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

《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于山東省第一部農村法治建設領域立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法治宣傳教育、公共法律服務、鄉村依法治理、鄉村法治保障等鄉村法治重點領域作出規定,對促進全市農村法治工作發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是為服務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法治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臨沂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臨沂市司法局於2021年6月22日發布徵求意見草案,意見徵詢期為2021年6月22日-7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
  • 發布機關:臨沂市司法局
意見徵詢,條例草案,內容解讀,

意見徵詢

臨沂市司法局關於《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司法局起草了《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詳見參考連結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臨沂市司法局,地址:北城新區市政務服務中心,郵編:詳見參考連結。
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2021年7月22日。
臨沂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2日

條例草案

臨沂市法治鄉村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章 鄉村依法治理
第五章 鄉村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服務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法治鄉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法治鄉村的法治宣傳教育、公共法律服務、依法治理和法治保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鄉村建設應當堅持法治與自治、德治相結合,以人民為中心,遵循黨的領導、政府負責、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鄉村建設納入法治建設總體規劃,研究解決法治鄉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治鄉村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法治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要求,具體負責開展法治鄉村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參與法治鄉村建設,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依法開展村務民主決策、村務公開、村務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工作。
  村民享有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規定和約定的義務,有序參與法治鄉村建設。
第七條 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或者支持法治鄉村建設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數字鄉村業務套用,提升法治鄉村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採取獎勵、補助等措施,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和物質保障。
第十條 對在法治鄉村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把農村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制定普法責任清單,結合工作職能和特點,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和案例指導力度,深入宣傳與鄉村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轄區內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學習。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法治宣傳設施,將法治宣傳教育作為對村民進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宣傳、法治文藝匯演等活動,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培養村民法治思維、增強法治意識,引導村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履行法定義務。
  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村民的法治宣傳教育,並注重發揮村法律顧問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根據工作特點和特定群體法律需求,開展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支持、引導農村青少年、婦女、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公益性宣傳,營造全社會支持法治鄉村建設的氛圍。
第十七條 鼓勵仲裁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從業人士深入農村地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支持引導法律志願者“送法下鄉”,參與公益法治宣傳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鄉環境改造、新農村建設和基層文化建設,把基層法治宣傳教育陣地建設納入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加強憲法主題公園、法治廣場、法治長廊、法治文化牆、法治宣傳欄等法治文化宣傳陣地建設,在農村文化禮堂、農村書屋、農家影院、農村文明實踐中心建設中體現並豐富法治元素,為鄉村振興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網路文化陣地建設,運用網際網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利用手機簡訊、政務微博、微信、微電影等新型宣傳手段,擴大法治宣傳教育的影響力和吸引力,不斷提升民眾的法治素養。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國家憲法日、憲法宣傳周、中國農民豐收節等時間節點和農貿會、廟會、各類集市等,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治文化建設扶持政策,推動法治文化產品創作,支持鄉村法治文藝演出和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挖掘沂蒙傳統文化中的法治元素,將法治文化與黨建、德孝、清廉等內容相互融合,組織編寫、創作具有鄉土文化特色、民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打造具有濃厚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提升沂蒙法治文化影響力和傳播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委員會委員、村務監督委員會委員、村民小組長、人民調解員和格線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充分發揮農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幹在宣傳政策法規、引導法律服務、化解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中的示範引領作用。
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每個行政村培育至少一名法治帶頭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弘揚沂蒙精神,廣泛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深入開展紅色史料搶救挖掘、紅色文藝精品創作等工作,推進法治文化與紅色文化、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熱線平台和網路平台建設,整合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法治宣傳、人民調解、司法鑑定等資源,為村級組織和村民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能夠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可以獨立設定,也可以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等場所。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在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工作,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調解等無償服務,協助辦理法律援助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村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可以獨立設定,也可以依託村民委員會的辦公場所設定。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在鄉鎮、街道司法所指導下開展工作,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人民調解等無償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 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拓展利用移動端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的新形式,實現法治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事務網上辦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範發展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員、調解員、仲裁員以及法律服務志願者等構成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隊伍,促進城鄉公共法律服務隊伍均衡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法律援助的方式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並予以公示。
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無償為本村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民提供法律諮詢,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法律顧問應當主動發揮法律顧問職責優勢,指導制定村規民約,為村級事務運轉、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建議,協助提高基層自治水平。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與農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公布涉農法律援助機構名稱、人員名單、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並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充事項及時更新。
圍繞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做好涉農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制度,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台建設,完善縣鄉村三級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展選聘途徑,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充實專職基層人民調解員隊伍,提升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能力。鼓勵社會各界通過社會捐贈、公益贊助等方式,為專職人民調解員提供經費。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保險機制,有效分擔工作中存在的意外分險。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基層社會穩定。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主動向農村延伸。
第四章 鄉村依法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市全面推行基層基礎格線實體化、格線管理員專職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調整最佳化基層社會治理格線設定,加強格線隊伍建設,全面配備專職格線員,將格線管理工作納入綜治平台管理,健全完善線上線下事項解決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網路政務服務平台,運用信息技術,完善鄉村格線化管理中的基礎信息採集、隱患排查處置和聯繫服務民眾等機制,提升法治鄉村建設水平。
第三十四條 本市推動村黨組織書記專業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持續開展選配改革,深化專業化管理,配套建立相關機制。
鼓勵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級重大事項前,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徵求村民意見,可以徵詢法律顧問意見;村民提出意見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研究並反饋。
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在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民政等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村級小微權力清單以及運行流程,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公布。
