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燃氣經營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濮陽市燃氣經營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燃氣經營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行業管理,健全燃氣行業市場監管機制,規範企業行為,增強企業誠信意識,建立企業誠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及《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濮陽市燃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的信用評價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燃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通過量化方式對燃氣企業在相關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市燃氣企業信用評價系統,對全市年度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具體負責市城區管道燃氣企業年度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縣燃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區燃氣管理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燃氣汽車加氣企業、瓶裝燃氣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市、縣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分工合作,及時做好信息共享。
第四條 燃氣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動態信用信息申報採取誠信申報承諾制,燃氣企業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評價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各級燃氣管理部門以本辦法附屬檔案《濮陽市城鎮燃氣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作為評價依據。
第六條 燃氣企業信用評價採用動態信用報告與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動態信用報告,包括及時報告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的情形詳見《評價標準》。
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由市、縣(區)燃氣管理部門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組織完成上年度的綜合評價。
第七條 燃氣企業信用評價總分100分,由企業經營情況評價、企業良好行為評價和企業不良行為評價三部分組成。其中企業經營情況評價(100分)、企業良好行為評價(10分)為得分制;企業不良行為評價採取扣分制,總扣分不超過10分;企業停產、停業或者被燃氣管理部門實施臨時接管的,總分直接評為0分。
第八條 燃氣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分為:A、B、C三個等級。A表示信用優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較差。
燃氣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管道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瓶裝燃氣三類企業分別按照得分排序,得分90分及以上的燃氣企業評價等級為A級,得分70分以下的燃氣企業評價等級為C級,其餘燃氣企業評價等級為B級。
第九條 燃氣企業應在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信息形成後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燃氣管理部門申報,並向市城市管理局報備。逾期申報不良行為或提供虛假內容被發現的,按瞞報進行扣分。
第十條 燃氣企業首次申報信用評價時,向燃氣管理部門申報企業基本信息、企業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信息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燃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報且資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現場審核。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企業信息的首次錄入;縣(區)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企業經營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信息等動態信用信息的評價、審核和錄入。燃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收到企業申報的動態信用信息資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工作,材料複印件存檔。
第十二條 燃氣企業信用評價按照“誰記錄、誰負責”、“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在日常管理環節中燃氣企業、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申報、公示不良行為和相關動態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除涉及燃氣企業商業秘密外的內容,企業良好信息、企業不良信息、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將在評價系統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動態信用記錄與評價結果生效。公示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異議處理條款解決,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生效的燃氣企業信用評價數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信用評價異議處理堅持“誰作出、誰受理”、“誰受理、誰負責”的原則,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和調查。
燃氣管理部門應對外公布燃氣企業信用評價異議受理方式,並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的動態信用記錄與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申請、個人或法人身份證明、聯繫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六條 異議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單位應當進行核實並書面答覆。市城市管理局受理的異議事項,需縣(區)燃氣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報市城市管理局。燃氣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意見應當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同時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異議,燃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並在收到異議的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異議受理期間原記錄與評價結果有效。
第十七條 異議人對燃氣管理部門的異議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提出覆核申請,超過5個工作日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覆核期間原記錄與評價結果有效。
第四章 信用報告與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十八條 對連續三年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B”級及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燃氣企業,發改、應急管理、財政、市場監管、住建、自然資源、消防等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及其他事項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燃氣企業,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如其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應先行受理,加快辦理進度。
對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C”級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燃氣企業,各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和各類許可項目。
第十九條 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B”級及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燃氣企業。
對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C”級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燃氣企業,嚴格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其競標濮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對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B”級及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燃氣企業可最佳化檢查頻次。
對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C”級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燃氣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一條 對連續2年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C”級的燃氣企業,或1個年度有3次不良信用記錄的燃氣企業,燃氣管理部門向燃氣企業及其股東發出人事調整建議,建議撤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建議有關部門撤銷其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保險、通信等機構對信用良好燃氣企業給予融資便利與服務優惠措施。
第二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及時將燃氣企業的動態信用記錄與年度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通過信息共享推送至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燃氣企業進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及時歸集至濮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在“信用中國(河南濮陽)”公示,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涉及燃氣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燃氣企業信用評價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履約行為監管、中期評估、“雙隨機”檢查、經營許可簡化審批等差異化監管舉措相結合,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燃氣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重要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健全監管措施,有效制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第二十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在燃氣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被投訴舉報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實,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