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章草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規定,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相關政策措施,擬訂我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本規則和基本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序列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考錄、考核、培訓、獎懲等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市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農村鄉土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九)貫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貫徹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饒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來饒就業管理服務;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一村一品”計畫。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程觀焰
·黨組副書記周宗海
·黨組成員曾正休
·黨組成員、副局長夏金報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子龍
·黨組成員、副局長鬍增產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德紅
·副局長付波文
·黨組成員、市紀委駐局紀檢組長楊勁松
·黨組成員、市醫療保險局局長鄭壽慶
·黨組成員、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局長祝天偉
·黨組成員、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局長俞岳林
·黨組成員、市外國專家局局長莊建民
·副調研員徐紹平
·副調研員許家樂
·副調研員彭述雲
·副調研員李新南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事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承擔市人大、市政協定案、提案辦復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組織人事、機關財務、後勤保障、保密等工作;負責信息、宣傳和調研工作。
(二)信訪科(掛法制科牌子)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負責信訪工作業務基礎建設,對信訪形勢進行分析、預測,提出相應對策建議。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綜治工作;承辦、協調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掛基金監督科牌子)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綜合統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指導監督機關及所屬各單位財務管理並負責審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監督相關部門和機構征繳、支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保險基金的情況。
(四)公務員管理科(掛公務員局牌子)
擬訂編制公務員考試錄用計畫,組織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管理,按許可權審核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組織協調公務員的培訓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務員信息庫。組織實施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承辦公務員的職務任免和升降、交流(調任、轉任)、迴避、獎懲、辭職、辭退、日常登記等管理事項;綜合管理政府獎勵。
(五)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市就業、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及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制度和管理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和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綜合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辦法;負責國家有關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饒就業的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六)人力資源開發和市場科
參與擬定全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局有關人才工作綜合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培訓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負責“三支一扶”人員的招募及管理工作;擬訂我市特殊需要人員、人才異地引進的調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科(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計畫;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承擔市直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組織落實我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協調做好我市企業軍轉幹部維護穩定工作;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
負責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擬定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分類制度、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政策;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工作;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相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市職稱工作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各級各類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拔尖人才的申報、選拔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相關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擬訂貫徹國家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的實施辦法。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核准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契約管理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指導所轄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勞動關係科(掛調解仲裁管理科牌子)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管理制度;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本市勞動標準制訂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企業人員的轉移工作;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十二)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調控措施;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承辦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掛農村社會保險科牌子)
擬訂全市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四)醫療保險科
負責擬訂全市城鎮醫療保險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生育保險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貫徹執行職工疾病、慢性病鑑定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
(十五)工傷保險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擬訂完善我市工傷保險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貫徹落實工傷人員各項待遇政策;負責工傷醫療定點醫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傷事故調查及工傷認定;承擔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六)勞動監察科(掛市勞動監察局牌子)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十七)行政服務科
承接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服務工作,承擔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辦復並負責所涉相關工作;擬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負責外國人在饒就業許可;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立審批;負責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設立審批;負責特殊工時制度審批;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工勤事業編制4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正副科長(主任)27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直屬單位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局屬正科級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具體工作範圍:
1、管轄:
上饒市範圍內的駐軍、市直單位(部門)、信州區城區內且在市以上相關部門批准、登記或註冊成立,以及在上饒市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聘用關係的勞動者、工作人員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2、受理案件範圍: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待遇、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契約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契約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二、人事考試中心
1、開展人事考試範圍、專業、職位和人事考試客觀規律的研究探索,進行考試方法的改革,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人事考試制度。
2、承擔全市人事考試機構的業務指導與技術培訓工作。
