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在2002.11.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在2002.11.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在2002.11.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
《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為了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而制定的規定。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
吉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辦法 (1989年2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九號)第一條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的爭議,保障單位用人的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擇業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範圍內的在人才流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爭議。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縣(市、區)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分別負責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人事爭議。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可以聘請有關...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處理因履行聘任契約而產生的人事爭議,是職位聘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履行聘任契約而產生的爭議是一種契約爭議,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解決比較妥當。在機關引入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
人事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人事部 頒布時間 1999.09.06 實施時間 1999.09.0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及時、公平、合理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所屬單位的人事爭議由北京市負責處理人事爭議的仲裁機構處理 。中央機關在京外垂直管理機構以及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京外所屬單位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情況授權...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隊伍建設,做好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爭議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包括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第三條 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仲裁員實行聘任制。
22 吉林省消費爭議仲裁方法 省政府1989年第20號令 省政府 2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契約暫行規定 省政府1989年第28號令 省政府 24 吉林省公物拍賣管理辦法 省政府1995年第31號令 省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195件規章和檔案(第一批)的決定附屬檔案二 編輯 語音 第...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是一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2月3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中文名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 80811 發布文號 齊政發[1988]109號 發布日期 1988-12-31 生效日期 1...
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吉林省人社廳直屬單位,承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承辦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第十一條 在人才市場活動中發生的人才流動爭議,由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可根據需要和當事者的需求,以中介人身份向人才流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二條 人才市場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青海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法 》已經2005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長: 宋秀岩,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青海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法 (2005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起)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事爭議仲裁(以下簡稱仲裁)活動,維護當...
(五)完善全省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七)指導和協調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以下政府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負責公務員登記、備案工作。(八)承辦省政府管理...
2024年3月19日,《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託代理人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9日,《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託代理人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全文 為了提高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公信力,進一步規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式,切實保障勞動人事...
本辦法所稱的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相關人員之間發生的工作就業權益糾紛。發布信息 《浙江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 長 二○○三年八月一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
《雲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是1998年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法規信息 【發布日期】1998-07-20 【生效日期】1998-07-20 內容 《雲南省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辦法》已經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當事人和所在單位均可向人才流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流動,均承認其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流動以後的工作成果和科研成果,可由新的工作單位進行鑑定。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組織實施並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調解仲裁管理處(吉林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信訪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受理管轄範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監督檢查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調解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定期向調解...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旨在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辦法》於2017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五章五十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2017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
《銀川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是銀川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引言 檔案全文 (2006年7月12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人事爭議,保護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
四、加強隊伍建設,保證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力爭到2004年上半年,省、地(市)兩級仲裁委員會基本健全。到2004年底,絕大多數縣(市、區)也要建立起仲裁委員會。各地要重視仲裁工作隊伍的建設,要根據《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明確一些具有...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人事行政管理秩序,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事爭議的仲裁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人事爭議仲裁,應遵循下列原則:(一)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地位平等;(二)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仲裁處理暫行規定》及各省、市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文規定,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而勞動爭議案件發生之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可以向在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設立在企業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有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