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法治鄉村建設促進條例

《玉林市法治鄉村建設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法治鄉村建設,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玉林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玉林市司法局於2022年3月25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2年4月25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法治鄉村建設促進條例
  • 起草單位:玉林市司法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玉林市司法局關於徵求《玉林市法治鄉村建設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2-03-25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質量,玉林市司法局就《玉林市法治鄉村建設促進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2022年4月25日前通過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意見或建議至玉林市司法局,並註明姓名(名稱)以及聯繫方式。
通信地址:廣西玉林市玉州區雙擁路97號玉林市司法局人防大廈1707室
郵編:537000
電話:參考連結
傳真:參考連結
信箱地址:參考連結
特此公告。

徵求意見稿

玉林市法治鄉村建設促進條例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鄉村依法治理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章 鄉村法治保障
第五章 法制宣傳教育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法治鄉村建設,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法治鄉村建設促進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法治鄉村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負責、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堅持法治與自治、德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法治鄉村建設工作,將法治鄉村建設納入法治建設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法治鄉村建設規劃,解決法治鄉村建設中的人員、經費、機制等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法治鄉村建設工作。
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法治鄉村建設工作。
第五條 【部門分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治鄉村建設的監督指導、檢查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監督、大數據和政務服務、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法治鄉村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參與】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參與法治鄉村建設,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依法開展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工作。
村民依照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積極參與法治鄉村建設。
第七條 【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法治鄉村建設經費,將法治鄉村建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公眾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先進模範、專業人士、鄉賢參與鄉村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平安建設等活動,共同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第九條 【表彰獎勵】 對在法治鄉村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平台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鎮人民政府加強法治鄉村平台建設的統籌,整合場所、人員,強化機制建設,避免資源浪費,提升綜合效能。
第十一條 【信息科技套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信息化、智慧型化支撐。
第十二條 【便民服務體系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基層便民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鎮人民政府加強基層便民服務場所建設,完善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辦事服務流程,提升基層便民服務能力。
第二章 鄉村依法治理
第十三條 【法治示範村建設】 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以及鎮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民主法治示範村建設,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健全先進表揚激勵制度,提高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十四條 【鄉村精神文明】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加強鄉村精神文明建設,發揮新時代實踐文明中心(所、站)等載體的作用,開展文明村鎮、最美家庭等評選表彰活動,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第十五條 【格線化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推動社會治理格線化管理,最佳化基層格線設定,加強格線員隊伍建設,推進格線員專職化、格線實體化。
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格線員做好農村社情民意調查、重點人員信息採集、隱患排查處置、政策法律宣傳和聯繫服務民眾等工作。
第十六條 【重大決策徵求民意】 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級重大事項前,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徵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村民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研究並反饋。
第十七條 【民主協商】 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商會、紅白理事會、鄉賢等組織和人士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務、重大民生事項等開展基層協商。
第十八條 【小微權力清單】 縣(市、區)農業農村、民政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指導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編制村級小微權力清單以及運行流程,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公布。
村級小微權力清單應當包括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在村級重大事項決策、招投標事項管理、財務管理、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等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
村民委員會等村級組織應當依照村級小微權力清單以及運行流程辦理相關村級事務。
第十九條 【重大集體利益處分】 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合理制定集體資產處置、集體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平享受權益。
第二十條 【村規民約】 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會議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村規民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規範村民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民眾權益、調解民間糾紛、引導民風民俗等,並可以對尊老愛幼、垃圾分類、村容村貌管理、餐飲消費和公共設施維護等內容規定守規獎勵和抵制約束的措施。
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應當在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後十日內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規民約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或者有侵犯村民合法權益內容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村務公開】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方案應當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查後,通過村務公開欄、手機應用程式等便於村民知曉的方式落實村級事務公開。
村民對公開事項存有疑義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查詢要求,村民委員會應當為村民查詢提供便利並作出解釋;村民也可以向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調查核實,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二條 【監督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民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組織和有關部門監督、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等形式的監督體系,推進清廉鄉村建設。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村民委員會行使村級權力、村務管理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
村務監督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可以聽取本村鄉賢、熱心村民的意見建議,也可以聘請審計等單位、人員協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村民說事】 村民委員會應當暢通村民參與村務管理的渠道,鼓勵通過村民說事等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引導村民運用法治方式協商解決自治事項,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村民說事制度的主體、內容、範圍、渠道,完善議事決策程式,建立說事、議事、辦事、評事的流程。
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實施村民說事制度,並落實相關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村民說事保障】 村民委員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開展村民說事:
(一)提供便於開展說事的場地,受理民眾訴求;
(二)編制說事清單,並向村民公布;
(三)通過村民信箱、說事熱線、手機客戶端等途徑暢通村民說事渠道;
(四)建立村民訴求分流承辦機制,明確責任人和辦理時限,並聽取參與說事的村民對辦結情況的評價和意見反饋;
(五)建立村民說事台賬,記錄村民說事的主要內容、商議過程、辦理情況和評議結果。
第二十五條 【政府事務協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村級組織協助政府工作事項,不得違反規定增加村級組織的工作負擔。
