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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本省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實現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第四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遵循鄉村建設規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深化農村改革,科學配置資源,鼓勵創新創造,強化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
第五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全面落實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解決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和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先進經驗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農業新舊動能轉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實現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糧食生產激勵和糧食安全保障機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加強糧食生產考核,穩定糧食生產,確保糧食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落實國家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和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推動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農田生產功能,改善糧食生產條件,提升耕地質量。
鼓勵推進優質糧食工程,培育壯大齊魯糧油、果蔬、畜產品公共品牌,確保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持續增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推動農作物、林木、畜禽和水產等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建設,創新種業研發機制,加快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構建現代種業體系。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種業企業加強技術攻關,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品種。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加快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最佳化農作物種植結構和產品結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布局漁業發展空間,加大海洋牧場、現代漁業園區等重大工程推進力度,推動牧場漁業、休閒漁業、裝備漁業等新興業態科學發展;改造提升傳統畜牧養殖方式,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構建糧草兼顧、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新型種養模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技術、人才、信息、資金、管理等創新要素在縣域集聚,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健全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節水農業、綠色投入品、倉儲保鮮和農產品加工等領域創新。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加強農業套用基礎研究、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建設現代農業重點實驗室,健全小麥、玉米、馬鈴薯和鹽鹼地綜合利用、智慧型農機裝備等技術創新中心,完善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推動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創新。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涉農企業、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社會組織等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適合當地實際的農機裝備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提高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水平以及設施農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
第十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健全農業標準體系,加快農業生產、林業、水利、畜牧、漁業、糧食流通加工、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基礎標準制定,建設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以標準引領農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產品質量格線化監督管理和農產品質量監測預警、安全追溯體系,加強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優勢,構建農業全產業鏈,統籌布局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建立健全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機制,形成有競爭力的產業集群,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構建特色農業產業集群;支持發展適合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產業,發展縣域農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培育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實行標準化生產或者服務,提升經營規模、完善利益分享機制,開展市場化和專業化服務;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開展合作,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養、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機制,拓寬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來源渠道,落實關愛激勵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改革創新、擔當實幹,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支持從農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創業人員、回鄉大中專畢業生、退休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中培養村幹部。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研和農業技術推廣人才隊伍建設,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實施基層農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培養農業生產、農業科技、行銷管理等農村實用人才和能工巧匠,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基礎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動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重點扶持農村學校的建設,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質量,對農村教師培養培訓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
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學校任教,並在工資福利、住房安置、職務聘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開設涉農相關專業,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充分發揮公益性涉農培訓機構主體作用,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民辦培訓機構、涉農企業參與,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統籌安排、產業帶動的農業技術培訓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靈活多樣的鄉村人才引進機制,暢通人才引進和回流渠道,吸引優秀人才參與鄉村振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振興人才綠色通道,為鄉村振興人才的落戶、生活居留、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民思想道德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研究闡發、展示利用、教育普及、傳播交流,發揮其教化育人的功能。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培育鄉土文化人才,加強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進鄉、村兩級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提高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
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推動文化下鄉,豐富農村文化資源。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統籌建設簡便易用、高效快捷、資源充足、服務規範的鄉村文化網路載體。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豐富鄉村文化生活;鼓勵和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樹立鄉村文明新風,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豐富農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和支持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創建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發揮村規民約的引導約束作用,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文物古蹟、農業遺蹟的保護,傳承傳統美術、戲劇、曲藝、雜技、舞蹈、民俗、醫藥和民間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其他文化遺產持有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鄉村文化資源,發展鄉村文化產業,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鄉村文化產業發展新模式、新業態、新機制,推進鄉村文化產業與生態農業、休閒旅遊、醫療康養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農村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建設,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最佳化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 重點加強對黃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態敏感區的保護,開展對魯中山區、沂蒙山區、黃河灘區、山東半島丘陵地區等區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態修復治理,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森林、濕地以及禁止開發區域、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全覆蓋的生態補償機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鼓勵農業生產者開展農業清潔生產,採取有利於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合理增施有機肥,控制化肥使用量;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能等先進種植養殖技術,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控制農藥使用量;鼓勵開展畜禽糞便和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節約利用農業資源,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提高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引導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垃圾、農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體治理, 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推進村莊清潔和綠化行動,開展美麗鄉村和美麗庭院建設,加快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提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農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鄉村特色和地域特點,引導農民採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定期開展危房排查、治理,對殘破、倒塌牆體等進行清理,規範宣傳欄、廣告牌、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設定安裝,保持村莊公共空間安全、有序、美觀。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健全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務公開制度,完善村級民主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體系,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創新多層次基層議事協商形式,引導農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
