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通化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通化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於2019年10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通化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通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做出貢獻,在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人才發展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分類施策、鼓勵創新和最佳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將人才工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體系。
第五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人才發展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協調督促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人社、發改、教育、科技、文旅、衛健、工信、公安、財政、住建、農業農村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做好人才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和服務各類人才,做好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實人才政策,為人才創造性勞動提供保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面向域內外宣傳人才發展政策、重點人才項目和人才創新創業事跡。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促進人才發展。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
第九條 鼓勵通化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吉林通化國際內陸港務區開展人才發展改革先行先試。
第二章 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人才培訓體系,通過崗前培訓、在崗培訓等形式,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
鼓勵和支持各類人才培訓機構、中介機構以及從事國際人才交流的各類組織創新服務方式和內容,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
對在職業培訓補貼目錄範圍內的參加培訓人員和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面向社會開放的培養培訓平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自主或者以產學研用合作方式,建設各類研發機構。
支持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在本市合作建設特色學校、學科專業和研究平台。
對高等院校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大學生創業就業等領域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開展管理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鼓勵企業參與制定技術創新規劃、計畫、政策和標準。對在科研創新、技術改造、品牌創製、解決就業等方面業績顯著、納稅貢獻突出的企業,可以給予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立企業家交流合作平台、開展企業家聯誼活動、表彰和獎勵為通化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企業家等方式,激發企業家創新創業的活力。
第十四條 支持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對市級重大科技項目研發人才團隊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等人才培養平台,符合條件的給予資助。
第十六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以及社會組織開展技術技能類競賽、交流等活動,促進高技能人才培養開發。
培養“通化工匠”,對“通化工匠”進行技術研發、成果推廣和轉化的項目優先立項支持。作出重大貢獻的“通化工匠”,優先推薦參加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評審。
第十七條 支持高等院校、企業以及行業組織培養開發電子商務人才,加快城鄉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十八條 人才引進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不受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開發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定期發布人才開發目錄、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屬於急需緊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戶和人才培養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圍繞本市支柱、優勢、特色產業發展需要,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引進具有前沿科學技術的創新創業團隊,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
第二十一條 支持優秀農村人才返鄉創業,在創業帶富能力培訓、素質提升、金融資金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支持退休幹部、退役軍人到農村任職服務。
第二十二條 支持和鼓勵通化籍學子返鄉,在就業、創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回引具有機關、事業單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
鼓勵通化籍名人、名家、名師、名匠回鄉創業。
第二十三條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境、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支持和鼓勵域外人才以兼職、項目合作、技術諮詢等形式來本市創新創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人才引進,培育和引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事業單位具備創業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事業單位可以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在職創業、兼職從業。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業兼職創業、從業並按照規定獲得報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科研、專業技術和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勵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基層一線和企業創新創業。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為重點,分類別、分層次對人才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獎勵、激勵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業領域人才評定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等作為評定要素。對現有人才評定標準未涵蓋的人才,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
第三十條 人才評價應當科學設定評價考核周期,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對於個別成果產出周期較長的,可以採取階段性評估和後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組織實施人才工程項目應當健全評選機制,注重分類評價,建立人才動態考評調控機制。
人才工程項目評審認定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人才評價。
第三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承擔科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用,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勞務費預算不單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科研人員績效支出在間接費用中不設比例限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管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國有企業、院校、科研院所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國有企業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條 促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產業化。國有企業、院校、科研院所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後,由單位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加強人才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注重從各類人才中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和政協委員人選,擴大人才參政議政渠道。
開展專家決策諮詢,在重大決策、重要政策出台前,組織相關領域人才調研論證,聽取意見建議。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落實國有企業、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最佳化人才創新創業環境。
第三十八條 實行“通化英才卡”制度,人才憑卡在落戶、出入境、居留、醫療、交通、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社會保險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產業園區可以依法建設人才公寓。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鑑定、評議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扶持等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交易。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應對和維權援助等機制。
第四十一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才訴求表達機制,對涉及人才的相關訴求,幫助提供解決辦法或者途徑。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激發人才創造活力。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失信懲戒機制,促進人才守法誠信。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政策實施部門或者扶持資金審核部門應當取消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所獲得的資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引進協定,尊重和保障人才的各項法定權利,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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