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吉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是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吉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吉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
第三條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應當落實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範有序的原則。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引導,最佳化人力資源市場環境,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規定組織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幫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引導行業協會規範有序發展。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規定製定行業自律規範,對會員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標準化、誠信體系建設,組織理論研究、從業人員能力提升、服務產品研發推廣、市場供需對接等活動。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與套用,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分類和評估指標體系,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業的多元投入機制和多元運營模式,擴大市場化就業和人力資源服務供給,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綜合運用區域、產業、土地、財政、金融、稅收、就業創業、教育、科技等政策,壯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規模,培育和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等高端人力資源服務和新型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分類建設綜合性、區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場,加強規範管理,保障勞動者多渠道靈活就業。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打造覆蓋全域的靈活就業人員用工服務平台,創新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零工服務方式,強化零工崗位收集、供需對接、就業創業培訓、困難幫扶服務,推動零工市場格線化、網路化發展。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通過購買服務、場地補貼、項目資助、引才補貼等多種方式,對入駐產業園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予以扶持。發揮園區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搭建項目合作、行業交流、業務對接平台,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集聚發展,推動行業間資源共享,逐步擴大跨行業、跨領域、跨地域服務範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場主導、需求引領原則,加強對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培育,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細化專業分工,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鏈延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政策,將人力資源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引進本地區重點產業、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急需緊缺人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聚焦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城鎮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堅持市場化社會化就業與政府幫扶相結合,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收集需求計畫、提供場地、人員、技術等支持,創造就業機會,增強就業持續性。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發創新服務產品和服務模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招聘、技能培訓、職業指導等多樣化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實現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的信息共享,分析、預測市場供求變化,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市場監測信息和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相關標準,統一建立覆蓋各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資料庫和網路,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信息網上採集、歸類、分析和發布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服務業行業發展報告,為求職、招聘等提供服務,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流動機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培訓、招錄殘疾人,促進殘疾人就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合作交流,鼓勵引進國(境)內外高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持本地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跨區域合作。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納入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照規定標準和規範安排服務場地、配備服務設施,建立覆蓋城鄉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公共人力資源服務均等化、信息化、標準化和便民化。
第二十一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履行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等公益性服務職能,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計畫,推動落實就業創業和人才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相關項目,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辦理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相關事務。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舉辦的招聘洽談會不得向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見習崗位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勞動用工、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下列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網際網路職業信息服務;
(五)開展人才尋訪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有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備開展業務必要的固定場所、設施和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可以自願選擇按照一般程式或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事項。按照一般程式辦理許可事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編制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備案等事項的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延續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培養計畫,推行人力資源服務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機制。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設定人力資源服務相關專業,培養行業發展所需人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依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培訓,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訓機構等社會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領培訓補貼。
第四章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範
第三十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信息,不得有隱瞞、欺詐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從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流動人員應當履行與原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有關就業培訓、競業限制、商業秘密等事項的協定。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用工類型、基本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繫方式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自主招用人員,需要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用人單位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用人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核實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雙方應當簽訂協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二)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三)招用未滿法定年齡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人員;
(四)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等財物;
(五)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學歷證或者職業資格證等證件;
(六)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求職者個人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網站主頁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事項,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還應當明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由縣級以上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負責管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標準,推進檔案數位化,實現數據歸集,完善資源共享、異地查閱、統計分析等功能。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時,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不得裝入和出具虛假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員招聘服務;
(四)要求求職者提供擔保或者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證件;
(五)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風險金、保證金、抵押金等財物;
(六)未經求職者書面同意,將求職者的個人信息、智力成果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做其他商業性使用;
(七)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以虛假承諾或者威脅、引誘等方式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九)以人力資源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於舉辦前及時向社會公布招聘會信息,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招聘會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舉辦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報告招聘會舉辦情況。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網路安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網站主頁標明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號和人力資源服務備案號。
第四十條 大眾傳播媒介發布人力資源廣告信息,應當查驗委託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核實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發現有違法、虛假信息的,不得發布;已經發布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完善監督制度,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公示。針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監管對象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動態調整監督檢查比例、頻次。
第四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並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業務開展、經營業績、設立分支機構等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依法開展抽查,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把用人單位、個人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信用數據和失信情況等納入市場誠信建設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評價辦法,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行信用等級評價,根據年度檢驗、年度公示、誠信建設、違規違法情況等評定不同的等級,在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並實行動態管理,實時更新。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按照相關規定受理舉報投訴並對舉報投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在規定期限內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應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危害,確保人力資源市場的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
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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