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駐外辦事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政府駐外辦事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0702,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4】26號發布,發布日期1994-07-02, 【生效日期】1994-07-0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 駐外辦事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駐外辦事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4]26號
  • 發布日期:1994-07-02
  • 生效日期:1994-07-02
【發布單位】8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政辦發[1994]2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4年7月1日)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和《高嚴同志在省政府駐外辦事處主任會議上的講話》(吉政發[1994]12號)精神,認真解決駐外辦事處人員流動難,“沉澱”嚴重的問題,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廣開渠道,做好辦事處人員分流工作。
(一)實行輪換制以前調入辦事處的人員,原工作單位在省內,愛人戶口和生活基礎都在省內的,原則上回省內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因原所在單位撤銷或解體,無接收單位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或撤銷解體後重新組建的單位負責安排,幹部由省人事廳協調,工人由省勞動廳協調;辦事處直接從學校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由省人事廳安排;從社會上聘用的“五大”畢業生,輪換期滿不再續聘的人員,自謀職業或自找接收單位後,由省人事部門辦理調轉手續。
(二)夫婦雙方戶口和生活基礎都在駐地,輪換期已滿不願回省內工作的,可自行聯繫到當地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調轉手續。
(三)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實行任期制,任期屆滿後,由組織另行安排工作。
二、嚴格控制在辦事處離退休人員。
(一)輪換制以前調入辦事處的幹部,原工作單位在省內,愛人戶口及生活基礎都在省內的老同志離退休,原則上回省內安排,由原單位安置;因原所在單位撤銷或解體,無接收單位的,由原單位主管部門或撤銷解體後重新組建的單位負責安排,幹部由省人事廳協調,工人由省勞動廳協調。
(二)輪換制以前調入辦事處的,夫婦雙方戶口和生活基礎都在駐地的,可自行聯繫在當地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離退休。
(三)1989年1月31日以前調入辦事處的副主任以上領導幹部,本人戶口(不占用辦事處戶口指標)和配偶戶口在駐地的,如要求在辦事處離退休,要報省政府特殊批准。
(四)輪換制以前調入辦事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省政府特殊批准,可在辦事處離退休:
1.本人與配偶出生地和戶口都在駐地的;
2.配偶出生地及戶口都在駐地的;
3.由軍隊轉業分配到駐地,現在辦事處工作的。
三、認真履行輪換協定,確實抓好輪換制度落實。
(一)1990年10月10日以後調入辦事處的中層以下幹部一律實行輪換制。輪換期為3年,因工作需要延長輪換期的,最多不可超過6年,特殊情況,要經省政府批准。
(二)辦事處中層以下幹部需要輪換,可隨時提出用人計畫,由省政府辦公廳駐外機構聯絡處會同省人事廳向有關部門分配輪換幹部指標,省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後下達。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分配的輪換幹部任務。辦事處要同派員單位和個人簽訂《駐外辦事處輪換幹部協定書》。協定書一式5份,其中交省政府辦公廳駐外機構聯絡處和省人事廳流動調配處各1份備案。
(三)把好人員入口關,堅持調人標準,不搞特殊照顧。輪換制幹部調入標準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為了保證輪換制順利實施,輪換人員戶口及家屬不在長春市的和為解決夫妻兩地生活要求調入辦事處的,不予調入。
(四)輪換制幹部不帶家屬和戶口,只帶工資關係和組織關係,占辦事處編制,由辦事處發放工資、獎金和補貼。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負責,並享受原單位同級職務分房和住房待遇。
四、辦事處幹部落駐地工作戶口或常住戶口,須報省政府審批。
五、辦事處的工人,原則上實行契約制。具體辦法由各辦事處自行制定。
六、辦事處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確定參加社會統籌保險(醫療、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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