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濮陽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濮陽市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9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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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氣監管體系,及時糾正違規違約行為,保障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評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的指導監督工作。具體負責市城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工作。
各縣燃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的具體工作。經批准後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結果,10日內報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成立評估專項工作小組,在市人民政府統籌下協同發改、應急管理、財政、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消防等部門,全面客觀地開展評估工作。
相關部門應做好信息共享,及時將本部門掌握的被評估企業情況通報評估小組。
第五條 評估小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協助評估工作和編制評估報告。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六條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主要包括經營協定完整性及履行協定和保障供應情況、安全防控及應急救援情況、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情況。
第七條 經營協定完整性及履行協定和保障供應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協定內容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保證協定完整性;
(二)行業發展和投資是否滿足城市功能的需求;
(三)設施的建設與改造是否依據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規劃要求執行;
(四)行業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定、執行情況;
(五)企業是否具備年銷氣量5%的儲氣任務;
(六)評估小組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安全防控及應急救援情況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和管理情況;
(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重要設備、設施的完好情況;
(四)評估小組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否滿足各類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二)成本、價格的控制和執行情況;
(三)用戶投訴渠道及處理情況;
(四)評估小組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經營情況評估以百分制計分,75分及以上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計分按照《濮陽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評分標準》進行。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一條 評估周期一般不低於兩年。特許經營協定中對評估的程式、內容、頻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評估小組應根據本辦法及燃氣項目實際情況編制評估工作方案。方案內容通常包括管道燃氣項目基本情況、評估細則、評估目的和依據、評估對象和範圍、評估方法、組織與實施計畫、資料收集與調查等。
第十三條 評估工作應綜合採取查閱被評估企業資料、職能部門函詢、訪談、公眾參與、入戶問卷調查等方法,必要時對評估所涉及的專業內容進行第三方機構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形成評估報告的技術支撐依據。
第十四條 評估小組在每次評估前向被評估企業發出評估通知,被評估企業在收到通知後的1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負責準備和報送涉及評估內容的相關資料。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期限內提供的,被評估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評估小組審議後決定是否同意延長,確需延長的,延長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評估小組在收到特許經營企業報送的材料後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客觀公正,內容通常包括管道燃氣項目基本情況、評估工作情況、評估結論、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相關建議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在市、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提供有效佐證材料向評估小組反映,評估小組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 公示結束後,評估小組將評估報告及處理建議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批准情況及本辦法規定對被評估企業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四章 評估結果套用
第十九條 被評估企業無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相應評估內容的結果按照不符合要求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條 整體評估意見為“不合格”的,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責令被評估企業立即整改。被評估企業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當地燃氣管理部門。經評估小組認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特許經營協定約定,可終止協定並進行臨時接管。
被評估企業存在一票否決項或其他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情形的,立即終止協定,實施臨時接管。
第二十一條 確需進行臨時接管的,應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需提前7日對外發布公告,載明聽證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確定實施臨時接管的,應嚴格按照臨時接管預案執行,合理選擇臨時接管單位,並簽訂臨時接管協定。臨時接管期限最長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年。
第二十三條 臨時接管單位應當制定臨時接管工作方案,保證管道燃氣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經燃氣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原經營企業實施臨時接管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儘快完成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重新授予工作,組織好資產清算和資產交割,並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照要求實施評估或臨時接管工作,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阻礙評估工作或臨時接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在評估工作中,對發現的違反本辦法及相關燃氣監管規定的經營企業,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省政府令第158號、《濮陽市燃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落實整改措施。
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評估檔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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