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濮陽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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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燃氣管理,規範燃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行政許可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規〔2019〕2號)、《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鎮燃氣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建〔2011〕52號,以下簡稱《河南省燃氣許可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批准、證件核發及相關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燃氣經營許可及管理工作。濮陽市城區域內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市城市管理局核發;從事瓶裝燃氣及其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區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
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及其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由所在縣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從事城鎮管道燃氣、瓶裝燃氣及其設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等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具備《河南省燃氣許可辦法》規定的條件,並應按照《河南省燃氣許可辦法》規定提供資料。
第五條 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申請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時應符合《河南省燃氣許可辦法》規定的條件,並應按照《河南省燃氣許可辦法》提供資料。對連續三年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等級為“B”級及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管理部門在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
第六條 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經營許可條件進行審查。
第七條 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延長6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並予以公開。按規定時間歸集至濮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在“信用中國(河南濮陽)”公示,便於公眾查詢。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三)企業業務經營狀況;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等變更情況資料;
(五)按照《濮陽市燃氣經營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記錄公示的各年度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六)與燃氣經營許可延續有關的證明材料。
對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管道燃氣企業還應遵守已簽署的特許經營協定),未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無不良行為記錄且符合燃氣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準予延續有效期5年。
第十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在提交變更申請時,還應提交按照特許經營協定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變更事項的證明。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一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撤銷燃氣經營許可,或認定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定無效、變更特許經營協定的。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給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或者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等情形,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撤銷燃氣經營許可,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定無效、變更特許經營協定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 發證部門撤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應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燃氣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註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申請註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三)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註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檔案。
發證部門受理註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註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變更和培訓情況;
(三)企業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情況;
(四)企業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安全生產運行情況、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用工及社會保險繳納信息等);
(五)特許經營協定履行情況(已簽署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定的企業提供);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十七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建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燃氣許可證發證、變更、撤回、撤銷、註銷、吊銷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燃氣經營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燃氣事故統計、處罰情況、企業信用評價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
第十八條 發證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等手段,強化對燃氣經營的事中監管。針對違法違規燃氣經營行為強化事後監管,依法及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種類和性質並予以處置。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對於違法燃氣經營企業和有關人員依法實施吊銷、註銷、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務院令第583號、省政府令第158號、建城規〔2019〕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號)、豫建〔2011〕52號和《濮陽市燃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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