3、承擔我市公務員錄用考試筆試的考務工作。
4、承擔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經濟資格考試和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上饒考區的考務工作;承擔上饒市事業單位招聘考試考務工作。
5、承擔我市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執業、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與資格審查工作。
6、拓寬考試工作服務領域,向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提供各種考試的命題、制卷、考務和諮詢等系列服務。
7、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人才流動中心
1、負責本市人才交流工作。參與研究擬定本市人才流動政策,負責人才流動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為符合人才引進政策需重新建檔人員建立人事檔案材料;負責承辦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人事檔案關係調入代理等相關手續;負責辦理流動人員的人才流動手續。
2、負責辦理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退)證明書,並按規定為辭職(退)人員認定、恢復、保留原身份。
3、為各類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以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管理為主要內容的人事代理和人事人才政策諮詢服務。
4、為高(中)等院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辦理國家不包分配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手續。
5、為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內聘人才提供人事服務。
6、與外省市進行人才交流協作活動。
7、完成本局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人才培訓中心
1、組織實施公務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更新知識培訓。
2、負責組織我市公共管理碩士(MPA)培訓、全市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及企、事業管理人員遠程學歷教育的招生工作。
3、負責組織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考試和考核、發證、驗證工作。
4、負責承辦各縣(市、區)、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培訓、發證、驗證工作。
5、組織實施我市非國有企業中級資格評審的專業知識培訓。
6、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在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7、承辦其他各種類型人才培訓。
五、轉業軍官培訓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計畫分配安置在上饒市(包括各縣、市)的軍隊轉業幹部(條管、公、檢、法、司法除外)的上崗前的培訓。
六、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服務中心
1、負責本轄區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實施。
2、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主要情況的登記、統計、上報和退役金的統計、調整、停發和年度確認。
3、負責檔案接收與存放,負責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並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4、協調和辦理本轄區自主擇業軍轉幹部住房補貼、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所需經費預決算編報,負責協調辦理社會保障工作的有關問題。
5、負責協調辦理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手續。
6、採取多種形式,積極協助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並建立和完善就業登記制度,及時掌握就業情況。
7、負責本轄區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安置政策宣傳,及時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定期分析教育管理形勢,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聯繫制度,及時掌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思想狀況、流動去向等情況。
8、協調解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七、勞動監察支隊
1、擬定全市勞動監察機構的年度業務工作計畫、方案。
2、綜合指導、管理全市勞動監察機構業務工作。
3、受理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5、依法承辦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工作。
6、協助法制部門辦理勞動監察案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八、信息中心
1、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的具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統一管理,負責信息中心資產管理。
3、負責市級數據中心的建設及數據維護,負責信息系統運行管理、系統安全和保密工作。
4、負責12333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平台的管理。
5、負責視頻會議系統的綜合管理。
6、負責對本局入口網站提供技術支持。
7、對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信息系統建設提供技術指導。
8、承擔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職業技能鑑定中心
1、按照國家制度的政策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2、直接組織市直單位、市屬大專院校、軍隊和全市中級職業資格鑑定。
3、負責管理國家題庫市級分庫的建立、管理和運行。
4、負責職業技能鑑定考務工作。
5、負責職業技能鑑定證書管理 (制證及驗印)。
6、論證和評估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資格。
7、建立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隊伍。
8、組織發放職業技能鑑定教材。
9、組織全市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10、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
十、技術工人交流中心
1、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
2、負責各級各類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拔尖人才的申報、選拔工作。
3、負責博士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貫徹國家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的實施辦法。
4、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
5、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6、負責全市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7、會同教育、衛生、財政、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國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及專業考試工作。
8、負責全市各系列高、中級職稱的資格審查、材料受理工作。
9、負責市直單位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工作。
10、負責全市各系列職稱資格證書發放工作。
十一、人力資源市場
1、培育、發展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搭建以職業介紹為主要內容的就業服務平台,促進人力資源最佳化配置;
2、受理、審核、登記和發布用人單位招聘崗位信息,為用人單位推薦求職者;
3、為求職人員辦理求職信息登記,推薦用人單位空缺崗位,進行必要的就業指導;
4、負責市本級就業困難人員職業介紹,以及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人員錄用工作;
5、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人事和勞動保障政策法規諮詢服務;
6、組織或承辦各類招聘活動;
7、負責管理進駐市本級人力資源市場的民辦職介機構,指導、監督各項業務工作;
8、負責上饒人力資源市場網站、上饒人才網站管理。
9、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10、開展人事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以及勞務派遣工作;
11、開展各類社會化培訓,為各類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人員素質教育、企業文化培育、專業技能培訓等服務。
12、做好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勞動技校:
1、貫徹落實按需辦學、服務地方的指導思想和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市職業培訓工作。
2、主動爭取各級政府部門的支持、加強與行業、企業、社區、社會團體及其它學校的聯繫,積極開展聯合辦學。
3、積極拓展培訓業務,負責相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聯繫、洽談工作。
4、大力宣傳就業準入制度,認真組織全市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滿足學生“多證”的需求,提高畢業生的就業競爭能力。
5、充分發揮職業技能培訓在促進再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結合社會需要和下崗失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再就業培訓工作。
6、負責培訓計畫的制定和師資安排,組織開展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班。
7、協助上級相關部門搞好培訓基地建設,發揮基地的帶動作用。
8、負責本部門信息資料、研究成果、辦學經驗工作匯報的編輯、推廣、交流、總結及其它文字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三、農保辦
1、積極宣傳並認真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方針、政策,搞好調查研究,不斷探索,總結開展工作的新經驗。
2、編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計畫,定期檢查各縣市區計畫執行情況,保證計畫的圓滿完成。
3、正確編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上報及時。
4、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建立各項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營運和增值。
5、指導縣(市、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建立適合我市市情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實行財政、集體、個人三方籌資機制,真正使農村養老保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