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試行)

《濮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2日印發.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2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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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誠信經營意識,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通知》(濮政辦〔2022〕3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是指依據統一的評價指標體系,客觀評價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根據信用等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已登記註冊、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質的企業(含企業法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新註冊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控參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信用評估,按股權比例折合進行信用評價,原則上不評定為A級。
對設有子公司或者投資控股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信用關聯管理。子公司或者投資控股公司良好和不良的信用信息,均與母公司關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同地方進行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公司註冊地主管部門進行信用統一管理。
第四條 信用等級評價應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審慎、標準統一、動態調整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條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房地產事務中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市公積金中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濮陽銀保監分局、人行濮陽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統計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等評價工作或委託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評價。
第二章 信用信息類型和維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反映其信用狀況的信息。信用等級評價包括基本信息、經營行為、履約歷史、監管信息和成長潛力等五個信息維度。
基本信息是指企業資質、開發業績、變更和關聯等信息。
經營行為信息是指涉及企業稅務、財務、社保、公積金、招投標等信息。
履約歷史信息是指涉及企業金融信貸、訴訟、被告敗訴、股權等信息。
監管信息是指涉及企業司法、納稅、勞動用工、安全生產、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經營、處罰投訴等信息。
成長潛力信息是指涉及企業智慧財產權、網際網路以及表彰等信息。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每年度評價一次,評年度信用分值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至五年內的信用信息記分確定。原則上自評價信息產生之日起使用一年。
建立信用熔斷機制,對有效期內企業信用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重大失信行為的,依規調整信用等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的唯一標識。企業負責人、高管等信用信息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關聯匹配的標識;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關聯匹配的標識。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房地產開發相關審批、備案業務及共享相關信息時,應對所提供資料的內容及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信用評價指標和分級
第十條 信用等級評價指標按照重要性、公共性、可得性原則合理設定,應結合實際調整、最佳化評價指標體系,並發布實施。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指標和分級分類執行《企業信用等級表示方法(GB/T22116—2008)》《國家“網際網路+監管”企業信用風險分類評價規範(C5116—2019)》等標準規範。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指標及標準,按信用分值對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評價管理。信用等級評價採用千分制,滿分為1000分,共劃分為A、B、C、D四個信用等級。
(一)A級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分數高於900分,代表信用主體信用程度優秀,信用違約風險低;
(二)B級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分數900分(含)以下高於700分,代表信用主體信用程度良好,信用違約風險較低;
(三)C級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分數700分(含)以下高於500分,代表信用主體信用程度一般,存在較大信用風險和不穩定性;
(四)D級企業:500分(含)以下的,代表信用主體信用程度很差,存在重大信用風險或為嚴重失信主體。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3號)規定的四類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D級。
(一)過去五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未移除的;
(二)過去兩年股權被凍結的;
(三)過去兩年被列為稅務非正常戶的;
(四)過去兩年存在欠稅的;
(五)過去兩年被行政處罰,且仍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價初評結果由主管部門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將評價結果推送至相關監管部門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中參考使用,並納入綜合信用評價體系;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由評價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並作出書面答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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