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
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健康鄉村建設,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健康鄉村建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健康鄉村,包括鄉村的健康環境、健康生活、健康服務、健康保障等。
第三條 健康鄉村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健康優先、預防為主、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鄉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康鄉村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鄉村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鄉村工作的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健康鄉村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健康鄉村有關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健康鄉村有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健康鄉村的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健康鄉村有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健康鄉村建設。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健康鄉村工作的公益性宣傳,營造全社會支持健康鄉村工作的氛圍。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健康鄉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健康環境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強化農村公共安全,創造健康宜居的鄉村環境。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健康鄉村的公共設施體系、布局和標準,保障相關公共設施用地需求,推進農村健康支持性環境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環境與健康的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加強環境健康影響監測與評價,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險因素。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改善農村環境衛生狀況。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強化工程設施管理和維護,組織開展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保障村民飲水安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開展農村地區集市、超市、餐館、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檢測、評估和執法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地區交通安全治理,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完善村莊出入口等重點路段交通標誌牌、信號燈設定,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地區預防溺水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預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在河流、水庫和汪塘周邊組織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和安全設施,預防和減少溺水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特點,完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健全醫療衛生急救體系,提高農村地區突發事件應急能力。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村民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十九條 村民應當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點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宣傳普及合理膳食知識,倡導村民膳食減鹽、減油、減糖,引導村民形成科學健康的膳食習慣。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學生餐營養標準,引導農村地區學生均衡膳食,提高農村地區學生營養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地區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來源可溯的食用油、肉、蔬菜等食材,提供健康衛生的餐飲食品。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民控煙限酒健康教育,規範農村地區菸酒銷售,減少菸酒對村民身體健康的危害。
鼓勵村民委員會依法將控制吸菸、減少飲酒、杜絕酗酒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體育運動場所和體育健身設施建設,為村民開展科學健身運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健身活動,推廣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項目,增強村民體育健身意識,提高村民身體素質。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相關機構設立心理健康諮詢服務站,為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評估和心理諮詢服務,維護和增進村民心理健康。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開展農村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健康干預,有針對性地進行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醫養結合政策體系,根據農村地區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資源,為農村地區老年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保障老年人健康生活。
第四章 健康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最佳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採取措施保障村民公平獲得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域醫療共同體建設,促進醫療衛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提高基層服務能力,提升農村醫療服務體系整體效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推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直接領辦或者託管村衛生室。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範化標準,根據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等情況,在村居合理規劃設定村衛生室,為村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村衛生室日常運行提供經費保障。經費保障的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並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規範鄉村醫生人員招聘、業務開展和待遇保障,保障鄉村醫生合法權益,穩定和壯大鄉村醫生隊伍。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二級以上醫院幫扶鄉鎮衛生院制度,加強鄉村醫生業務培訓,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鼓勵二級以上醫院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到農村地區開展免費診療活動。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定中醫藥科室或者建立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在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捐贈和醫療互助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保障農村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困難民眾獲得基本醫療服務。
鼓勵有關保險企業發展普惠性補充醫療保險,為村民重特大疾病治療和多元醫療需求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人員,為村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高農村地區疾病的預防控制水平。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為村民建立健康檔案,逐步實現健康檔案的標準化、信息化管理。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調取並查閱村民健康檔案,及時記錄、補充和完善健康檔案信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村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村民個人健康信息。
第三十八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應當加強健康檔案的數據分析和研究套用,根據村民健康動態變化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醫療和康復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期間,組織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開展傳染病防控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和志願服務等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參與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村民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規範預防接種門診設定,為轄區內村民和流動人口提供預防接種服務。
第四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應當對農村地區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險因素開展監測、調查和綜合防控干預,及時發現高危人群,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診療、早期干預、隨訪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婦幼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為農村適齡婦女提供宮頸癌和乳腺癌篩查、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服務,保障婦女健康。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地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信息管理、健康體檢、隨訪干預、社會安全和免費救治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覆蓋縣鄉村的食源性疾病監測網路,預防和減少食源性疾病。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做好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食源性疾病。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通過視察、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鄉村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價評估機制,評估公共政策制定對公眾健康的影響,研究制定健康公共政策。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估制度,組織對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用設備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健康類人才政策體系,加強健康類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的專項引進和培養,推動健康類人才向農村地區流動。
鼓勵和支持醫學院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健康管理類技能型專業,開展養老護理、中醫護理、健康管理、營養健康等從業人員培訓。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健康鄉村工作的資金投入,建立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增長機制,為健康鄉村事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設,推動醫療服務、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等信息互聯共享,以大數據支撐農村群體疾病預測和村民個體化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適應農村特點的新媒體健康科普平台,在農村定期組織健康知識教育講座,為村民提供健康科普和諮詢服務。
鼓勵衛生健康行業學會、協會組織專家開展健康科普活動。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健康學校建設,把健康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鼓勵學校利用多種形式普及健康知識、科學健身知識、急救知識和技能,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
第五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各種宣傳輿論陣地,開展富有鄉土氣息、民眾喜聞樂見的健康宣傳活動,將健康教育融入村民日常生活。
村民委員會、村衛生室應當協助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農村實際,發揮本地特色優勢,培育發展健康醫療旅遊、健康養老養生、健康產品等特色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村民個人健康信息,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村民個人健康信息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傳染病疫情時,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衛生健康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在健康鄉村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