導遊勞動權益作為貫徹落實旅遊法和《若干意見》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視,緊密配合,抓緊抓實。旅遊主管部門要組織成立專門領導與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主動聯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共同研究,克服困難、改革創新。同時,要主動加強媒體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九)積極發揮導遊行業組織和行業工會的作用
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要儘快推動同步建立健全導遊行業組織和工會組織,充分發揮導遊行業組織聯繫政府、服務會員、促進行業自律的作用,強化對會員的行為引導、規範約束、權益保護,組織實施導遊註冊、職業培訓、先進典型宣傳推廣、諮詢與援助等工作。工會組織要全面履行職能,維護導遊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十)督促用人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各地旅遊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指導督促旅行社嚴格按照旅遊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導遊簽訂規範的勞動契約,保障導遊的合法勞動權益。對不與導遊簽訂勞動契約、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旅遊主管部門要引導旅行社健全導遊服務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導遊培訓、管理制度,加強導遊典型事跡宣傳,建立遊客對導遊服務的評價和優質服務獎勵制度,不斷提升旅遊服務質量,促進導遊隊伍健康發展。
(十一)努力提高導遊人員素質,增強維權能力
各地要加強對導遊的宣傳教育培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貫徹落實,健全導遊誠信體系,建立淘汰退出機制。要積極強化導遊維護自身勞動權益的意識,鼓勵導遊積極加入導遊行業組織和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要引導導遊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將“遊客為本、服務至誠”的行業核心價值觀作為職業行為導向,努力提高自身素質,不斷提升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要激勵導遊增強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覺維護導遊隊伍良好形象,熱愛旅遊、服務旅遊、奉獻旅遊,成為誠實守信、樂於奉獻、積極向上、奮發有為的優秀導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