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性質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齊齊哈爾市
第一條為開發人才智力資源,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人才市場是運用社會化調節手段,為組織和推進人才、智力開發及合理流動而建立的常設性服務場所。人才市場在市人事局領導和管理下工作。
第三條人才市場服務範圍:
(一)存儲、提供市內外人才供求信息。
(二)辦理企事業單位人才流動和人才引進業務。
(三)接受委託,組織人才培訓,開展專業培訓工作。
(四)承辦各類流動人才登記、發證、工作介紹和洽談以及人事檔案的管理、轉遞、查閱、出具證明材料等業務工作。
(五)接受委託,為企事業單位審查人才招聘簡章,聯繫、辦理刊登招聘廣告並為中標人接轉人事和工資關係。
(六)承辦流動人才各類契約(協定)的審查、簽訂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為回國留學人員、歸國華僑擇業及國際人才交流提供服務。
(八)開展人才流動政策、法規、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第四條進入人才市場的對象:
(一)市區內要求流動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國家不包分配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和社會閒散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三)單位富餘的未被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被解聘、辭退和辭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身體健康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引進條件,願來本市工作的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以交流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進入人才市場人員憑下列有關證件辦理求職登記等手續:
(一)本市在職人員憑工作證、學歷證明、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所在工作單位介紹信。
(二)國家不包分配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憑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畢業證書。
(三)離休或退休人員憑離休或退休證件、學歷證明和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四)辭職、停薪留職、被辭退人員憑辭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手續和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五)企事業單位富餘人員憑工作證、學歷證明、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所在工作單位介紹信。
(六)社會閒散專業技術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所在居地街道或鄉鎮介紹信。
(七)外地願來本市工作人員憑工作證、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和單位人事部門、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證明。
以來函形式登記的,須填寫個人簡歷並附上述證件的複印件。
第六條凡擬在人才市場招聘或委託人才市場向社會公開招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單位,均須填寫《聘用(調入)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登記表》並持有下列有關證件。
(一)全民或集體企事業單位持本單位介紹信;
(二)鄉鎮企業、街道企業、民辦企業持本單位介紹信,個體戶、專業戶持個人申請和工商營業執照;
(三)招聘承包企業和租賃企業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書(介紹信)和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
(四)外商投資企業持本單位董事會招聘委託書。
第七條進入市場的供需雙方實行雙向選擇。洽談成功者分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一)在職人員按市人事局及各主管部門有關幹部調配的規定辦理手續。
(二)招聘去鄉鎮企業工作人員,按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辦理手續。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社會非在職人員,經市人事局辦理錄用手續。
(四)外地擬到本市企業工作的技術人員,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手續。
第八條凡經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鑑證的聘用契約,在執行時對有關條款發生爭議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處理。
第九條在人才市場發生的人才流動爭議事項,由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公室按《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人才流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條人才市場實行有償服務。成交後按市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服務費。收費要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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