第三十六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規範村民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民眾權益、引導民風民俗等,可以對尊老愛幼、婚喪禮俗、餐飲消費、垃圾分類、村容村貌管理等內容規定守規獎勵和抵制約束的措施,並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在表決通過後十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工作給予指導。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村級契約清單,接受社會監督,經濟契約中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便於村民知曉的方式落實村務、財務公開,保障村集體組織成員對村集體事務的的知情權。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通過村務公開欄、廣播電視、手機應用程式等載體依法落實村務、財務公開事項。
村級財務收支應當每月公開一次明細賬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村級組織協助政府工作事項,不得隨意增加村級組織工作負擔;需要村民委員會協助的,應當納入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並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保障。
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持續開展農村安全隱患整治,加強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食品、藥品、交通、消防、公共衛生防疫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項目幫扶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人才支持。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精神文明建設,發揮公民文化禮堂、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等作用,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評選表彰活動,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鄉鎮網上政務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全流程一體化線上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網路;推行精簡放權、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等方式,提升基層政務服務能力。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管理機制,採取加大政策扶持、強化輿論宣傳引導、加快殯葬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措施,推進惠民禮葬為核心的殯葬改革工作規範運行。
第五章 鄉村法治保障
第四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暢通民意反映渠道,豐富民主形式,推動基層組織、人民民眾參與立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涉農法規、規章的立法以及立法後的評估工作,並對不適應法治鄉村建設要求的法規、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涉農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公開、宣傳和政策解讀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農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並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涉農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落實專兼職人員,依法開展規範性檔案和契約審核,以及村民委員會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備案審查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執法力量資源,依法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執法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鎮基層執法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鄉村執法“綜合查一次”,避免行政執法主體對檢查對象重複檢查。
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併進行。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多項檢查並且內容可以合併完成的,原則上應當組織聯合檢查。
第四十九條 倡導運用說理性執法、輕微違法首次慎罰、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手段開展柔性執法,支持和鼓勵掌上執法、智慧執法等科技化執法手段開展鄉村非現場執法。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農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完善執法工作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執法部門應當實行涉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法庭、檢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的建設,指導其參與法治鄉村建設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發揮基層人民法庭的作用,推進鄉村訴訟服務站、法官聯絡點建設,利用移動微法庭推行網上立案和案件遠程審判,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檢察環節矛盾化解,加大涉農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加強對涉農領域的法律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村警務室等開展鄉村治安防範工作指導,促進群防群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託司法所建立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公證等公共法律服務一站式接收、轉辦或者受理制度,組織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為鄉村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主法治示範村建設,培育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引領推進法治鄉村建設,提高法治鄉村建設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標準,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創建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促進村民依法辦事。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套用,提升農村治理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推行合成化巡防聯控機制,最佳化整合警種、群防群治力量,完善治安防控體系;建立一村一警務助理機制,推進智慧農村警務室建設。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相關設施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將農村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
集中學習、場所建設納入村莊規劃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制定普法責任清單,結合工作職能和特點,通過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和案例指導等方式,宣傳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培育農村法治帶頭人、法律明白人,發揮法治帶頭人、法律明白人在宣傳法律知識、引導法律服務、化解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中的示範引領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人民調解員和格線員等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每年至少組織轄區內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學習。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建設和完善法治主題公園、法治廣場、法治長廊等法治宣傳教育場所,在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中體現法治元素。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場所建設納入村莊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法治文化與沂蒙紅色文化、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組織創作弘揚沂蒙精神、具有鄉土文化特色、民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廣泛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城鄉均等化發展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為村級組織和村民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法律援助、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員、人民調解員、仲裁員等公共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促進鄉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並將法律顧問信息向社會公示。
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鄉村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民提供法律諮詢,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參與人民調解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法律顧問的接待時間、場所和聯繫方式向村民公布,為法律顧問開展法律服務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村法律顧問工作評估機制,由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村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村法律顧問獎懲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制度,加強“一站式”調解中心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台建設,完善縣鄉村三級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推進多元化解農村矛盾糾紛。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推動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向農村延伸,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城鄉均等化發展。
加強民主法治示範村建設
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主法治示範村建設,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健全完善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標準,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創建活動。
市、縣(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推動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最佳化基層格線設定,加強格線員隊伍建設,推進格線員專職化、格線實體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格線員做好農村社情民意調查、重點人員信息採集、隱患排查處置、政策法律宣傳和聯繫服務民眾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民會議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規範村民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民眾權益、引導民風民俗,可以對尊老愛幼、婚喪禮俗、餐飲消費、垃圾分類、村容村貌管理等內容規定守規獎勵和抵制約束的措施,並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在表決通過後十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的統一規劃、建設和聯網共享套用,提升農村治理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基層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基層便民服務場所建設,完善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辦事服務流程,提升基層便民服務能力。
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
保障暢通民意反映渠道豐富民主參與形式
《條例》規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暢通民意反映渠道,豐富民主參與形式,推動基層組織、民眾參與立法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農法規、規章的立法以及立法後評估工作,對不適應法治鄉村建設要求的法規、規章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涉農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式和行為,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基層依法行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建立完善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將合法性審查作為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制定規範性檔案、簽訂契約協定、處理涉法事務的重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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