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文明鄉村條例》於2022年6月24日經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2年7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文明鄉村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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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新時代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村民文明素養和鄉村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鄉村建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鄉村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遵循以人為本、村民主體、民主管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鄉村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鄉村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鄉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公安、民政、司法、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鄉村有關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鄉村有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明鄉村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文明鄉村有關工作。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文明鄉村宣傳教育,傳播先進事跡和經驗做法,弘揚文明新風,營造文明鄉村建設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對在文明鄉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移風易俗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改變不良風俗習慣,摒除大操大辦、浪費攀比、高額禮金、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
第十一條 提倡村民結婚不收取彩禮或者只收取禮節性彩禮。結婚雙方根據當地的傳統風俗習慣給予彩禮的,彩禮標準應當遵守村規民約的規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規範婚禮程式、婚宴規模、禮金標準等。
第十三條 村民舉行婚禮應當文明有序,杜絕低俗婚鬧。
鼓勵舉行集體婚禮、公益婚禮、旅行婚禮等新型婚禮形式。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發放婚事新辦倡議書,對結婚當事人進行移風易俗政策宣傳。
第十五條 農村滿月、祝壽、升學、喬遷等喜事慶賀應當文明、節儉,提倡以家宴慶賀為主。
第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控制喪禮儀式規模、天數、用餐和禮金標準等。
第十七條 在農村地區開展殯葬活動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污染環境。
禁止在公共場所亂搭靈堂靈棚、拋灑冥幣、焚燒紙紮以及占道路祭等行為。
第十八條 在農村地區倡導深埋不留墳頭、臥碑葬、格位葬、樹葬、花壇葬、草坪葬等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禁止違規土葬、亂埋亂葬、超標準建墓立碑等行為。
第十九條 倡導文明祭奠、低碳祭掃,引導村民通過敬獻鮮花、植樹綠化、家庭追思、網路祭祀等方式寄託哀思。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殯葬改革的惠民措施和優惠政策,明確惠民具體項目、政策覆蓋人群、保障標準、資金來源、申請條件程式等內容,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快推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保障村民殯葬需求。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制定公益性公墓發展規劃,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公益性公墓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紅白理事會及其成員的指導監督和培訓教育。
農村紅白理事會應當在尊重民眾意願、遵守婚喪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的基礎上,制定理事會章程,確定本村婚喪嫁娶辦事程式、服務規範、待客及禮金標準、參加人數等移風易俗、減輕民眾負擔的具體規定,並向村民公開。
對不按照村規民約和紅白理事會章程辦事的,紅白理事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積極引導村民轉變觀念,自覺接受紅白理事會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利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等場所,為村民舉辦婚喪宴席提供便利。
鼓勵有條件的村成立農村宴席服務隊,明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承諾。
第三章 文明新風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的宣傳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沂蒙精神,教育村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村民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
第二十五條 村民應當樹立現代家庭文明觀念,注重親職教育,傳承良好家風和家訓,踐行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親職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華孝道文化宣傳教育,弘揚孝敬父母、尊敬長輩的社會風尚。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督促履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誠信建設,開展誠信教育,培育誠信文化,引導村民在申請惠民事項、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等方面誠實守信。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弘揚中華民族勤儉節約傳統美德,引導村民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反對鋪張浪費。
村民委員會應當推動將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村規民約,並組織開展相關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和引導村民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教育村民以鄰為伴、與鄰為善、守望相助、和諧共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馬克思主義唯物論教育,引導村民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和邪教,抵制愚昧落後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宗教事務的管理,依法治理農村非法宗教活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科技下基層活動,實施農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宣傳普及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農民科技意識和科學素養,增強農民科技致富能力。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網路文明建設,推進網路素養教育,引導村民積極參與網路公益、網路慈善活動,文明上網、尊德守法、理性表達,遠離不良網站,防止網路沉迷。
村民開展網路直播活動的,應當自覺抵制弄虛作假、唯利是圖、庸俗低俗、過度娛樂化、宣揚拜金主義、崇尚奢華等行為。
第三十四條 農村紅白理事會、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禁毒禁賭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民眾組織應當通過開展議事協商、鄉風評議、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工作,引導村民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推動形成文明鄉風建設的自治機制。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組織村民參與“星級文明戶”“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婦”“好青年”等文明創建和主題活動,推動形成見賢思齊、崇德向善的文明新風尚。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欄、公共活動場所等顯著位置,宣傳公示本村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的典型事跡。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融合發展,注重增加農村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使用,提升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文化體育扶持機制,推進公益體育設施建設行政村全覆蓋。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壯大農村民間文藝社團、業餘文化團體、基層體育組織,培育挖掘鄉村文化本土人才,發展紮根基層、專兼職結合、綜合素質高的基層文化隊伍。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運用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等平台載體,組織開展贈送書籍、文藝匯演等活動,推動文化資源向農村傾斜。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文化體育、傳統節日民俗等活動,豐富村民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沂蒙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的研究闡發、展示利用,在農村地區開展教育普及和傳播交流活動,推動沂蒙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在基層的傳承弘揚。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文物古蹟、農業遺蹟等的保護,傳承傳統美術、戲劇、曲藝、雜技、舞蹈、技藝、民俗和民間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其他文化遺產持有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四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有條件的村,開展村史館、村情民俗展示室等建設,展示村史村情、優秀傳統文化、民俗文化等內容。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鄉村史志修編以及彙編優良家訓、家規和家風的行為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鄉村文化資源,發展鄉村文化產業,培育具有沂蒙特色的傳統工藝、民俗文化等鄉村文化品牌,探索鄉村文化產業發展新模式、新業態、新機制,推進鄉村文化產業與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鄉村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文明鄉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建立完善文明鄉村工作機制,推進村民自治,保障村民主體地位,突出村規民約作用,加強對文明鄉村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充實婚事新辦、喪事簡辦、孝親敬老等移風易俗和倡導文明新風的有關內容。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村規民約對紅白喜事大操大辦、不贍養老人等進行約束和規範,通過教育、規勸、獎懲等措施,保障村規民約有效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村規民約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或者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內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指導其在農村地區組織開展宣講理論政策、深化移風易俗、豐富文化供給、倡樹美德健康生活方式等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
第五十條 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應當組織和引導志願者組建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隊伍,依託志願服務供需對接平台,開展文藝服務、科學普及、扶弱幫困、心理疏導等志願服務活動,滿足村民個性化、多樣化需求。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文明鄉村建設中,應當注重培樹和褒揚精神文明建設典型,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
對在文明鄉村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鼓勵有關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提供資金、物質、服務等方式,參與文明鄉村建設工作。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和控告文明鄉村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通過視察、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鄉村建設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六章五十五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工作原則、職責責任、新聞宣傳和表揚獎勵;第二章“移風易俗”,主要在婚喪嫁娶方面,規定了改變不良風俗習慣,推進移風易俗的內容。第三章“文明新風”,主要規定了家教家風、孝道文化、誠信建設、勤儉持家、崇尚科學、網路文明、鄉風評議、文明評選等內容。第四章“文化繁榮”,主要規定了農村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隊伍建設、文化活動、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和文化產業等內容。第五章“監督保障”,主要規定了推動文明鄉村建設的制度保障、機構保障、激勵保障、檢舉控告和工作監督的內容。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日期。
《條例》是國內就農村精神文明建設進行立法規範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也標誌著我市鄉村振興立法“四部曲”已全部完成。《條例》立足我市實際,圍繞解決文明鄉村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制度設計,推進移風易俗,倡樹文明新風,促進文化繁榮,加強監督保障,將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新時代文明鄉村建設提供強大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