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管理工作,嚴格規範運作,促進職能轉變,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務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市政府工作規則》《陝西省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陝清理規範辦字〔〕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駐外機構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綜合性辦事服務機構,完成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代表市人民政府與所在地各級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進行聯絡、協調和處理涉及本市的有關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市政府駐西安辦事處等駐外機構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駐外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與駐地黨政機關及鄰近地區各級黨政機關的政務聯絡、經濟協作和友好往來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託,參加駐地有關會議,陪同或代表市領導前往駐地職能部門辦理公務、協調相關事宜;
(三)及時收集、整理和傳遞駐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經驗等信息,為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諮詢和決策參考服務;
(四)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蒐集項目投資信息,推介、引薦、服務招商項目;
(五)積極開展宣傳推介工作,在駐地及周邊地區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漢中,推介漢中,促進對外交流合作;
(六)協助市政府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駐地組織各類經貿活動,為我市赴駐地開展公務活動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七)負責市委、市政府在駐地的公務接待服務工作;
(八)負責維護本市前往駐地信訪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信訪人員的接待服務等工作;
(九)負責對本機構占用、使用的財產進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
第五條駐外機構要強化招商引資職能,積極在駐地及相鄰省市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及時跟進線索、意向項目,協助做好我市在當地或周邊省市舉辦、參與的各類投資促進、經貿交流活動,擴大招商引資成效。主動聯繫駐地及周邊省市的世界強、中國強、行業強企業,以及央企、跨國公司駐華機構和各方客商,蒐集整理投資意向和項目信息,對接洽談合作項目;加強與駐地及周邊省市漢商和漢中籍知名人士、商會和行業協會、投資促進部門和單位的聯繫溝通;主動向客商提供招商引資諮詢服務,適時介紹、組織有投資意向的企業、客商來漢中進行投資考察。有條件的駐外機構可組織開展小型定向招商活動,依靠活動平台集中招商。
第六條市經合局要加強與駐外機構的聯繫,將駐外機構納入全市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實現專項目標責任管理;不定期向駐外機構分別派駐一名招商特派員,協助開展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工作,提供招商引資信息及政策諮詢等相關服務;將駐外機構納入全市招商引資實務培訓範圍,適時安排專業培訓,提高招商工作能力水平;駐外機構招商引資經費和派駐招商特派員經費納入全市招商引資工作專項經費予以解決。
第七條各駐外機構要充分發揮對外宣傳推介作用,創新推介方式,大力宣傳漢中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大合作項目、投資環境、優惠政策等招商信息,為招商引資奠定基礎;加強漢中優質農產品、重要工業產品的推廣力度,服務本地企業開拓高端市場,提升市場占有份額;依託漢中悠久歷史文化、優越生態環境、淳樸民俗民風,講好漢中故事,提高我市在外知名度、美譽度,吸引外地客商來漢投資興業、旅遊度假,不斷擴大漢中在駐地影響力。
第四章提升服務水平
第八條駐外機構要進一步發揮在服務領導決策、服務漢中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真做好市領導和漢中有關團組及人員到駐地辦理公務的聯絡和接待服務工作,為全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優質服務。要多形式、多途徑為促進漢中發展搞好服務。
第九條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要發揮地處首都的優勢,緊密聯繫中央新政策、新動向,加強與國家部委和北京市的對接,為我市領導赴京爭跑項目、匯報工作做好前期準備;要做好中央和北京重要的政務、經濟、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調研工作,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服務;利用首都文化資源聚集優勢,主動與國內外知名人士聯繫對接,發揮名人效應,廣泛宣傳漢中,持續擴大我市對外影響力。
第十條市政府駐西安辦事處要緊盯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為市委、市政府領導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有針對性、有深度、有前瞻性的信息及調研報告。
第十一條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要加強與駐地的交流合作,為漢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管理經驗牽線搭橋;要負責建立高效經濟協作網路,利用駐地的經濟、金融、貿易等區位優勢,促進區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招商引資等工作提供諮詢、協調和跟蹤服務;要及時收集當地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等方面先進經驗,為漢中加快發展提供借鑑。
第五章內部工作管理
第十二條駐外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工作,遇有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應集體研究決定後,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批。
第十三條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駐外機構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市政府秘書長審定後執行。堅持日常考評、年終考核、定期全面考核相結合。市政府辦公室年終對各駐外機構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十四條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各駐外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市政府秘書長匯報工作。每季度末,駐外機構應將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動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辦公室;每年月中旬,報告上半年工作情況;年底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同時報送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印證資料。遇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必須在小時內向市政府主要領導和秘書長請示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嚴禁瞞報、漏報和越級越權行事。