第二十六條 【安防系統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的統一規劃、建設和聯網共享套用,提升農村治理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 【特殊人群服務管理】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吸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等特殊人群的安置、教育、矯治、管理和綜合干預,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工作。
鎮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託,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八條 【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加大對鎮、村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建設的統籌力度,強化機制建設,提升綜合效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村級組織和村民提供普惠質優高效的法律服務。
市、縣(市、區)應當鼓勵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資源向鄉村延伸,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城鄉均等化發展。
第二十九條 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和信息技術的融合創新,推進智慧型服務新模式。圍繞民眾需求,提供精準化、精細化的公共法律服務,持續最佳化建設玉林市公共法律服務“雲超市”,為法治鄉村建設提供信息化、智慧型化支撐。
第三十條 【涉農法律援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範涉農法律援助工作,加強對與農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事項的法律援助。取消法律援助原指定事項範圍,放寬經濟困難標準,簡化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認定程式,實現涉農法律援助應援盡援。
完善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村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因經濟困難依法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具備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三十一條【一村一法律顧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保障鄉村法律顧問充分履職。
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應當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或者建議。
鄉村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鄉村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村民提供法律諮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參與人民調解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矛盾糾紛化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制度,推動調解、仲裁、行政司法、行政複議、訴訟等機制銜接與協調,實施人民調解格線化管理,推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和“一站式”調解等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方式,推進專業調解、行業調解、鄉賢調解等多元化解農村矛盾糾紛。
拓展選聘途徑,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鼓勵和支持公道正派、民眾認可、熱心公益事業的社會人士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參與農村矛盾糾紛化解。
第四章 鄉村法治保障
第三十三條 【涉農立法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暢通民意反映渠道,豐富民主參與形式,推動基層組織、民眾參與立法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農法規、規章的立法以及立法後評估工作,對不適應法治鄉村建設要求的法規、規章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涉農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
第三十四條 【工作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法治鄉村建設工作情況。
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法治鄉村建設工作情況。
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法治鄉村建設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鎮人民政府作出和調整重大行政決策,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程式,並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方式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決策依據、決策結果等信息,為公眾查詢、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提供便利,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 鎮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簽訂契約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發布檔案、作出決定、簽訂契約。
第三十七條 【法治機構建設】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內設法治機構建設,配備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契約審核以及村規民約備案等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鎮人民政府法治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
第三十八條 【基層執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行政執法能力建設,推動執法力量向鄉鎮延伸,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執法部門應當在基層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落實,並通過指導、培訓和監督等方式,提高基層執法規範化水平。
第三十九條 【涉農行政執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涉農執法監督檢查,完善執法工作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嚴格公正規範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 【鄉村司法保障】完善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措施,政法部門指導和參與法治鄉村建設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發揮基層人民法庭的作用,推進鄉村訴訟服務站、法官聯絡點建設,利用移動微法庭推行網上立案和案件遠程審判,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檢察環節矛盾化解,加大涉農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加強對涉農領域的法律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村派出所、警務室等開展鄉村治安防範工作指導,促進群防群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託司法所,探索建立行政複議、法律援助、公證等公共法律服務一站式接收、轉辦或者受理制度,指導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法律工作者等為鄉村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一條【完善信訪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規範信訪工作,推動民眾訴求依法理性表達、合法權益依法有效保護,健全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健全信訪事項案件化辦理機制。
第五章 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十二條 【普法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制定普法責任清單,結合工作職能和特點,通過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和案例指導等方式,宣傳與農民農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三條 【法治教育培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和格線員等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培育農村法治帶頭人、法律明白人,發揮法治帶頭人、法律明白人在宣傳法律知識、引導法律服務、化解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中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四十四條 【法治文化宣傳場所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鄉村精神文明建設內容,組織開展優秀法治文化作品到農村宣傳、展演;應當將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場所建設納入村莊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環境改造,建設完善法治文化公園、廣場、長廊、街區、庭院等法制宣傳教育場所,在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實踐文明中心(所、站)、農村文化禮堂等建設中體現法治元素。
第四十五條 【法治文化宣傳】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利用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重要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等時間節點,在農貿會、集市等鄉村聚集場所,組織開展法治進鄉村宣傳活動。
第四十六條 【法治文化保護利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推動法治文化與傳統文化、民俗文化、鄉土文化融合發展,組織創作具有鄉土文化特色、民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廣泛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四十七條 【網路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法治鄉村建設的公益性宣傳,營造全社會支持法治鄉村建設的氛圍。
鼓勵建設農村法治文化網路陣地,運用政務微博、微信、微電影、短視頻等宣傳手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十八條 【駐點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進村入戶聯繫村民、駐點調研等方式了解村民對法治鄉村建設工作的訴求,解決村民困難,宣傳法治鄉村建設工作的有關政策,指導法治鄉村建設。
第四十九條 【團體組織參與】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根據工作特點和特定群體法律需求,開展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支持、引導農村青少年、婦女、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
第五十條 【專業人員參與】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仲裁員等法律從業人員在開展涉農法律服務時,可以結合具體案件向當事人和公眾進行釋法說理,普及法律知識。
鼓勵法律服務志願者參與農村公益法制宣傳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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