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1990年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單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90-08-01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 發布日期:1990-05-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1990年施行的辦法。
《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是吉林市1990年施行的辦法。檔案說明吉林市人才流動暫行管理辦法1(1990年5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三號)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促進人才流動,振興我市經濟,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是源於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的地方法規,使吉林市人才管理有規可循。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才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1989年5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號)第一條 為振興我市經濟,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證人才市場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第十六條 外地用人單位來本市招聘人才須持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人才市場管理機構批准檔案。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須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崗位、數量、條件、待遇等,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應聘人員收取費用。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採取考試辦法招聘人才,須事先公布錄取名額、錄取辦法,不得弄虛作假,應公布...
《吉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是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
《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是為了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而制定的規定。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人才流動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有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
吉林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辦法 (1989年2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九號)第一條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妥善處理人才流動中的爭議,保障單位用人的自主權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擇業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範圍內的在人才流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爭議。第三條...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4年7月1日)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和《高嚴同志在省政府駐外辦事處主任會議上的講話》(吉政發[1994]12號)精神,認真解決駐外辦事處人員流動難,“沉澱”嚴重的問題,特制定如下辦法:一...
須在校服務滿8年,其他人員須在校服務滿5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在入校時須與學校簽訂相關協定,對於考核不合格及違約者,按照協定追究違約責任。3.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吉林大學引進優秀人才暫行辦法》(校發[2003]243號)及《吉林大學教師職務特評特聘暫行規定》(校師字[2002]9號)同時廢止。
屬於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取消仲裁員資格。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人事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交納仲裁費。仲裁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吉林省人才流動爭議仲裁程式》即行廢止。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發布。該規定有利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檔案發布 人發(1996)118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印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貴陽市人才流動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12.21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運用市場機制推動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動,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調動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1997.10.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2022年1月,江蘇省政府對1985-2019年公布實施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予以廢止,並於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人才流動糾紛處理 第二十條 人才流動中,當事人因人才流動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事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 人才流動中因原單位出資培訓、引進需要補償費用的,按照下列辦法辦理:(一)本人與原單位所訂的契約中,有培訓、引進費用補償約定的,...
《吉林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市人民政府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制定的辦法。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70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4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號)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
第二十一條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努力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依法開展活動,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競爭,不得有欺詐行為。第二十二條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以服務為主,可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人事、財政、物價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 人才市場中介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或人才信息發布會,面向社會開展人才招聘...
《南京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在1999年2月10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才流動的管理,規範人才流動行為,保障單位和流動人才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江蘇省人才流動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