第十五條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公或因私離開駐地,應事前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離開駐地天以內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天以上向市政府主要領導請假,並報告市政府秘書長,回崗後應及時向審批領導銷假。嚴禁未履行請假手續外出和超假不歸。
第十六條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每半年召開一次駐外機構座談會,年底召開駐外機構負責人述職述廉會議,及時總結工作,交流經驗,通報情況,研究有關問題。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參加全市性重要會議和活動。
第十七條駐外機構要建立學習、辦公會議、文書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黨風廉政、考勤、獎懲等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並嚴格執行,使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第六章組織人事管理
第十八條駐外機構應嚴格按照市編委會批覆設立機構,不得擅自設崗、違規增加幹部職數。
第十九條未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市政府秘書長同意,不得擅自借用或聘用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駐外機構縣級幹部任免和管理,按市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任免由市政府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駐外機構負責。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駐外機構應嚴格執行中省市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務支出管理辦法,規範收入和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駐外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構運行基本需求,結合駐地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服務價格,合理申報運行經費預算,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由市政府辦商市財政部門研究,組織制定各駐外機構經費支出定額標準,編制各駐外機構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三條駐外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預算制定年度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畫,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駐外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在機構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並定期公布“三公”經費等機構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應按照市財政部門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申請並組織實施辦公用房維修、公務用車配備和更新、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經費管理按照市財政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駐外機構應加強會計核算,規範編制財務報告,確保會計核算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市政府辦公室應聯合市審計局每年對駐外機構至少進行一次財務檢查,並按規定進行審計。
第八章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駐外機構資產屬市政府所有,由各駐外機構負責日常管理使用。駐外機構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固定資產台帳,按照資產信息管理要求,納入省級資產信息系統平台,實施信息化管理,切實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條駐外機構資產配置,應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式報批。凡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按照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八條駐外機構資產處置應按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未經市政府授權不得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抵押和對外擔保。資產處置嚴格按照《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漢政發〔〕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駐外機構占用使用資產對外出租、出借,須經市政府批准並報市級有關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所得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條駐外機構公用住房實行公寓化管理,幹部職工退休、離職後半年內應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的應按約定的處罰規則和規定處理。
第九章公務接待管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執行中央及省市有關公務活動的各項規定,切實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十二條嚴格控制公務活動範圍,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嚴格公務接待報銷有關規定,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和接待清單等。
第三十三條公務接待實行審批制度,由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在《接待任務審批表》或者派出單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後方可接待,對不同批次能夠合併的要統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接待住宿要嚴格執行中、省、市有關規定,並依據《漢中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和規定,在定點飯店或內部接待場所安排。
第三十五條駐外機構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對公務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章自身建設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駐外機構黨團及工會組織;加強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有針對性地對幹部進行在職培訓,不斷提升幹部綜合素質,增強凝聚力和戰鬥力,努力建設一支精幹高效、埋頭苦幹、務實奉獻的高素質隊伍。
第三十七條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做到廉潔奉公、恪盡職守。嚴禁駐外機構人員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市政府辦公室每年初與駐外機構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每年至少組織實施一次黨風廉政工作檢查。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駐外機構可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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