健全村務監督機制,加強和規範村務監督工作,提升鄉村治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集體資源資產,用活用好土地、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提高村級組織自我發展和服務的能力。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民集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村集體經濟效益掛鈎的激勵機制,增加村集體收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推進鄉村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一次辦好”,提高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開展政務服務事項延伸服務,為農民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強農村基層幹部法治觀念,引導農村居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法律服務;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機制,提高鄉村治理和法治建設水平。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完善農村警務與格線化服務融合機制,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食品藥品、交通運輸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四條 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引導農民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
第七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統籌縣域城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加強縣域綜合服務能力,將鄉鎮建成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鄉村振興戰略與新型城鎮化戰略協同推進的原則,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最佳化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發展布局,依法編制村莊規劃,合理規劃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分類有序推進村莊建設。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按照方便民眾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則,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人居環境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防災減災措施等,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對城鄉道路、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公共運輸、廣播電視和通信等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護,推動城市垃圾處理、供氣供電、道路客運以及供水和污水處理管網等向鄉村延伸,實現縣鄉村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公共教育、就業服務、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公共運輸、郵政快遞等資源向農村傾斜,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並軌。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體系,提高農村慢性病、職業病、地方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能力。
鼓勵縣級醫院與鄉鎮衛生院建立縣域醫共體,鼓勵城市大醫院與縣級醫院建立對口幫扶、巡回醫療和遠程醫療機制。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養育、殘疾人補貼標準,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支持開展多元化農村養老照料服務。
第五十一條 建立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機制,統籌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就地創業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放開放寬城市落戶限制,通過財政補貼、增加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等措施,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機制,按照縣域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發展多樣化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特色食品和手工業等鄉村產業。
探索建立完善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為主體的農企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聯農帶農激勵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產業鏈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遊、休閒度假、醫療康養等,但是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機制,持續增加公共財政對鄉村振興的投入,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涉農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實際,吸引社會資本採取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增加總量、最佳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強化提質增效,堅持綠色生態導向,落實國家農業補貼政策,健全農業補貼增長機制,提高農業補貼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和實效性。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重點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等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在農村金融領域推廣運用,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
第五十七條 建立完善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推進農業保險模式創新,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支持發展地方特色險種,全面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制度,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資產,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縣域內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以及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應當優先用於鄉村產業發展。
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發展鄉村產業。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完善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增強其內生髮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幫扶工作,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教育、醫療、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數位化套用,構建線上線下融合的綜合服務平台,為鄉村振興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鄉村振興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的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山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27日已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表示,《條例》的出台,對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當天下午,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剛剛表決通過的有關決定和法規條例等有關情況。
《條例》共10章65條,以五大振興為主要內容,並專章對城鄉融合、扶持措施和監督管理作出細化規定。
石曉介紹說,《條例》將堅持農民主體地位、維護農民根本利益作為基本遵循。總則中明確規定,“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形成以農民為主體、企業帶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鄉村產業發展格局”;第四十六條規定,嚴格規範村莊撤併,嚴禁違背農民意願、違反法定程式撤併村莊。
“鄉村振興是一個系統工程,僅靠政府或者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很難實現的,為此條例對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鄉村振興作了規範。”石曉稱,《條例》第四條規定,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機制”,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業農村;第十三條規定,支持社會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第十九條規定,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農業農村人才提供教育培養、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推動文化下鄉,豐富農村文化資源;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
石曉說,《條例》還明確規定,要重視發揮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高度重視教育在鄉村振興發揮的作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根據山東實際,對上位法保障糧食安全、種質資源保護、生態保護和修復、鄉村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等作了補充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