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21年8月5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 索引號:11120000MB16603772/2021-00146
  • 發文字號:津住建發[2021]10號
  • 發布機構: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主題:城鄉建設\房地產市場管理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印發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住建委,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房地產開發行業健康發展,現將《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8月5日

內容全文

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信用評價、信用發布、結果套用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和信用優先的原則,參與信用管理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均要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歸集和評價,計算企業信用得分。近三年無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不進行評價。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進行動態評價。
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審核、上報等工作,並對本轄區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信用情況實施差別化監管、信用約束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開發項目有關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申報、記錄、推送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信用信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基本信息、開發經營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組成。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註冊信息、資質信息、人員配置信息、財務信息等。
開發經營信息主要包括房屋開工面積、竣工面積、開發投資、銷售面積、繳納稅費情況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建築科技套用等,受到國家及省部級獎勵、表彰及履行社會責任、對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貢獻等行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違背市場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強制性標準和規範要求等,受到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條企業基本信息、開發經營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進行申報。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獲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相關管理部門在該信息產生後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由相關部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送。
第十條  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資質證書30日內錄入相關基本信息、開發經營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標準》,並根據我市房地產行業發展、政策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信用評價滿分為1000分。其中企業基本信息600分,開發經營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為減分項。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採用綜合評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開發經營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分為A級、B級、C級、D級、E級五個等級。
信用分值850分(含)以上的企業評為A級企業;
信用分值700分(含)至850分的企業評為B級企業;
信用分值550分(含)至700分的企業評為C級企業;
信用分值400分(含)至550分的企業評為D級企業;
信用分值400分以下的企業評為E級企業。
第十五條信用評價結果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開。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本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的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相關信息提供部門在接到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轉交的申訴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申訴人。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決定是否對相關信用信息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的,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可以進行修復: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糾正了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提出申請調整不良信用信息計分情況,但計分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
(二)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或者刪除該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的書面申請,重新計分並公布。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可作為相關部門在企業資質等級核定、行政審批、行政監管、信貸融資、表彰評優及聯合懲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本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並按要求提出申訴的,在相關部門進行信用信息核查期間暫不執行激勵與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對A級企業,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時優先辦理,實行重點跟蹤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資質等級核定時,適用完全信用承諾審批方式;
(二)優先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監管資金申請;
(三)優先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評優評先;
(五)免予資質動態核查。
第二十條  對D級企業,實施以下約束措施:
(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適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三)嚴格行政審批,從嚴控制資質、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發放;
(四)依法依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五)不推薦參加評優評先。
第二十一條  對E級企業,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市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三)從嚴行政審批,從嚴控制資質、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發放;
(四)依法依規對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做出相應處理;
(五)不得對其採用承諾審批方式進行行政審批;
(六)依法依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七)從嚴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進行監管;
(八)不推薦評優評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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