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共享經濟綜合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行為,促進新就業形態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國務院令第75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27日,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會員會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公布《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8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至 2025年2月28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會員會、市委網信辦、天津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金融局
  • 發文字號:津發改服務規〔2023〕1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順應新形勢變化,規範共享經濟綜合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行為,促進新就業形態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委網信辦、天津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金融局制定了《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  市委網信辦  天津市稅務局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商務局    
市市場監管委  市金融局      
2023年2月27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共享經濟綜合服務行業市場主體的行為,支持和規範新就業形態發展,支持平台企業發揮效能,帶動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國務院令第75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是指通過網路信息技術為共享經濟平台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共享經濟綜合服務的企業。
共享經濟平台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用戶)是指利用網路信息技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將分散資源進行最佳化配置並撮合交易,以此創造價值並獲得收入的企業。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以下簡稱個人用戶)是指依託企業用戶以下述形式實現就業的從業人員:依託企業用戶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的從業人員;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從業人員;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從業人員。
共享經濟綜合服務是指服務平台依法為企業用戶和個人用戶提供的身份核驗、業務分包、收入發放、智慧型報稅、保險申報等服務。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共享經濟綜合服務的服務平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四條服務平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對於企業的設立要求並完成相應設立登記流程,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取得從事相關業務所需資質,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從事相關業務所需的經營管理、財務、信息及數據安全、服務質量管理等企業內部制度。
第五條 服務平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台服務協定,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並保證相關信息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六條 服務平台負責核驗企業用戶相關信息,為企業用戶提供基礎信息檔案創建、業務信息審核、契約創建和管理、賬戶管理、交易管理、賬單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服務平台負責核驗個人用戶相關信息,為個人用戶提供實名認證、簽約管理和簽約信息查詢、收入發放、收入明細查詢等服務。
第八條 服務平台服務企業用戶、個人用戶,應當嚴格以業務真實為前提,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服務平台業務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第九條 鼓勵為個人用戶提供收入發放服務的服務平台使用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相關標準。
第十條 服務平台、企業用戶和個人用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如實辦理納稅申報。服務平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數據報送內容,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數據報送方式和時間進行報送。
第十一條 個人用戶因業務需求需要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鼓勵服務平台協助個人用戶辦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為個人用戶提供便利登記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服務平台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引導符合條件的個人用戶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社會保險。鼓勵服務平台創造條件依法為個人用戶提供社會保險申報、商業保險參保等服務,充分保障個人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服務平台應當開展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及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服務平台提供收入發放服務的,應基於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原則,依法保障個人用戶按時、足額取得收入,建立、健全收入發放保障制度,提升收入發放能力。
第十五條 鼓勵服務平台加強技術研發能力,利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新型技術手段提供共享經濟綜合服務。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服務平台為企業用戶和個人用戶建立風控檔案,並進行相應管理。
第十七條 服務平台應當基於真實交易提供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對於真實性存疑的業務按照平台服務協定及時採取相關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鼓勵服務平台對個人用戶進行安全及風險提示,引導個人用戶加強安全防護,防止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危害發生。
第十九條 服務平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相應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的規範和標準,提高網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規範網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支持服務平台定期進行員工網路安全教育、數據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等。
第二十條 服務平台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處理企業用戶信息及個人用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限於提供共享經濟綜合服務目的的最小範圍。
第二十一條 服務平台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業務信息最低保存年限制度,各類業務信息保存時間自該項業務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服務平台應當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遵守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相關規定,確保數據依法合規流通、交易、使用、分配。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服務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企業用戶及個人用戶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服務平台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服務平台不得利用其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違法信息、不良信息提供便利,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違法信息、不良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違法信息、不良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服務平台應當加強信息保護工作,依法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信息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行為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服務平台應當利用自身技術能力,整合資源和數據信息優勢,為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數據調取、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七條 服務平台不得利用提供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未經許可不得開展支付業務和其他依法須經許可方能開展的金融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服務平台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服務平台建立可疑事項報告機制,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可疑事項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反應並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和審慎監管,完善行業指導和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加強對服務平台的系統性、常態化管理,強化協同監管,引導共享經濟綜合服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共享經濟等新業態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建立健全與服務平台、企業用戶、行業組織的政企聯動機制,指導和引導從業者樹立依法經營意識,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在創新經營的同時實現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服務平台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建立信用記錄,形成信用信息,並及時、準確、完整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及時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共享經濟綜合服務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服務平台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8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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